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市实施细则》(2016)(5)

2019-04-09 14:57

6.2.1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应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 根据设计建筑生成参照建筑;

2 计算参照建筑在规定条件下的空调年耗电量;

3 将参照建筑的空调年耗电量作为设计建筑的空调年耗电量限值; 4 计算设计建筑的空调年耗电量,如大于参照建筑的空调年耗电量,应调整设计建筑的窗墙面积比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使设计建筑的空调年耗电量不超过限值;

5 根据设计建筑居住空间的平均窗墙面积比,核查设计建筑居住空间的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平均综合遮阳系数SW,使之满足本规范第6.1.4条的规定;

6核查设计建筑屋顶透明部分本身的遮阳系数SC,使之满足本规范第6.1.5条的规定;

7核查设计建筑卧室、书房、起居室等主要房间的房间窗地面积比,外窗玻璃(或其它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使之满足本规范第6.1.6条的规定;

8当设计建筑符合本条文1~7条的规定时,可判定其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6.2.2参照建筑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内部的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应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

2 参照建筑各朝向和屋顶的开窗面积应与设计建筑相同,当设计建筑某个朝向的窗(包括屋顶的透明部分)面积超过本规范第6.1.1和6.1.2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该朝向(或屋顶)的窗面积应减小到符合本规范第6.1.1和6.1.2条的规定;

3参照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取值应为本规范第6.1.3和6.1.4条规定的限值。其中外墙和屋顶外表面的太阳辐射吸收系数应取0.7,屋顶透明部分综合遮阳系数取0.4;当设计建筑的外墙热惰性指标大于2.5时,外墙传热系数应取1.5W/(m2·K),当设计建筑的外墙热惰性指标小于2.5时,外墙传热系数应取0.7W/(m2·K);当设计建筑的屋顶热惰性指标大于2.5时,屋顶的传热系数应取0.9W/(m2·K),当设计建筑的屋项热惰性指标小于2.5时,屋顶的传热系数应取0.4W/(m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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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空调年耗电量的计算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计算气象参数采用以深圳当地气象数据为基础形成的典型气象年; 2 空调居室室内计算温度取26℃; 3 换气次数取1.5次/小时; 4 空调额定能效比取3.0;

5 室内不考虑照明得热和其它内部得热; 6空调计算期取5月26日至10月7日;

7 当建筑屋顶和外墙采用反射隔热外饰面(?≤0.6)时,其计算用的太阳辐射吸收系数应取本标准附录K修正之值,且不得重复计算其当量附加热阻。 6.2.4建筑的空调年耗电量应采用动态逐时模拟的方法计算。可采用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鉴定认可的计算软件作为计算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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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空调与机械通风节能设计

7.1空调节能设计

7.1.1 居住建筑空调方式及其设备的选择,应根据深圳的气候特征和建筑使用特点,优先考虑能源利用效率,经技术经济分析和环境评价综合考虑后确定。 7.1.2居住建筑除特殊原因外,不宜采用集中供冷方式。 7.1.3 采用集中供冷方式的居住建筑,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分室(户)温度控制及分户冷量计量设施。

2供冷设备选用机组的能效比(性能系数)应达到现行有关产品标准规定的能效等级2级或2级以上。

7.1.4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时,其制冷综合性能系数 [IPLV(C)]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21454中规定的第2级或2级以上。

7.1.5采用分散式房间空调器的居住建筑,空调设备能效比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2021.3和《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21455中规定的能效等级2级或2级以上。

7.1.6在空调时段关闭外门窗的情况下,应采用设置卫生通风口或安装机械通风装置等具体措施保证居住空间卫生换气达到1.5次/小时。

7.1.7居住建筑空调可向空气、水体、大地排热。应通过能源利用效率、环境影响、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分析确定空调排热载体。

1 当具备地表水资源(如江河、海水等),或有适合的废水、污水等水源条件时,空调冷源可向水体排热。

2当居住建筑的冷热负荷能实现全年热平衡时,空调系统可采用埋管式岩土换热器向大地排热。

7.1.8当选择水源热泵作为居住区或户用空调(热泵)机组的冷热源时,水源热泵系统应用的水资源必须确保不被破坏,并不被污染。

1 当向江河或海水等水体排热时,应分析排热对水体温度的影响。 2 当需抽取地下水作为空调冷源的冷却用水时,应报请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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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取的地下水必须能有效回灌。

7.1.9采用集中空调或户式中央空调的居住建筑,宜采用具有热回收装置的热泵机组,为居住建筑提供生活热水。

7.1.10应充分利用空调房间排风中的冷量。空调房间的排风宜经过厨房和卫生间等非空调房间排出。

7.1.11有条件时,在居住建筑中宜采用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空调技术。

7.2 机械通风设计

7.2.1采用玻璃幕墙的公寓不符合本规范第5.2.2条规定时,应设置辅助的机械通风装置,所设置的机械通风装置应能为居室提供不小于10次/小时换气次数的通风量。

7.2.2居住建筑的机械通风设计应处理好室内气流组织,提高通风效率。应使室外新鲜空气首先进入居室,然后经厨房和卫生间排出,可采取下列方式:

1 居室独立的机械通风方式,即居室机械进风、自然排风系统。 2 居室自然进风、厨房和卫生间机械排风系统。

7.2.3在进行居住建筑的机械通风设计时,机械通风设备应选用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节能型设备及产品。

7.2.4居住建筑在设计时宜预留吊扇或壁扇安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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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电气照明与生活热水节能设计

8.1 电气照明节能设计

8.1.1由10kV(或20KV)电压供电的居住建筑在设计说明中应列出以下技术参数:

1 不同套型用电负荷容量(kW/套)及供电电源的相数; 2 配套公共设施的用电安装容量(W/m2); 3 变压器总安装容量(kVA)。

8.1.2由低压 220/380V供电的居住建筑,无配套公共设施或配套的公共设施规模较小时,可在设计说明中只列出不同套型居住建筑用电负荷容量(kW/套)和供电电源相数。

8.1.3 居住建筑电能表的设计:

1 按深圳供电局规定,居住建筑应在变压器电源侧设置电度表;

2 每套住宅应设置电度表;每栋住宅或住宅区应配置电表的自动计量、或抄收、或远传系统,且与相关管理部门系统联网;

3 配套的公用设施应在低压配电系统馈出回路设置具有标准通讯接口的分项能耗数据计量仪表。

8.1.4 变电所的位置应靠近负荷中心,减少变电级数,缩短供电半径。 8.1.5 应选用节能、环保、低损耗和低噪音变压器产品。合理选择变压器容量、台数及运行方式,实现变压器经济运行。配电变压器空载损耗值和负载损耗值不高于《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052的相关规定。 8.1.6单相用电负荷应尽可能均匀分配于三相网络。

8.1.7 电缆应按温升、经济电流密度选择截面,且应满足机械强度要求。还应按电压损失及短路热稳定校验其截面,并满足短路、接地故障的灵敏度要求。 8.1.8 10kV(或20kV)及以下无功补偿宜在变压器低压侧集中实施,补偿后的功率因数补偿不宜低于0.90。

8.1.9 住宅单元若设计两台或以上电梯,应选用具有节能运行模式的电梯控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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