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指导教师 主要研究目标及 研究意义 主要技术方案及 可行性 项 目 情 况 预期成果 研究进程 开始时间: 完成时间: 经费预算 总 计: 具体预算: (元人民币) 指导教师意见及实验室条件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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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负责人 项 目 参 加 人 系 意 见 姓 名 性 别 系别 班 级 学 号 电 话 签名(公章): 学院 审核 意见 签名(公章): 备注 【注】每个项目须独立申报,填写一式二份。(此表复印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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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学院教学设备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院字[2002]5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设备项目经费(以下简称设备费)的科学化管理,使之高效率、高效益地为一线教学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备费的使用范围:教学设备维修、维护、更新、自制等。
第三条 设备经费的使用实行集中资金、确保重点、突出特色、注重效益的原则,重点用于教学改革力度大、教学思想先进以及受益面广的项目。
第四条 实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增强经费使用的责任感。明确投资目标,缩短建设周期,严把项目建设质量关,实行投资项目的设备验收以及试运行一年后最终验收的两步验收方法,确保投资获得最大效益。
第二章 立项与评审
第五条 凡需获得设备费支持的实验室,在进行详细论证的基础上,向教务处提出立项申请。
第六条 二万元以下由教务处审批。二万元以上(包括二万元)由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对提出的立项申请进行评审,决定是否立项。
第三章 项目建设
第七条 对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落实和实施。
第八条 项目的建设要严格按立项内容进行。如需变更,必须提交相应的申请报告和论证材料,经批准后方可变更。对于私自变更计划、挪用、占用项目资金者,首先冻结其项目经费,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然后视情节严重程度,减少或取消项目经费。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如有变动,应选报新负责人,由教务处批准备案。
第十条 设备购置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实施。在购置设备时,需要建立至少由三人组成的设备采购小组,认真调查市场行情,确定购置计划后,报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单价5万元以上精、贵、大、稀设备的购置,必须事先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内容包括:购置理由、效益预测、仪器使用率、选型论证、安装及使用条件等。由教务处组织专家会审,分管副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项目的检查、验收与评估
第十二条 对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在项目建设中期,教务处组织专家对在建项目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对该项目是否提供后续经费或追加经费的依据。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期满,应由项目负责人主持撰写完成项目情况的总体报告,全面阐述项目计划的落实情况和取得的成绩。由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对项目建设水平及取得的成果,进行实地考察、验收和一期评估。
第十四条 项目建成试运行一年后,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运行情况写出总结报告,教务处将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最终验收。经最终验收合格后,方有资格提出下一项目的申请。对最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需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若批准的建设项目无正当理由而拖延完成时间,致使项目的正常验收无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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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教务处有权决定是否推迟或暂停对该项目建设单位其它项目的资助,以确保在建项目的实施。对确认不能完成的在建项目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对由于非客观原因造成损失者应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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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院字[2003]3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院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是保证完成学院教学、科研等任务的重要物质条件。教务处实践教学科是学院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对所有产权属于学院的教学仪器设备按统一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合理调配,资源共享,发挥效益,完善制度。
第四条 教务处实践教学科统一组织实施全院仪器设备的计划编制、对上申报、对内分配和使用、核查、监督、报损、报废、赔偿及维修等。
第五条 各单位均应有相对稳定的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帐、物、卡管理,并在业务上要接受教务处实践教学科的指导。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各系(室、中心)应根据各自专业建设和发展(教学和科研)实际需要,并结合本院的经济实力,制定出一个相对实际的添置教学仪器设备长远规划,并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备案。
第七条 各系(室、中心)要根据长远规划和本年度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分轻重缓急制定出较合理的年度购置计划。
第八条 各系(室、中心)应在学院规定期限内制定下年度购置计划,将“仪器设备计划申请表”提交教务处实践教学科,购置计划根据“申请表”的要求必须详细填写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数量、用途及购置理由。由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审核汇总后,报教务处、财务处、国资处和分管院长,作为学院年度分配教学仪器设备经费的依据。
第九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按以下权限审批: 价格在10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购置,由教务处审批。
价格在1000-10000元之间的仪器设备购置,由分管院长审批。
价格在1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由教务处实践教学科牵头会同教学仪器设备评议专家和使用单位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将论证结果报送院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 采购
第十条 审批后的仪器设备采购计划,由教务处实践教学科负责安排,各单位不得擅自订购或改动计划。
第十一条 采购人员必须按批准计划的规格型号、数量、生产厂家集中采购。采购中如有特殊情况确须变更计划,应请示有关领导同意后方能采购。
第十二条 采购人员应熟悉市场行情,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就近购置设备。对成批大宗设备的购置应实行招标集中采购。在采购中,凡违反纪律、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学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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