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属于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经公开招标有效投标单位只有两家情况的,采购代理机构可直接确定两家投标单位为竞
谈单位,报采购执行人批准后发出竞争性谈判邀请书。 第五十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援外采购项目采购通知以及采购文件范本、援外项目实施合同范本和采购评审工作规则的各项规定编制援外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以下简称竞谈文件),并报采购执
行人批准。
援外采购项目竞谈文件应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包括下
列主要内容: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
(二)竞争性谈判须知(包括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四)援外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包括附件、图纸等相关技术资
料;
(五)竞争性谈判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
(六)合同范本; (七)谈判程序和评审办法;
(八)提交竞谈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评审的时间及地点。 除上述外,援外采购项目竞谈文件还应明确谈判过程中可以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谈判项目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范本相关条
款。
第五十八条 竞谈单位凭竞争性谈判邀请书与采购代理机构联系
免费领取援外采购项目竞谈文件。
第五十九条 援外采购项目竞谈文件发出之日起至谈判单位首次提交援外采购项目竞谈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六十条 援外采购项目的竞谈单位对竞谈文件有疑问的,可在答疑截止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答疑要求。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竞谈单位的书面答疑要求逐项予以书面回
复,采购执行人应予配合。
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的书面答疑回复应当全面、准确、无歧义,书面答疑回复应在竞谈文件要求提交竞谈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三日前通知所有竞谈单位;不足三日的,采购代理机构应顺延提交竞谈响应文
件的截止时间。
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的书面答疑回复对已发出的援外采购项目竞谈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澄清或修改内容作为竞谈文件的组成
部分。
第六十一条 援外采购项目的竞谈单位应按照竞谈文件要求编制竞谈响应文件,并对竞谈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竞谈单位应在竞谈单位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竞谈响应文件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送达指定地点。 第六十二条 援外采购项目的竞争性谈判应按竞谈文件规定随竞谈响应文件一并提交采购保证金保函,具体提供方式参照投标保证金
保函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组成三至七人奇数专家组成的谈判小组负责援外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和评审。谈判小组专家应在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设组长一名,谈判和评审时间原则上不超
过五个工作日。
第六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首先对竞谈单位送达的竞谈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性进行审查,初步确认竞谈响应文件符合竞谈文件要求。经审查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竞谈响应文件,应判定为
无效响应,不再交付谈判小组参加后续评审: (一)未按规定加盖企业公章的;
(二)未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的; (三)竞谈响应文件与竞谈文件规定格式严重不符,或未对竞谈
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
(四)未按竞谈文件要求提交竞谈保证金保函的; (五)竞谈文件明确规定应判定无效的其他情况。 对于通过审查的竞谈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其竞谈响应文件
正式交付谈判小组进行谈判和评审。
第六十五条 除经公开招标有效投标单位只有两家的情况外,实际交付谈判小组谈判和评审的竞谈单位只有两家的,或谈判小组在后续谈判和评审过程中进一步确认对竞谈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竞谈单位只有两家的,采购代理机构报经采购执行人批准后,可与该两家单
位继续进行谈判。
第六十六条 在援外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对于提交评审的竞谈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错误的问题,可以通过采购代理机构要求竞谈单位以书面形式作出
必要的澄清、说明或纠正。
第六十七条 援外采购项目谈判小组应当集中与单一竞谈单位分别就援外采购项目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范本的相关条款进行
谈判。
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援外采购项目竞谈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项目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范本的相关条款,但不得变动竞谈文件中的其他内容。采购代理机构应将实质性变动的内
容报采购执行人批准。
对竞谈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竞谈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采购
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竞谈单位。 竞谈单位应根据竞谈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
交竞谈响应文件。
第六十八条 援外采购项目竞谈文件已详细列明采购项目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援外采购项目谈判小组应当要求竞谈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和相应承诺。最后报价是竞谈响应文件的
有效组成部分。
援外采购项目竞谈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项目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小组应先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两家以上单位的
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和相应
承诺。
第六十九条 援外采购项目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采用最
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具体评审办法在竞谈文件中公布。 谈判小组严格依据援外采购项目竞谈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对提交评审的竞谈响应文件进行综合比较与评价,按照评审结果推荐两至
三名成交候选单位,并按顺序排列。
第七十条 评审结束后,谈判小组应根据原始评审记录和评审结
果编制评审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审日期和地点;
(二)竞谈单位名单和谈判小组成员名单;
(三)谈判程序和评审办法; (四)谈判和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
(五)评审结果;
(六)推荐成交候选单位及其排序;
(七)最终评审结果建议。
第七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评审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评审
报告正式提交采购执行人。
采购执行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审定援外采购
项目竞争性谈判成交单位,并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第七十二条 在竞争性谈判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报采购执行人同意后终止竞争性谈判,并通知所有竞谈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