生产制造企业涉税风险防范与控制(2)

2019-04-09 12:54

?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自来水,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 企便函?2009?33号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电表,无法取得电费发票的,应以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电费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进行税前扣除。”

(三)总局解答

与承租单位共用水表,如何开具发票?

六、“买一赠一”与“无偿赠送”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差异分析

(一)政策规定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总局875号文“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3. 财税[2011]50号 (二)分析及规避

1.企业所得税与流转税政策规定的区别 目前,对买一赠一的所得税处理与增值税的处理口径分歧较大,仍未取得统一意见。有的认为,增值税属于流转税,不属于所得税范畴,所得税上对“买一赠一”中不属于捐赠的认定,不会影响流转税——增值税中对该行为的影响,因此,“赠与商品”仍需视同销售,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2.在总局未发文明确前,在增值税方面如何规避

买一赠一是在一个销售过程中同时发生的销售和赠送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折扣销售,对于销售额的确定,强调销售额和折扣额应在同一张发票上,否则赠品应按无偿赠送视同销售处理。

总局154号文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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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如何判断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总局56号文明确规定,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三)总局的解答

买一赠一的增值税计算问题

(四)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涉税问题分析及风险点提示

七、折扣销售(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与折让在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处理差异及筹划关键点

销售折扣是指企业为了推销商品和及早收回销售货款,而给予购货方一定的价格减让。

销售折扣包括两种形式: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通过下列总局875号文可了解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的概念、区别。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总局875号文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事前,按折后计算)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事后,按全额计算)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第三条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二)增值税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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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策规定 (1)总局154号 (2)总局56号 (3)总局1279号 综上,发票开具,“事前折扣”与“事后折扣”处理不一样。 (4)总局解答

对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的购货方,供应商给予相应的补偿,如何开票?

2.实务操作 (1)商业折扣 (2)现金折扣

(3)销售折让和销售货物退回

A.政策规定

a.?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b. 总局156号文规定。 B.实务操作

如某企业销售商品一批,销售额为5万元,货到后买方发现商品质量不合格,要求价格上给予5000元的折让,某企业应诺如何处理呢? 又例,企业以购物送积分方式搞促销,例如消费者购买1000元货物,将获得200元积分,消费者可用积分来购物。请问,用积分购物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三)涉税风险——销售折扣可否在年终一次性税务处理?

八、受托加工与代购的区别以及生产加工企业合同订立隐藏的风险问题分析

(一)政策规定 1.受托加工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2)?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委托加工业务增值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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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产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产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产品征收增值税。”

2.代购:

财税26号文规定,“五、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 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二)本市稽查局检查管桩的实际案例:如混泥土合同上注明代购水泥被补税的风险。

九、企业平销返利与促销费的纳税争议与处理

供货方(供应商)将货物销售给商场,商场会依据每月或者年度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如2%—5%)比例收取返利,此类返还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

(一)政策规定

1. 总局167号的规定。 2. 总局136号的规定。 3. 总局247号的规定。 (二)票据开具问题 1.政策依据

总局1279号的规定 2.具体操作

平销返利分为现金返利和实物返利两类。 (1)现金返利的实务处理:

根据上述总局167号及136号文规定,商场收取的返还收入,应按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2)实物返利的实务处理

相对于现金返利而言,实物返利的处理要复杂一些。

供或方平销返利的方式不论是资金返还是赠送实物或其他方式,均应自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计算冲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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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对外购实物进行返利,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要相应调增视同销售收入及相应成本。

十、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和风险化解 (一)政策规定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3.非善意取得(故意、恶意)专票的,不仅要受处罚,加收滞纳金,甚至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国税发?1997?134号、国税发?2000?182号

4.若善意取得, 不仅不受处罚,还免收滞纳金.国税发?2000?187号、国税函?2007?1240号

5.总局40号文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二)稽查实例:漳州市一外商投资企业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被查补增值税393万元 日前,漳州市某外商投资企业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被查补增值税393万元,加收滞纳金,并罚款1万元。经漳州市国税局稽查局检查,该企业2007年至2010年在购进不锈钢板等原材料业务过程中,取得数量、单价与实际进货不相符的增值税税专用发票277份,不含税金额2315万元,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9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有关规定,市局稽查局作出上述补税罚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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