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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从监督目的方面看,检察机关监督既是为了保证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确保宪法和法律得以遵守,也是为了督促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尽心尽责,以优良的公共行政管理服务于国民,从而推动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2. 国家审判机关监督的基本原则
答:(一)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由法律加以具体规定,人民法院职能主管法律规定由其主管的那一部分行政案件,法律未规定的由其主管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不受理。
(二)合法性审查原则
合法性审查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至于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合理,人民法院一般不予评判。 (三)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执行原则
指当事人因不符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不停止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实行这一原则,是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持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
(四)不适用调解原则
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应采用调解的办法,以双方当事人互相让步的方式结案。这是行政诉讼不同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之处。 (五)行政损害赔偿责任原则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收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宪法》
3. 内部监督的一般工作方式
答:1、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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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作指派 3、工作指导 4、工作检查 5、专案调查 6、批评和建议 7、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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