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最新消费税业务测试题及答案解析[1](7)

2019-04-09 16:34

1. 【答案】ABCD

【解析】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当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消费税。

2.【答案】AB

【解析】选项CD属于出口免税并退税的情况。 3.【答案】ABC

【解析】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4.【答案】ABC

【解析】选项ABC均属于消费税的征税方法。 5.【答案】ABCD

【解析】除以上特征外,我国消费税还具有“平均税率水平比较高且税负差异大”的特点。 6.【答案】ABC

【解析】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的,按照实际收取的不含有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7.【答案】ACD

【解析】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8.【答案】ABCD

【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49号)

9.【答案】BD

【解析】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需要由总机构汇总纳税的,由于总机构、分支机构在同一省市,则须经省国税局批准。

10. 【答案】ABCD

【解析】均不能抵扣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原因为:化妆品和酒精不属一个税目;零售环节纳税的金银首饰不得抵扣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钢琴漆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没有缴纳过消费税,当然不可抵扣;白酒不允许抵扣外购已纳消费税白酒的消费税额。

三、判断题

1【答案】√ 2.【答案】√ 3.【答案】×

【解析】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如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4.【答案】×

【解析】纳税人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无论是否分开核算,均应从高计征消费税。

5【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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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按纳税人同类同期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的情形,仅限于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

6.【答案】×

【解析】《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7.【答案】×

【解析】正确的说法应当是,一律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的已纳消费税款。 8.【答案】√

【解析】出口退增值税的退税率与征税率不一定相同,但出口退消费税的退税率就是其适用税率。 9.【答案】×

【解析】生产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免税不退税,既然不退税,则不涉及补缴退税款的问题。 10.【答案】√

【解析】除受托方是个人的以外,其余的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均应由受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代收代缴消费税。

11.【答案】×

【解析】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因此,该厂销售了属于生产环节缴纳的珠宝玉石,虽然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由于未分别核算,应该按照全部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12.【答案】×

【解析】单位和个人外购润滑油大包装经简单加工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润滑油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视同应税消费税品的生产行为。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以上行为应当申报缴纳消费税。准予扣除外购润滑油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13.【答案】×

【解析】对当期投入生产的原材料可抵扣的已纳消费税大于当期应纳消费税情形的,在目前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未增加上期留抵消费税填报栏目的情况下,采用按当期应纳消费税的数额申报抵扣,不足抵扣部分结转下一期申报抵扣的方式处理,不能申请退税。

14.【答案】√ 15.【答案】√ 16.【答案】×

【解析】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33号)第十二条规定,原作为特种用车的急救车和抢修车不征收消费税的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废止,应当按照“小汽车”的税目及税率征收消费税。

17.【答案】×

【解析】白包卷烟、手工卷烟不分征税类别一律按照甲类卷烟税率征税,因此,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规定,白包卷烟、手工卷烟在生产环节的消费税从价税率是56%,其从价定额税率不变,即0.003元/支。在批发环节征收一道5%的从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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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答案】×

【解析】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9〕380号)第五条规定,对账证不健全的小酒厂,应当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19.【答案】×

【解析】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酒和酒精为原料生产的酒不得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

20.【答案】√

四、计算题

1. 【答案及解析】

(1)加工厂代收代缴的消费税=[(200×20+3000)÷(1-3%)]×3%=216.49(元)

(2)收回轮胎直接用于对外销售,不需再缴纳消费税;用于小汽车装配的轮胎,不可以抵扣已纳消费税。

(3)应纳消费税额的计算:

销售普通小汽车应纳消费税=130×120000×3%+20×130000×3%=546000(元) 特制汽车应纳消费税=[5×70000×(1+8%)÷(1-3%)]×3%=11690.72(元) 本月应纳消费税=546000+11690.72=557690.72(元) (4)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当月增值税销项税额=300×12×17%+150×120000×17%+[5×70000×(1+8%)÷(1-3%)]×17%=3126859.42(元)

当月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020000+510=1020510(元) 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3126859.42-1020510=2106349.42(元) 2. 【答案与解析】

(1)该企业12月份委托加业务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120×100×20%+100×2000×0.5÷10000=2410(万元) (2)该企业12月份应纳消费税额: ① 薯类白酒消费税

=80×1.8×20%+(10+1.7)÷(1+17%)×20%+80×2000×0.5÷10000=38.80(万元) ② 低度白酒消费税=[100×3+10+5.85÷(1+17%)]×20%+100×2000×0.5÷10000=73(万元)

③ 抵债的消费税=10×1.8×20%+10×2000×0.5÷10000=4.6(万元) 注:抵债用的应税消费品,按同类产品的最高价格计算消费税。

④发放福利应纳消费税=10×1.8×20%+10×2000×0.5÷10000=4.6(万元)

【解析】仅对以自产薯类白酒10吨发放福利的计征消费税。外购白酒发放福利的不征消费税。 ⑤ 应纳消费税总额=38.80+73+4.6+4.6=121(万元) (3)该企业12月份应纳增值税额: ① 销项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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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4):

销项税额=[20×(1-13%)+5+37.6+15+100×2000×0.5÷10000]÷(1-20%)×50%×(1+20%)×17%=10.84(万元)

业务(5):

销项税额=[1.8×80+(10+1.7)÷(1+17%)]×17%=26.18(万元) 业务(6):

销项税额=100×3×17%+10×17%+5.85÷(1+17%)×17%=53.55(万元) 业务(7):

销项税额=10×1.8×17%=3.06(万元) 业务(8):

销项税额=10×1.8×17%=3.06(万元)

销项税额合计=10.84+26.18+53.55+3.06+3.06=96.69(万元) ② 本期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 业务(1):

进项税额=30×1×17%=5.1(万元) 业务(2):

进项税额=20×13%=2.6(万元) 业务(3):

进项税额=(10+5)×17%=2.55(万元) 业务(8):

进项税额转出=10×1×17%=1.7(万元)

可抵扣进项税额合计=5.1+2.6+2.55-1.7=8.55(万元) ③ 应纳增值税税额=96.69-8.55=88.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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