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符合本规范附录K的规定。
表5.3.6隔热措拖的当量附加热阻
采取节能措施的屋顶或外墙 0.4<?≤0.6 反射隔热外饰面 当量热阻附加值 (m2·K/W) 0.15 0.20 20 单面铝箔空气间层 屋顶内部带有铝箔的封闭空气间层 双面铝箔空气间层 20 40 60及以上 用含水多孔材料做面层的屋顶面层 用含水多孔材料做面层的外墙面 屋面蓄水层 屋面遮阳构造 屋面种植层 东、西外墙体遮阳构造 注:ρ为修正后的屋顶或外墙外表面的太阳辐射吸收系数。 0.56 0.84 1.01 0.45 0.35 0.40 0.30 0.90 0.30 (mm) 40 60及以上 0.57 0.64 0.43 ?≤0.4 5.4空调室外机位置设计
5.4.1当采用风冷空调向室外空气排热时,建筑平面和立面设计应综合考虑本规范第7.3.2~7.3.5条的规定,确定空调室外机的位置,做到既不影响建筑立面外观,又有利于空调器(机组)排热,并应便于清洗和维护空调室外机。 5.4.2 空调室外机遮挡隔栅的透气率不应小于90%。 5.4.3应统一设计空调室外机的安放位置和搁板构造。
1 空调室外机的安装位置不宜布置在东向或西向的外墙上。 2不宜将空调室外机的安装位置从下到上一条线地布置在外立面上。 3 在建筑外立面的竖向凹槽内设置空调室外机安装位置时,凹槽的宽度不宜小于2.5m,凹槽的深度不宜大于4.2m。
4空调室外机安装位置应保证室外机排风不对吹,其水平间距宜大于4m。室外机的排风不宜吹向其它房间窗口或阳台,排风口与前方窗口或阳台的距离宜大于20倍排风口直径,不宜直接吹到行人区和绿化植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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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设计安装整体式(窗式)房间空调器的建筑应预留其安放位置。
5.4.5空调凝结水应集中排放,宜考虑空调凝结水的合理利用。同时,应考虑减少空调设备对相邻住户的热污染和噪声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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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6.1 规定性指标设计
6.1.1居住建筑的外窗面积不应过大,各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南、北向不应大于0.40;东、西向不应大于0.30。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规范第6.2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1 立面朝向的规定:
北向:北偏西30°~北偏东45°; 南向:南偏西30°~南偏东45°;
西向:西偏北60°~西偏南60°(包括西偏北60°和西偏南60°); 东向:东偏北45°~东偏南45°(包括东偏北45°和东偏南45°)。 2 凸凹立面墙体朝向的规定:按各凸凹面的实际朝向计算与处理。 3 厨房、卫生间、楼梯间和电梯间的外墙和外窗应参与计算。
4 外窗透光部位的规定:1)外墙上的外窗,窗面积是窗洞口面积,朝向同外墙。2)外墙上的凸窗,当凸窗侧面为不透光构造时,窗面积取窗洞口面积,朝向同外墙;当凸窗侧面也为透光窗时,外凸窗的透光侧面按实际面积和实际朝向计算与处理;外凸窗的顶部透光面按天窗计算与处理,外凸窗的底部透光面以实际面积按外立面窗朝向计算与处理。
6.1.2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4%。传热系数不应大于3.0W/(m2?K),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坡屋顶的规定:当坡屋顶的坡度(坡屋顶所在平面与水平面的夹角)小于等于75°时,坡屋顶以实际面积按平屋顶计算与处理,同时坡屋顶上同坡度的天窗也按水平天窗计算与处理。当坡度超过75°时,坡屋顶按对应朝向的立面外墙计算与处理,同时坡屋顶上的天窗也按立面外窗计算与处理。 6.1.3 屋顶透明部分本身的遮阳系数不应大于0.4。
6.1.4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应符合表6.1.3的规定。其中外墙和屋顶的传热系数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值Km。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进行权衡判断时,屋顶、东、西向外墙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仍应符合表6.1.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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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1.4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屋顶 传热系数K [W/(m2·K)] Dm≥2.5,0.4 2计算外墙承重墙、柱、梁的热工参数时,承重墙、柱、梁的厚度应根据不利原则取值等于与之连接的填充墙厚度。 3 计算屋面的热工参数时,找坡层的厚度应根据最不利原则按最薄处厚度取值。 4楼梯间和电梯间外墙有通向室外的常开开口时可不按外墙处理。 5凸窗的底部非透明部分可不考虑传热系数的限制;凸出外墙外表面不超过600mm的外凸窗,其侧墙和顶部非透明部分可不考虑传热系数的限制。 6地下车库的顶板可不考虑传热系数的限制。 6.1.5居住空间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平均综合遮阳系数应符合表6.1.4的规定。 表6.1.5居住空间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平均综合遮阳系数限值 居住空间外窗平均综合遮阳系数SW 外墙 (ρ≤0.8) 2.0≤Km≤2.5,Dm≥3.0 1.5≤Km≤2.0,Dm≥2.8 0.7 14 明部分的遮阳系数要求。当选用的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与屋顶透明部分的遮阳系数不明确时,应以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或模拟计算报告提供的数据为依据。 2 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的综合遮阳系数SW=SC·SD,SC为外窗本体的遮阳系数,SD为窗口的建筑外遮阳系数。无建筑外遮阳时SD=1,SW=SC。 3 SC?SeAgA?(0.8~0.7)Se,Se为窗玻璃的遮蔽系数,Ag为窗玻璃面积, A为窗洞口面积,计算时铝合金窗取 AgA?0.8,塑钢窗取 AgA?0.7。 4位于窗口或阳台门上方的上一楼层的阳台或外廊等也可作为遮阳板考虑。 5凹槽内的外窗,其建筑立面凹槽遮挡也可作为遮阳板考虑。 6外凸窗的顶部透明面应满足屋顶透明部分的遮阳系数要求,立面透光面应满足相应的外窗综合遮阳系数要求,底部透明面在选型时可不考虑遮阳系数的限制。 7太阳能光电(或集热)玻璃(或幕墙)用于建筑外围护结构时,其太阳能板部分可不受遮阳系数的限制。 8计算居住空间平均窗墙面积比时,与室外空间相通的内廊、内走道按内墙处理,不参与居住空间平均窗墙面积比的计算。 9 当Km、Dm对应的居住空间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平均综合遮阳系数限值不在同一表格中时,按不利值取值。 6.1.6 建筑的卧室、书房、起居室等房间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当房间窗地面积比小于1/5时,外窗玻璃(或其它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 6.1.7居住建筑外窗、阳台门和透明幕墙的气密性应符合以下要求: 1 1至6层外窗和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2008规定的4级;7层及7层以上的外窗和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该标准规定的6级。 210层以下透明幕墙的气密性不应低于《建筑幕墙》GB/T21086-2007规定的2级;10层及以上透明幕墙的气密性不应低于《建筑幕墙》GB/T21086-2007规定的3级。 外窗、阳台门和透明幕墙的气密性能,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6.2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