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援助项目采购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4)

2019-04-09 15:37

(三)不得泄露投标文件、评标情况和评标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五)配合采购执行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处理招标质疑和投诉。 第四十五条 对于资格后审的援外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首先对投标单位送达投标附交的资格后审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不再交付评标委员会参加后续评审。 对于通过资格审查的送达投标,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继续对投标单位送达投标文件进行响应标验证,初步确认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经响应标验证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应当判定为无效投

标,不再交付评标委员会参加后续评审: (一)未按规定加盖企业公章的;

(二)未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的; (三)投标函与招标文件规定格式严重不符,或载有不可接受的

履约附加条件;

(四)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保函的; (五)投标文件副本或空白本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编制要求的;

(六)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应判定无效的其他情况。 对于通过响应标验证的送达投标,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其投标文

件空白本正式交付评标委员会评审。

第四十六条 实际交付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不足三家的,或评标委员会在后续评标过程中进一步确认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投

标不足三家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采购执行人,由采购执行

人依据本规定做出变更采购方式的决定。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变更后的采购方式继续组织后续评审。 第四十七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于提交评审的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错误的问题,可以通过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投标单位以书面形式作出及时、必要的澄清、说

明或补充。

投标单位的澄清、说明或者补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

容。

第四十八条 援外采购项目评标办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

分法,具体评标办法在援外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公布。 评标委员会严格依据援外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

对提交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比较与评价。

评标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

定的评标办法。

第四十九条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

标单位作为中标候选单位的评标方法。

在固定统一的技术方案或物资和服务清单基础上竞争的援外采

购项目,应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第五十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竞争因素进行综合定量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单位作为中标候选单位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包括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业绩、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响应的比重或权值等。上述因素和权重应在招

标文件中事先规定。

援外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应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单位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评分总得分=F1*A1+F2*A2+…+Fn*An,F1,F2,…,Fn,其中: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A1,A2,…,A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所占

的权重(A1+ A2+…+ An=1)。

第五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严格依据援外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

评标办法确定推荐中标候选单位数量,并按顺序排列。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推荐中标候选单位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

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推荐中标候选单位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

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推荐中标候选单位的技术标和经济标评审情况,逐标确定各标的中标条件。采购代理机构将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条件发送给相应的推荐中标候选单位进行承诺答疑。

评标委员会应对推荐中标候选单位的承诺答疑回复进行认真复核,在无条件承诺中标条件的基础上最终确认推荐中标候选单位及其

顺序排列。

推荐中标候选单位拒绝承诺的,或逾期不予答复的,或提出不可接受的履约附加条件的,或半数以上评标委员会专家复核其承诺答疑不能通过的,应取消其推荐中标候选单位的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

的推荐中标候选单位递补。

第五十三条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根据原始评标记录和评

标结果编制评标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标日期和地点;

(二)投标单位名单和评标委员会专家名单;

(三)评标办法;

(四)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 (五)技术标和经济标评审结果; (六)推荐中标候选单位及其排序;

(七)复核承诺答疑情况; (八)最终评标结果建议。

第五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评标结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

评标报告正式提交采购执行人。

采购执行人应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审定中标单

位,并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第五十五条 在援外采购项目公开招标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报采购执行人同意后可以决定终止招标程序,并通知所

有投标单位:

(一)出现影响招标公正秩序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无有效送达投标文件的;

(三)送达投标均未通过资格审查或响应标验证的;

(四)送达投标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 (五)采购任务因故临时取消的。 第六章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程序

第五十六条 对于竞争性谈判的援外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确定邀请竞争性谈判单位(以下简称竞谈单位): (一)属于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紧急情况的,采购代理机构应提前拟定资格报名条件,在相应类别经商务部认定资格的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范围内通过限时公开报名及资格排序方式形成五家(含)以上候选单位名单,从中随机抽取确定三家(含)以上竞谈

单位,报采购执行人批准后发出竞争性谈判邀请书。

(二)属于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专业性特点情况的,采购代理机构可直接委托具备行业代表性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全国性商协会或其他公益性社会中介组织推荐形成五家(含)以上候选单位名单,从中随机抽取确定三家(含)以上竞谈单位,报采购执行人

批准后发出竞争性谈判邀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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