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促进欧洲的研究和发展。
(3)关注特殊需要教育的进一步发展的优先项目。
(4)通过提供学术研讨会和训练来促进特殊需要教育的有效变革和创新。 (5)在诸如欧共体、经合组织、欧洲议会的国际性框架中提供补充性计划。 2、内容
早期干预:调查与儿童及其家庭早期鉴定和供给相关的问题。
教师支援:考查教育有特殊教育需要学生的教师支持和训练的政策、来源,以及实施情况。
特殊需要教育经费配置:所有成员国的资金配置机制和程序,并通过立项予以明晰,最后通过对材料的分析以揭示发展趋势。
总署以各种方式传播信息——新闻信件、报告和网站(www.european-agency.com),此网站被看作是一种核心工具,它不仅传播总署自己的信息,而且与其它国家相应的网站建立联系。 (五)启示
特殊教育发展要处理好特殊学校与普通学校之间的关系 全面关注所有儿童(包括特殊儿童和普通儿童)的利益 加强特殊教育的立法干预
拓展特殊教育服务对象的范围(特别是学习困难儿童的教育) 建立全纳教育教师资格认证体系(单证式与双证式) 创建特殊教育信息交流平台(网上交流、杂志、会议等) 加大特殊教育经费的支持力度,完善配给方式 提高特殊教育质量
二、美国特殊教育发展前沿
(一)发展概况(依法治教 地方选择 形式多样 儿童为本 生活本位) (二)观念发展
本质观:标签效应的理性认识 价值观:语言描述的中性选择 实践观:安置形式的现实需要 质量观:生活质量的核心考量
(三)领域的发展
自闭症 盲聋双残 聋与听力障碍 情绪障碍 学习障碍 弱智 多重障碍 身体外形残障 其他健康问题 言语和语言障碍 脑外伤 视力障碍 其他障碍 (四)方法的发展
治疗方法:积极行为支持技术 研究方法:单一被试研究 教学方法:个别化教育计划 管理方法:自我管理
评估方法:生态化动态评估 (五)效果发展
稳步前进 社会效益 人权保障 生活质量
补充:美国全纳教育的发展、实施策略与 问题 (一)兴起与发展
第一阶段:回归主流运动Mainstreaming
第二阶段:普通教育主动性运动 The Tegular Education Initiative 第三阶段:全纳教育 Inclusive Education (二)实施策略
健全的政策法律保障体系 完整的教育对象识别体系 层次化的教育安置体系
全方位的教育服务体系 高水平的师资队伍 小班化的教学组织形式 创新性的合作教学模式
(三)面临问题
如何把握全纳教育与现有的特殊教育体系的关系 如何理解最少限制环境
第三章 亚洲地区特殊教育
一、印度特殊教育的发展及启示 (一)特殊教育的发展
1.特殊教育的源头(古印度:收养院、医院;15世纪后:英属印度时代) 2.独立前印度特殊教育的发展
印度现代特殊教育的起点:马德拉斯军事儿童庇护所创立,接纳弱智男孩 印度历史上第一所盲校(1887) 第一所聋哑学校(1888) 第一所辅读学校(1934) ......
启示:受过教育的残疾人在生活质量和生存能力上具有显著变化,特殊教育得到了官方认可与接纳。 3.独立后印度特殊教育的发展 特殊教育政策法规的发展
1949年宪法:保障儿童义务教育权 1968年《国家教育政策》:扩充身心残障儿童教育、一体化方案、天才儿童 《1986年国家教育政策》:倡导一体化特殊教育政策、为严重障碍儿童提供特殊学校、重视教师培训 20c90s,《残疾人法》《印度康复理事会法案》《全国残障者福利信托法案》:涉及残疾人的康复、预防、教育、就业、长期居住、人力资源开发与研究等 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
1951年,五年计划,推动发展 20c70s,一体化教育 20c90s,全纳教育兴起
尽管有所发展,但仍需努力:9%的残疾人受中学教育,农村不到1%入学。 (二)融合教育的发展
1、快速发展契机(1974年,在联合国儿童基金委[United Nations (formerly International Children's Emergency) Children's Fund,简称UNICEF]的资助下,印度政府实施了一项名为“残疾儿童一体化教育计划” ( Integrated Education of Disabled Children,简称IEDC)的试点工程。1987年,IEDC开始在全国实施。IEDC旨在为残疾儿童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和教育体验,并以此来证明普通学校本身就具备了满足残疾儿童教育需要的能力。)
2、相关立法保障(1992年,印度康复委员会法案颁布。法案指定印度康复委员会(Rehabilitation Council of India,简称RCI)为制定有关残疾人康复培训计划的法定团体,并且对于涉及残疾人康复的相关教育和康复人员具有制定最低从业标准和颁发相关证书的权利 。2000年修订法案,在进一步明确了RCI在特殊教育和康复研究中职责的同时,详细规定了对于为残疾人提供不合格康复服务的人员和机构的惩罚措施。1995年,残疾人法案(The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Equal Opportunities Protection of Rights and Full Participation) Act,简称PWDA)颁布,PWDA明确了残疾儿童教育安置的理念,即让儿童在“最适合的环境下接受教育”。PWDA 2000修改方案进一步明确了残疾人在康复、就业和教育等方面的权利;增加了“自闭症”和“多重残疾”的定义,并对“低视力”“基于残疾的歧视”“融合环境”等概念作了修订。)
3、其他促进计划(1995年,由联邦政府发起实施的免费午餐计划(Mid-Meal Scheme,简称MDMS 2001年启动 SarvashikshaAbhivan 计 划 ( 简 称 SSA 计划))
4、实施效果 受教育率 文盲率
未受教育情况:
从残疾程度上看, 重度残疾儿童的文盲率高达72.7%,进入到中等教育阶段重度残疾儿童比例不超过1.5%;
从残疾类型看,智力落后儿童的文盲率高达87%,视觉障碍儿童、多重残疾儿童的文盲率也显著高于其他类型的残疾儿童;
从区域来看,农村地区残疾儿童的文盲率比城市地区的文盲率高出了将近20个百分点。 5、发展特点
印度融合教育的发展特点: 发展理念:国际概念,本土诠释 发展力量:政府主导,组织参与 发展过程:政策支持,文化羁绊 6、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印度融合教育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西方学者对其融合教育理念的质疑 非政府组织的过多参与带来的问题 如何提高政策的影响力,改变固有观念 (三)启示
1、如何实践融合教育本土化的问题? 2、如何重视非政府组织的作用? 3、如何通过政策来引领? 4、如何平衡地区差异?
二、日本特殊教育的发展及启示 (一)发展历程
1.“明治维新”之前:盲人教育(早期盲人教育的出现:缘起王子失明 日本中世纪的盲 人艺能教育:艺能教育、针灸疗法)
2.“明治维新”至二战:特教体系确立(盲聋特殊教育学校的建立和发展 智障儿童学校的建立和发展 病弱和肢残儿童的建立和发展)
3. 二战结束至今:较快发展(特殊儿童义务教育的实施:特殊教育学校、特殊班、资源教室、巡回辅导、普通班级 特别支援教育)
日本特别支援项目的概念
为培养残障儿童的自理和自立能力,使其成为可参加社会的主体而进行的支援。从这一概念出发,特别支援教育要
把握每一个儿童的教育需求,提高其能力,帮助其克服生活和学习上的困难,为每一个儿童提供适合其个体差异的指导。
日本特别支援教育措施
通过\发育障碍等支援\以及“特别支援教育总会”推进特别教育支援活动 发展障碍情报中心
发育障碍早期综合支援示范项目
发育障碍在高等学校的综合支援示范项目 特别志愿学校等的指导充实项目 提高特别支援学校教员的专业性项目 特别支援教育就学奖励资金 日本特别支援教育的特点
“通级”制度 经费保障 就业保障 (三)启示
法律保障 经费支持 就业支持 三、韩国特殊教育的发展及启示
(一)韩国特殊教育发展现状 (特殊教育立法 特殊教育对象 特殊教育机构) (二)转型期韩国特殊教育发展
实施免费早期教育,促进残疾婴幼儿的健康发展 扩大特殊学校职能,转变特殊学校运作形态 改变特殊班级运作模式,实施全纳教育 加大特殊教育教师培训力度,提高特殊教育素养 扩充并完善特殊教育设施,促进全纳教育的发展 开发满足特殊学生需要的教育课程,提高教育质量 扩大高等教育计划,提高特殊学生的社会竞争力 (三)启示
法律法规保障 明确特教对象 普及学前与高中教育 思考题
1.试着思考与总结,亚洲其他国家特殊教育发展的情况;
2.通过对亚洲主要国家特殊教育发展状况的比较研究,对于我国特殊教育发展有何启示?
第四章 学前特殊教育比较
第一节 国外学前特殊教育政策法规的比较 一、俄罗斯的学前特殊教育政策及其法规
学前特殊教育目标:对缺陷儿童进行矫治、给予帮助,保证他们获得与其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受教育权利。
任务:在系统的教育过程中更准确地诊断缺陷;矫正第一缺陷,预防第二缺陷,实现全面发展的教育;帮助残疾儿童做好入学准备。
形式:普幼中设立特殊幼儿班,特校设学前班 二、法国的学前特殊教育政策及其法规
法国学前特殊教育主张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来达成学前教育的目标,重视学前教师师资的培训工作和幼小衔接问题的探索,注意发挥家庭和社区在儿童成长中的作用。
学前教育发展方向包括“重视研究残缺儿童的教育问题,注意调动社会各界力量,促进残疾儿童在原有水平上得到发展”。
三、挪威的学前特殊教育政策及其法规 《小学教育法案》:特殊幼儿在学龄前有权接受特殊教育,且没有最低年龄的限制。 《幼儿园法案》:在与家长的合作下,有障碍的幼儿经专家评估后可优先进入幼儿园。地方当局负责提供幼儿园的特殊幼儿所需要的支援和补助。
形式:日间教养中心、短期教养中心、家庭幼儿园和微型幼儿园。 四、捷克的学前特殊教育政策及其法规 对象:3-6岁的儿童
早在1929年,以法律形式规定残疾儿童享有受教育权利。 形式:幼儿园、托儿所、保育中心、特教幼儿班
学前特教师资规定严格:国立师范大学注册,接受在职培训。 五、其他国家的学前特殊教育政策及其法规
奥地利:强调政府、非政府组织、宗教组织和私人团体都参与学前教育工作。
波兰:国家为学前教育机构制定统一的课程,形成学前特殊教育网络。 荷兰:承担学前特殊儿童的学费,提供额外的补助 德国:强调融合教育
六、欧洲学前特殊教育及其政策的特点 为有特殊需要的幼儿提供服务 开展特幼与普幼的融合教育
重视幼儿的文化需求和社会的支持辅助训练 保障幼儿受教育权
增加弱势不利族群的教育机会和降低社会隔离功能
? 美国学前特殊教育的发展 一、美国学前特殊教育的政策法规(一)
20C60S末以来,早期教育计划(1966),障碍儿童早期教育援助法(1968),障碍儿童早期教育计划(1969). 1973年《康复法案》
1975《向所有的残疾儿童提供教育的法案》 一、美国学前特殊教育的政策法规(二) 美国学前残疾儿童享有的权利:
受教育权、受免费教育权、受最恰当的教育的权利、在最少受限制的环境下受教育的权利、家长充分参与的权利、残疾儿童隐私受保护的权利、在评估过程中不受歧视的权利 二、美国学前特殊教育的师资培养 政策层面:美国高等院校的每一个师资培养专业都需要通过国家专业鉴定委员会的鉴定,通过鉴定后,严格遵照《早期教育和早期干预专业标准》,作为大学早期特教师资培养项目设置的基础,也强调了州级资格证书要求的相关内容。
实践层面:在承认国家级的专业标准同时,根据各州要求设置。 三、美国学前特殊儿童的转衔服务 转衔服务计划的个别化和合作化
转衔服务实施过程的系统化和策略事宜化 转衔服务保障措施的制度化和法制化 四、美国学前特殊教育的全纳安置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