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现影响竞争性谈判公正秩序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送达竞谈响应文件最后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 (三)送达竞谈响应文件均未对竞谈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
(四)采购任务因故临时取消的。
第七十三条 援外采购项目依法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具体采购程序按照竞争性谈判程序执行。
第七章 单一来源采购程序
第七十四条 对于单一来源采购的援外采购项目,采购执行人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援外采购项目采购通知以及采购文件范本、援外项目实施合同范本和采购评审工作规则的各项规定编制援外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并报采购执行人批准。其中,援外采购项目的具体评审办法由采购执行人制订并在援外采购项目采购通知中明确规定,
由采购代理机构在援外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予以公布。 援外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应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至少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单一来源采购邀请;
(二)单一来源采购须知(包括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单一来源采购报价文件编制要求;
(四)援外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包括附件、图纸等相关技术资
料;
(五)采购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
(六)合同范本;
(七)评审办法;
(八)提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评审时间及地点。 第七十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按照采购执行人在援外采购项目采购通知中列明的联系方式,通知单一来源采购单位领取采购文件。 援外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单一来源采购单
位提交报价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七十六条 援外采购项目的单一来源采购单位应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要求编制报价文件,并在规定送达截至时间前,将报价文件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送达指定地点。 第七十七条 援外采购项目的单一来源采购单位应当按采购文件规定随报价文件一并提交采购保证金保函,具体提供方式参照投标保
证金保函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援外采购项目的单一来源采购的评审办法可分为标底制和市场询价两种方式,具体评审办法在援外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
购文件中规定。
采用标底制的,采购执行人可事先委托一家具备相关资质的援外项目实施企业编制标底,作为采购代理机构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的价
格依据。
采用市场询价的,采购代理机构可在评审过程中通过即时市场询
价的方式确定援外采购项目的价格。
第七十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对单一来源采购单位提交的报价文件进行逐项审定后确定最终实施方案和价格。单一来源采购的评审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第八十条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评审结果发出承诺答疑要求,单一来源采购单位应对采购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全面、准确、
无附加条件的响应。
单一来源采购单位如不能全面响应采购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详细说明理由,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采购代理机构对单一来源采购单位的报价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复核后,发出补充承诺答疑要求。如单一来源采购单位仍不能全面响应承诺答疑要求且无合理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应报采购执行人同意后终止采购程序。 第八十一条 评审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评审结果编制评
审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审日期和地点; (二)评审人员名单; (三)评审办法; (四)评审情况及说明; (五)复核承诺答疑情况;
(六)最终评审结果,包括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情况。 第八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自评审结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
评审报告正式提交采购执行人。
采购执行人应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审定成交单
位,并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第八十三条 在援外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应报采购执行人同意后终止采购程序,并通
知单一来源采购单位:
(一)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秩序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单一来源采购单位无合理理由拒绝承诺的;
(三)采购任务因故取消的。 第八章 采购信息公开
第八十四条 援外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采购结果公示和采购结果公告应当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统一发布,其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援外采购项目不予发布。
第八十五条 援外采购项目招标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执行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概况; (三)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条件;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第八十六条 资格预审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概况; (二)资格预审条件; (三)接受投标的企业数量;
(四)要求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材料; (五)接受资格预审申请材料的截止时间。
第八十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执行人审定中标或成交单位后两个工作日内将援外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公示三至五个工作日,公
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援外采购项目名称;
(三)援外采购项目的中标或成交单位名称、地址。 第八十八条 采购执行人应在下达中标、成交通知书的同时,公
告援外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公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援外采购项目名称; (二)中标或成交单位名称; (三)评审专家名单。
第八十九条 采购执行人公布上述援外采购项目信息不应涉及援外采购项目的涉密信息和敏感性内容。敏感性内容范围由商务部规定。
第九章 采购监督管理
第九十条 参与援外采购项目采购的投标单位、竞谈单位和单一来源采购单位对采购过程和结果有疑问的,可在采购结果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连同相关证据材料一并提交采购代理机构。 第九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处理援外采购项目公示质疑,应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结果,并提出处理建议后以书面
形式报采购执行人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