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转让所得的计算和纳税
4.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5.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三、取得各种税收返还或税款退还的税收与财务处理技巧(其中取得代扣税款手续费是否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将税收返还作为政府补助的四种形式之一,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会计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二)税务处理
1.取得政府补助涉及三份文件: 2.在所得税方面,取得的税收返还都应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3.取得的手续费应计入收入一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但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新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取消了“补贴收入”科目,规定“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臵利得、非货币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确认的政府补助利得,借“银行存款”、“递延收益”等科目,贷“营业外收入”。因此,企业在根据上述两个文件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将“补贴收入”改为“营业外收入”。
四、应付未付作收入(长期挂帐)纳税争议问题 (一)对该类问题的常规稽查思路
一般来说,税务稽查对公司的“应付帐款”是必须要重点检查的项目(特别是长期有余额且金额较大的)。检查方法是抽取其中大金额的款项,弄清来龙去脉,看是否存在将应计入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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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营业外收入的款项,挂在应付帐款;有无将已收回的应收款不进行冲帐,用收回款搞非法的帐外经营或个人占用;有无调增或调减应收账款数额,多提或少提坏账准备金的问题。另外,对异常的往来单位、金额、以及账龄比较长的情况更要逐笔查清和核对。
(二)涉税争议所在——一般是围绕是否及时结转年度收益问题。
(三)政策规定
总局10号文规定, “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的审核”的第2目“审核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付未付的三年以上应付账款及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其他应付款确认收入。”
(四)应对方法
企业从“应付帐款”明细帐,列出本企业拖欠客户三年以上的单位、金额,及时确认应作为收入的金额。
第二部分 生产加工扣除项目的涉税疑难问题处理及纳税调整技巧
一、生产加工企业发票的取得与自查,解析今年国税总局对发票专项检查的重点和涉税风险防范
1.开展重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检查工作进行 重点检查企业三年来发票领用开具情况及成本、费用列支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对受票单位的重点、疑点发票要进行逐笔核对,对单票金额较大发票或其他明显疑似假发票的要通过发票协查进行比对,及时鉴定真伪。
2.重点企业使用虚假发票整治 对检查发现的虚假发票,一律不得用以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办理出口退(免)税和财务报销、财务核算。对检查核实的发票违法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3.税务稽查风暴中10大发票违法案例亮相
二、差旅费包干、会议费开支如何取得税务机关的认可 (一)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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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第五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2. 财政部313号文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出差人员住宿,暂时按照副部长级人员每人每天600元、司局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标准以下凭据报销。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信等支出。
(二)实务
1.关注差旅费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2.对纳税人年度内发生的会议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1)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花名册; (2)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
(3)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
企业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其发生的会议费一律不得扣除。
三、取得跨年度的票据如何处理和应对技巧、风险规避 (一)权责发生制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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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
实务中经常会涉及到跨期费用的处理,对于跨年费用往往口径较紧,企业在汇算清缴后应该将跨年费用作适当调整,使其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前年度应计未计费用的处理的旧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已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已废止)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二)凭合法有效凭证税前扣除 (三)“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争议问题
问:某企业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列入应付福利费开支,每年约100万元,2005-2007年合计300余万元,造成多交所得税100余万元。如何处理?
1.“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纳税争议问题 2.基本案情——在实际工作当中,有些税务干部对于企业某个年度12月31日前没有入账的成本费用,都确认为应计未计扣除项目不允许税前扣除。如果企业该年度扣除了,在以后稽查当中被发现,就认定为未按规定申报或虚列成本费用,处理的方法是补税、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3.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已废止)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已废止)“五、(财税字?1996?79号)规定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4.规避方法——企业每年度在汇算清缴和年度申报的终结前,一定要认真仔细地核查上年度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情况,一旦发现“遗漏”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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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四、关于企业职工薪酬体系涉税问题的处理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一)政策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
(二)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三)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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