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特殊教育(4)

2019-04-09 14:32

1985年,创办自闭症儿童教育

1992年,对性格及行为异常儿童进行教育 (二)特殊儿童统计及入学率

据台湾地区2006年特殊教育统计年报,2006年台湾地区已入学的身心障碍学生有83113人,资赋优异的学生有133806人。

在中小学及特殊学校中接受教育的身心障碍学生有57579人,占所有学生总数的2.07%. (三)特殊教育政策与立法

1968年《九年国民教育实施条例》:对于体能残缺、智能不足及天才儿童,应施以特殊教育或予以适当就学机会。 1980年《特殊教育推行办法》:标志台湾特殊教育走向法制道路。 1984年颁布《特殊教育法》,明确将资赋优异和身心障碍儿童纳入特殊教育范畴。 1997、2001、2004年三次修订《特殊教育法》,对特殊教育的管理、经费、人员培训、个别化教育计划、学制课程与教学的弹性、融合教育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总之,台湾地区建立了比较完备的特殊教育法规体系。 (四)特殊儿童的教育安置

原则:就近入学、减少受限制环境、需求原则、弹性安置

特殊教育学生鉴定及就学辅导委员会按照程序开展特殊儿童发现、筛选、鉴定、安置等工作

委员会组成人员:地方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人、特殊教育专家、临床心理专家、专科医师、社会工作者、康复医师、语言治疗师、物理治疗师、职业治疗师等专家、残障团体代表或家长代表、社会福利、卫生等领域的代表、学校行政人员等。

安置途径:特殊学校、特殊班、资源班、巡回辅导、床边教学和普通班等六种方式。

(五)特殊教育教师培训

13所高校设有特殊教育系,3所大学师资培训中心开设有特教课程,目标是培育学前、小学、中学的特殊教育师资。 学分+教学实习+教师资格鉴定合格=特殊教育教师资格 二、台湾地区特殊教育发展的特点

(一) 特殊教育对象种类齐全,分类体现人文精神 (二)特殊教育法律法规健全,立法理念先进

(三)大力推进融合教育

(四)特殊教育教师培训体系健全,资格鉴定程序明确 (五)特殊教育的课程特色:个别化、个性化、生活化 (六)资优教育得到重视

三、台湾地区特殊教育对大陆地区特殊教育发展的启示 (一)加强特殊教育立法,规范特殊教育对象 (二)融合(全纳)教育仍需进一步完善 (三)超常教育应回归理性 (四)课程改革应推陈出新

(五)特殊教育教师培养方式急需改革

第二节 香港地区特殊教育的发展及启示 一、香港特殊教育的发展

1863年,香港第一所特殊教育学校

1960年,成立特殊教育组,特殊教育才开始有政府行为的介入 20c70s以后,香港特殊教育规范发展。 香港回归后,成立教育局专管全港的教育。

如今,香港特殊教育的目的是为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提供适当的教育,以协助他们充分发展潜能,使其成为社会上一个独立而有适应能力的人。

截止2011年9月,香港共有60所资助特殊学校:2所盲校,2所聋校,7所致残儿童学校,7所群育学校,41所智障儿童学校及1所医院学校。 二、香港特殊教育的主要机构 真铎学校 匡智会 兴光学校 三、香港特殊教育的特色 先进的教育理念 丰富的资源支持 积极的行政支持 多样化的特教服务

第三节 澳门地区特殊教育的发展及启示

一、澳门特殊教育法规政策 1991年“澳门教育制度” 1996年特殊教育法

1999年防治残疾以及使残疾人康复及融入社会之政策 二、教育暨青年司

对学生的直接服务工作:特殊班学生辅导工作;学生评估、治疗服务;综合评估以及入学安置建议

对学生的间接服务工作:与特殊教育相关的专业技术支援;资助和协助私立特殊教育及服务机构;特殊教育教师培训工作;推广特殊教育工作 三、公立学校特殊教育状况

特殊班:年龄划分;安置对象:智障、自闭症、过渡活跃症、脑性麻痹、整体发展迟缓 混合班(随班就读):能力分组;安置对象:轻度智障、语障、肢障、听障、视障等。 四、受资助之私立特殊教育学校和服务机构

启智中心 启聪中心 启健中心 协同特殊教育学校 明爱特殊学校 思考题

试分析香港地区特殊教育发展的最新趋势,并尝试总结对于大陆地区特殊教育发展的启示。

第九讲 我国大陆各地特殊教育的比较及启示

第一节 中国特殊教育省域发展状况的比较 一、地方残疾儿童受教育现状的比较

(一)各地区各阶段残疾儿童少年在校生分布状况比较

1.残疾儿童在校生人数东部约占四成,西部占三成多,中部占两成多 2.东中西部残疾儿童在校生七成在小学,残疾学生高中教育滞后

全国残疾儿童在校生合计42.56万,东部占39%,西部占35%,中部占26%。

东部地区残疾儿童在校生人数:福建、江苏、广东、山东均超2万,天津不足3千。 中部各地残疾儿童在校生人数:。5江西、河南超2万,其余各省在7千至1.5万之间 西部各地残疾儿童在校生人数差异大:四川排首位超4万,西藏为258人。

东部地区:福建小学阶段残疾儿童在校生数占首位,江苏初中、高中阶段残疾儿童在校生数占首位,上海残疾儿童初中教育全国领先

中部地区:小学阶段残疾儿童在校生数江西占首位,初中阶段残疾儿童在校生数河南占首位,高中阶段安徽占首位 西部地区:小学、初中阶段残疾儿童在校生数四川占首位,高中阶段残疾儿童在校生数内蒙古占首位 (二)各地区未入学学龄残疾儿童少年人数状况比较

地区分布:未入学人数西部地区占四成多,中部地区接近四成,东部地区占比18% 东部地区:学龄残疾儿童少年未入学人数集中于广东、山东、福建和辽宁 中部地区:学龄残疾儿童少年未入学人数集中于江西、河南、安徽和湖南

西部地区:学龄残疾儿童少年未入学人数集中于广西、四川、贵州、陕西和云南 二、地方特殊教育学校的发展现状的比较 (一)地方特殊教育学校的分布状况

东中西部特殊教育学校数量分布不均,河北特殊教育学校相对最多 各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分布具体状况:

东部地区:河北、山东和江苏特殊教育学校发展较快,海南特殊教育学校亟待发展 中部地区:河南特殊教育学校总数多,湖南、安徽特殊教育学校有待发展

西部地区:四川特殊教育学校数量较多,云南、新疆、西藏、甘肃特殊教育学校尚待发展 (二)地方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

东部特殊教育学校平均校舍建筑面积高于中西部

东部特殊教育学校专用教室面积占校舍建筑面积均值高于中西部

特殊教育学校危房总面积中部最大,危房面积占校舍面积比例西部最高 三、地方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队伍现状的比较 (一)地方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数量状况

地方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数量东中西部呈递减状态:

全国特殊教育学校专任教师数排数:山东、江苏、河南、河北、辽宁列前五位 东部地区:平均每省份现有特殊教育教职工2314人,专任教师1827人 中部地区:平均每省份现有特殊教育教职工1817人,专任教师1492人 西部地区:平均每省份现有特殊教育教职工772人,专任教师635人 各地区平均每所特殊教学学校拥有专任教师数:

全国平均每所特殊教育学校拥有专任教师数排序:北京、上海、海南、山东、内蒙古列前五位 东部地区:平均每所特殊教育学校拥有专任教师数均值为26人,高于全国均值 中部地区:平均每所特殊教育学校拥有专任教师数均值为22人,接近全国均值 西部地区:平均每所特殊教育学校拥有专任教师数均值为19人,低于全国均值 (二)地方特殊教育学校女教师和行政人员比例状况

东部特殊教育学校女教师占教职工人数比例均值略高于中西部 特殊教育学校行政人员占教职工人数比例均值东、中、西部递减 四、地方特殊教育学校的经费现状的比较

(一)地方特殊教育学校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状况

2010年各地区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之0.46%投入特殊教育学校。 2010年特殊教育生均教育经费支出3.89万,西部最高,中部最低。 (二)地方特殊教育学校经费支出结构状况

2010年全国特殊教育学校事业性经费支出占教育经费支出的八成多,西部基本建设支出所占比例最高 2010年全国特殊教育学校事业性经费支出中个人部分与公用部分六四分成,西部公用部分支出占比最高 第二节 北京市特殊教育发展及现状 (一)北京市特殊教育的发展格局 1.特殊教育学校

截止2006年,北京市现有特殊教育学校22所,其中盲校1所,聋校5所,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2所,培智学校15所。

特殊教育学校在全市特殊教育体系中提着骨干作用。 2.随班就读 2005年,一项对北京市18个区县普通中小学开展岁半就读情况的全面调查显示:北京市共有随班就读学校918所,其中中学305所,小学613所。随班就读学校数量占全市普通中小学总数(2264所)的40.5%.

随班就读学生4439名,中学1450名,小学2989名。智力残疾学生占随班就读学生总人数的79.6%,其次是综合残疾学生占10.1%,第三位是听力残疾学生,占7.4%,最少的视力残疾学生,占2.9%. “十五”期间,北京市至少有近10000名教师接触到随班就读教学。全市每学期平均参加培训的随班就读教师达3300人次,全年达6000余人次。

全市有15个区县建立了特殊教育资源室,并配备了资源教师。全市共建资源教室40个,中学9个,小学31个。 3.民办特殊教育

北京星星雨教育研究所(自闭症儿童教育康复机构) 博森特殊教育研究中心(自闭症儿童教育康复机构)

新运弱智儿童养育院(智力残疾与脑瘫儿童的养育、教育、康复机构) 朝阳安华特殊教育学校(智力残疾和脑瘫儿童的教育康复机构) 丰台利智康复中心(智力残疾和脑瘫儿童的教育康复机构) 北京智光特殊教育培训学校(智力残疾儿童的教育康复机构) 4.残疾人职业教育

北京市盲人按摩中等专业班 北京市残疾人职业高中

(二)北京市特殊教育的结构层次 1.学前残疾儿童特殊教育

学前残疾儿童特殊教育机构大致分为三类:

一是专收学前特殊儿童的机构,如残疾儿童康复中心,特殊教育学校学前班等 二是以招收特殊儿童为主的幼教机构,同时招收普通儿童,如中国聋儿康复中心等 三是以招收普通儿童为主的幼教机构,同时附设聋儿班。 2.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

北京市三类特殊学校在校生结构发生了两个明显的变化:

一是都接受部分多重残疾学生入学,其中培智学校接受多重学生残疾学生最多 二是流动人口和周边地区残疾儿童在京借读的人数大量增加 3.高中/职高特殊教育

北京市首次在1所特殊教育学校(盲校)设立高中部,招收35名盲生。

现北京市的盲人学校设有高中和职高部,有1所聋校设有高中部,2所聋校设有职业高中部。有部分轻度的聋生和盲生在普通高中随班就读。

盲校职高部设置盲人按摩、钢琴调律两个专业

聋校职高部设有计算机应用专业、工艺美术、烹饪、面点、服装专业

培智学校职教内容主要围绕家政服务和生产性服务来开展,如缝纫、工艺品制作、钩织、修理、理发、保洁、烹饪等。

4.高等特殊教育

北京唯一的一所残疾人高等教育机构,我国第一所相对独立的综合性特殊教育学院——北京联合大学特殊教育学院。

既面向全国招收视力、听力、肢体残疾学生,又专门面向北京招收普通大学生。 招收普通学生的专业主要是特殊教育,为本市培养特殊教育教师

招收残疾学生的7个本专科专业是根据市场需求而开设的高等职业教育,如艺术设计专业(听障)、视觉传达艺术设计专业(听障)、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听障)、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听障、视障)、园林技术专业(听障)、针灸推拿学专业(视障)、音乐表演专业(视障) 三、北京市特殊教育的师资队伍 学历不断提高

2006年特殊学校半数以上的教师学历在本科以上

其中,盲校教师整体学历程度最高、聋校次之,培智学校相对较低。 四、北京市特殊教育的科研机构

北京市特殊教育教研中心职能:培训北京市特殊教育在职教师,开展特教教师的继续教育,开展全市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教学研究;指导全市特殊教育学校的科研工作;与特殊教育学院教务处、科研部共同开展高等特殊教育的研究。

目前,有8个区县成立了特教教研室,任命了特教教研员。 五、北京市特殊教育学校(院)毕业生的去向 (一)义务教育阶段毕业生的去向

多数以升职业学校为首选,其次是升高中学习;

盲生的人数少,升学率相对最高,聋生选择职业的机会较盲生和智障生多,就业率相对最高,智障生不论在升学还是就业受到的限制最多,待业率最高。 (二)高中/职高阶段毕业生的去向

1/3-1/2的盲生和聋生升入大学/大专学习,就业率大幅度上升,只有个别盲生待业。 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后,智障生的就业率大幅度增长,但仍有半数的智障毕业生待业。 (三)北京联合大学特教学院北京生源毕业生去向

2001-2006年,北京联大特教学院有北京生源的特殊学生355名和普通学生433名毕业。

特殊毕业生(残疾学生)中,86.76%就业,13.24%待业;普通毕业生(健全学生)中,0.23%考上硕士研究生。89.84%从事教育工作(75.52%从事特教工作,7.39%从事其他工作) 六、北京市特殊教育的经费投入 1. 特殊教育学校的经费投入

个别区的普教与特教经费投入一致

2004年和2006年特殊教育学校生均经费比普通学校生均经费多一倍以上 2. 随班就读的经费投入

18区县都建立了随班就读工作领导小组

2/3区县对随班就读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其中,1/3区县每年投入经费在10-40万元之间,1/3的区县为0.5-2.5万元。

思考题 试通过搜集资料,总结武汉市特殊教育发展状况。

第十讲 特殊教育的未来发展及展望

第一节 中国与部分国家特殊教育的比较总结 一、特殊教育对象的比较

(一)强调“特殊教育需要”型 英国《特殊教育需要教育法》(Education for Persons with Special Education Needs Act,2004)规定,如果有一个儿童有学习困难,需要为其量身定做特殊教育的支持,该儿童在法律上就被定义为有特殊教育需要。

有利于消除“标签”的负面影响,有利于引导人们不再将关注点聚焦于学生有什么类型的残疾或问题,而是强调学生需要获得什么样的教育支持。

(二)分类日趋细致型

美国《残疾人教育法》IDEA,特殊教育对象包括12类:智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或语言残疾、视力残疾、重度情绪障碍(情绪障碍)、肢体残疾、孤独症、创伤性脑损伤、其他健康残疾、特殊学习障碍。 日本《学校教育法》修正案2007,改为“特殊支援教育”:视觉障碍、智能障碍、肢体障碍、身体病弱、语言障碍、情绪障碍七大类儿童外,将就读于普通班级的学习障碍、多动症、自闭症等儿童纳入范围。 (三)分析与比较

分类日趋细致 仅限于残疾儿童青少年 二、特殊教育对象安置形式的比较 (一)以融合教育安置为主:英国 1994年,《特殊教育需要鉴定与评估实施章程》表明了对地方教育当局和学校成功实施融合教育的期望。 2001年,《特殊教育需要鉴定与评估实施章程》,享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有更大权利在普通学校接受教育。 2004年,《特殊教育需要者教育法》确保了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能够享受相应的学习权利,帮助他们在离校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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