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以下情形的援外采购项目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可不予受理,但
应将书面质疑材料报采购执行人备案: (一)未在公示期内有效送达的; (二)参与采购活动以外其他单位提出的; (三)质疑材料无质疑单位合法签章的; (四)无明确内容、线索或相关证据材料的;
(五)未提供任何证据的。
第九十二条 采购执行人根据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处理结果和处理建议,作出维持原采购结果、变更采购结果或重新组织采购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并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处理决定答复质
疑单位。
第九十三条 采购结果公示期满无质疑或质疑已处理完毕的,采购执行人应向援外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单位下达中标、成交通知书。 援外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执行人和中标、成交单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通知书发出后,采购执行人改变采购结果,或者中标、成交单位放弃中标、成交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采购执行人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援外项目实施合同范本和承诺答疑结果与中标、成交单位签订援外项目实施合同。援外项目实施合同不得对承诺答疑结果作实
质性修改。
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援外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单位拒绝签订
援外项目实施合同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中标、成交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采购执行人应按确定候选单位的原则规定重新确定中标、成交单位,并签订合同。拒绝签订合同的中标、成交单位不得参加对该援外采购项目重新组织的采购活动。 第九十五条 因政治外交或不可抗力等因素,采购执行人不能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中标、成交单位签订援外项目实施合同的,可延至中标、成交单位承诺的投标有效期限内签订援
外项目实施合同。
特殊情况下,采购执行人仍不能在投标有效期限内与中标、成交单位签订援外项目实施合同的,可以正式要求中标、成交单位适当延长投标有效期,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并在约定的延长投标有效期限内与中标、成交单位签订援外项目实施合同;如中标、成交单位拒绝
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执行人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第九十六条 采购执行人应在下达援外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通知书后将采购保证金保函退还投标单位、竞谈单位和单一来源采购单位。未中标、成交单位的保函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单位的保函应在援外项目实施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
日内退还。
投标单位、竞谈单位和单一来源采购单位在参与援外项目采购过
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保证金保函不予退还:
(一)在规定提交采购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撤回相关文件的;
(二)在采购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采购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中标或成交后
拒绝签订援外项目实施合同的;
(四)与其他采购参与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相互串通的;
(五)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 援外采购项目采购过程中,投标单位、竞谈单位不
得相互串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相互串通:
(一)协商援外采购项目报价等采购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约定援外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单位; (三)约定部分参与单位放弃参与或放弃中标、成交; (四)为谋取中标、成交或排斥特定参与单位而采取的其他联合
行动。
第九十八条 采购执行人应建立援外采购项目采购档案,妥善保管每个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不得伪造、编造、隐匿或销毁。援外采购项目采购文件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果公告之日起至少十五年,可以
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第九十九条 采购执行人、采购代理机构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援外采购项目评审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援外采购项目评审办法的确定,以及评审过程和结
果。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条 紧急援助项目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特殊援助项
目的采购,有特殊规定的按照特殊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条 本规定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条 本规定自2016年1月8日起施行。《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招标管理规定》(商援发〔2008〕533号)、《对外援助物资项目采购管理规定》(商财发〔2011〕263号)、《商务部关于对外援助评标结果公示和质疑处理的规定(试行)》(商援发〔2006〕4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