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参与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符合第一款第(三)项情形规定的,
参与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的单位可为两家。
第十六条 援外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
源采购方式:
(一)使用了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只有一家单位可以承
担的项目;
(二)属于原项目的延续性内容等情形,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由原项目实施企业继续承担,否则将
影响项目实施效果或功能配套要求的;
(三)政府采购预算限额标准以下的援外采购项目。 项目公开招标有效投标单位只有一家的,履行采购方式变更程序
后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援外采购项目依据本规定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执行人应在报送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时具体列明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变更采购方式的理由,经商务
部汇总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政府采购计划执行过程中,采购执行人依据本规定需要变更政府采购计划列明的采购方式或对新增援外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执行人应在确定调整采购方式后五个工作日内及时报商务部。商务部每年五月底前和十一月底前分两次汇总编报
政府采购调整计划时具体列明变更后的采购方式和变更采购方式的
理由,报财政部审批。
采购执行人应当对临时变更采购方式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援外采购项目依据本规定需要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执行人应就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情况公示三个工作日,特殊紧急情况公示一个工作日。公示信息主要包括援外采购项目名称和概况、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原因
及相关说明、拟定的单一来源采购单位名称和地址等。 其他援外项目实施企业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采购执行人提交书面意见。采购执行人收到公示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三个工作日内及时进行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
成立的,应采用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九条 采购执行人在完成援外采购项目的内部准备并依据本规定确定采购方式后,向采购代理机构发送援外采购项目采购通知。
援外采购项目采购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援外采购项目概况; (二)采购需求; (三)采购预算金额; (四)采购方式和资格审查方式;
(五)采购时限; (六)评审办法; (七)其他特殊要求。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通知应列明单一来源采购单位的名
称和联系方式。
采购过程中需对采购通知事项作出调整或补充的,采购执行人
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发送援外项目补充采购通知。
采购执行人应当对采购通知规定内容的完整性、合规性和准确
性负责。
第二十条 援外采购项目接受以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应在采购通知中予以明确,并对联合体组成方式及其成员资格应当符合的资格审
查条件作出规定。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指定联合体牵头单位,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提交采购代理机构。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援外采购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援
外采购项目投标。
第二十一条 采购执行人应依据援外项目立项协议、商务部批准的立项建议书和后续实施管理要求研究确定援外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准确反映和充分披露前期技术准备的各项成果,符合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援外政策。
除依据本规定设定具体援外采购项目的资格审查条件外,采购执行人不得以其他不合理方式对参与采购的援外项目实施企业实行
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第五章 公开招标程序
第二十二条 对于公开招标的援外采购项目,采购执行人应当根
据援外采购项目的特点具体确定资格审查方式。
符合下列规定条件的,援外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可以采用资格预
审:
(一)投资规模在两亿元人民币以上、技术要求复杂且具有特殊
政治外交意义的重大援外成套项目;
(二)中方或受援方相关法律法规对实施主体有明确资质限定的
各类援外项目;
(三)政府间立项协议或相关协议对实施主体有特殊资质要求的
各类援外项目。
第二十三条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援外采购项目采购通知要求拟定招标公告,确定资格审查条件,报采购执
行人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四条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援外采购项目采购通知要求拟定资格预审公告,确定资格审查条件,报采
购执行人批准后公布。资格预审公告期一般为五个工作日。 其中,对于采用资格预审的重大援外成套项目,资格预审条件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切实提高对投标企业资金技术能力、援外和境外
项目业绩、综合诚信表现和履行社会责任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在资格后审情况下,有投标意向的候选单位可按招标公告要求自行与采购代理机构联系,领取招标文件,并连同投标文
件一并提交资格后审申请材料;在资格预审情况下,有投标意向的候选单位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规定期限内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材料。 第二十六条 在资格后审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评审阶段一并对候选单位提交的资格后审申请材料进行资格符合性审查和关联关系审查;在资格预审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按资格预审公告规定单独对候选单位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材料进行资格符合性审查和关
联关系审查。
候选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存在关联关系: (一)一家单位对另外一家单位的直接出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 (二)几家单位有一共同出资人,且该出资人对各家单位的出资
比例均超过百分之十。
对于通过资格符合性审查但存在关联关系的候选单位,可通过随
机抽取方式确定通过资格审查的单位。
第二十七条 援外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的,采购代理机构接受投标数量应为三家(含)以上,不设上限。 援外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的,采购代理机构接受投标数量应为三家(含)以上,九家(含)以下,从资格审查合格的候选单位中随机抽取产生,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八条 参与援外采购项目资格预审或通过资格审查的候选单位不足三家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采购执行人,由采购执
行人按照以下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