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制造企业涉税风险防范与控制(3)

2019-04-09 12:54

并已全部查补入库。

十一、实例解析:取得的专用发票不予抵扣税款的最易疏忽之处、风险点及相关规定

十二、货物发生非正常损耗的涉税处理与实证分析 (一)相关的政策规定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二)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 例:??

(三)若因价格下调的原因则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四)总局解答

1.存货报废进项税是否可以转出? 2. 加工产品报废的涉税问题

B.非正常损失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一)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可税前可扣除的依据及计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也明确规定,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也就是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中,不区分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只要是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均可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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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需要注意,企业在核算存货损失时,其转出的进项税额同样属于损失,也可以税前扣除。处理的办法是先把发生非正常损失的不含税货物的成本换算为含税金额,再计算扣除。

(二)发生非正常损失应注意申报时限

报送时间是“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即次年的5月31日之前,而不是之前的“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即次年2月15日前。

(三)注意扣除方式

并且还要注意,发生资产损失,在认定或者鉴定过程中,需要一定的时间,企业应注意及时确认损失,以防范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四)总局解答

医药公司购进的药品存放过期,是否属于正常损失?

十三、如何规避机构间移送货物的涉税风险 (一)机构间移送货物的相关政策规定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2. 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3. 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二)风险规避:分支机构避免收款或者开具发票。

十四、转让其他固定资产的纳税选择与运用 所谓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对出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否征收增值税,应以2009年1月1日为界限,具体分为增值税转型前和转型后两个时间段。其中,转型后的一般纳税人又分为转型后销售转型前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转型后销售转型后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两种情况。

(一)增值税转型前出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2009年1月1日之前销售属于2008年12月31日之前购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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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自制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纳税人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只有两种处理结果:一是免征增值税,二是适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二)增值税转型后销售转型前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三)增值税转型后销售转型后购臵且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自2009年1月1日以后,一般纳税人销售2009年1月1日后购进或者自制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按照适用税率17%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四)“旧货”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的区别、税收政策如何适用?

总局9号文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的规定;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五)“旧货”与“废旧物资”的区别、税收政策如何适用?

1.“废旧物资”是指已经丧失原有使用功能的废弃物,而“旧货”是指使用过(指进入二次流通)的仍保持原有使用功能的货物。也就是说,“旧货”按其原来的用途还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废旧物资”按其原原来的用途几乎没有使用价值,只能另作他用。

2.实例“废旧物资”是依照该“废旧物资”的适用税率17%或者13%

4.风险点提示

十五、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税收待遇有何不同(来料加工货物在国内采购的辅料能抵扣进项税吗?来料加工出口业务耗用的进项税额是否要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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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两者的区别及以实例说明其税收待遇不同之处 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进料加工,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

来料加工进口时免税,出口时也是免税的,加工增值部分也是免税的,只要单独核算,就不存在计算退税的问题,但如果来料加工耗用了国内的材料,则要将耗用的国内材料作进项税额转出,转入成本;进料加工的主要原材料是由国外进口的,也可以在国内购进其他原材料及辅助材料,对进料加工耗用的进项是可以抵扣内销销项及退税的。

(二)总局解答

来料加工货物在国内采购辅料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十六、转让“二手车”的纳税争议,如何开票和申报? 1.政策规定

财税[2009]9号文规定。 2. 抵债车辆税款计算

计算公式:一般纳税人销售二手车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二手车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2%,不是4%减半。

3.政策提示点

上述旧货所称的“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是指原来购进时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形,在销售时才按4%征收率减半计算增值税。

4.发票的开具 (1)政策依据

(2)实务操作

另:企业销售完全报废的车辆,如何处理?

5.总局解答

转让二手车是否缴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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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 生产加工企业所得税争议问题处理及应对

第一部分 生产加工企业应税收入常见问题及纳税调整技巧

一、股权转让与产权转让涉税问题与账务处理(资本交易列入今年重点检查)

1.政策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2.股权转让与产权转让税收政策操作不同: (1)总局79号文规定,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2)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合并过程中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不征收营业税、增值税和契税的。

(3)财税175号文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二、生产加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所得的分析

1.?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总局79号文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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