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管理文件汇编第六部分实践教学类(6)

2019-04-09 16:49

巢湖学院非师范毕业生专业实习工作办法

院字[2004]29号

专业实习是教学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一环,也是非师范专业学生毕业前必须完成的实践教学工作。其目的在于培养学生基本熟练本专业的业务,并运用所学的专业知识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了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1.学院成立以分管院长和教务处长为首的专业实习领导组(组长:董武清;副组长:罗平、柳友荣;成员:郑尚志、史国东、郭凤英),统一领导和协调全院非师范毕业生的专业实习计划的落实、组织、检查等工作。

2.各系成立以系(部)主任、分管教学主任及教研室主任为主体的专业实习领导小组,具体领导和安排此项工作。

3.教务处实践教学科负责处理院实习领导组的日常工作,审定全院各专业的实习计划,配合各系(部)做好实习前准备工作,实习中期检查工作,以及实习成绩评定和总结等工作。

二、计划制定

各系(部)应按教学计划中确定的培育目标,提前制定符合本专业的切实可行的实习计划,报教务处审批。计划中应提出具体、明确的专业实习要求,既要考虑实习的针对性,又要兼顾实习条件的可行性,同时也要便于后期的成绩评定。

三、时间、基地、形式

1.非师范专业的专业实习时间安排:本、专科毕业生分别为第八和第六学期,实习时间一般不超过八周和六周(特殊专业可经分管院长同意进行调整)。各系(部)在制定或修订教学计划时,可根据各自专业的自身特点和培养任务的需要,合理进行安排或调整。

2.专业实习基地的选择应本着就近、节约的原则,尽量在本市或附近有关单位联系安排;无条件建立基地的专业,可采取院内实习,分散实习等形式进行。

3.专业实习的组织形式一般采取“带队式”,即由系(部)派出指导老师带领学生完成专业实习任务。指导老师负责安排实习生的食宿、管理与联络等工作,处理日常事务,并参与实习成绩的评定等工作。

四、成绩评定

专业实习结束后,每个学生都要认真填写《专业实习总结》。《专业实习总结》是实习生对实习活动的全面总结。重点应总结自己运用已学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从事实际工作、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提出今后的努力方向及目标;各系(部)应根据本专业特点和培养目标,制定具体而明确的总结要求,在实习生个人总结的基础上,由实习单位和指导老师根据学生的政治表现,实习态度、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鉴定,并评定成绩,成绩分“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成绩“优秀”的比例应控制在20%以内。

五、经费开支

非师范专业实习,必须本着节约开支、包干使用的原则。学校按实习经费的85%划拨给各系(部)施行包干使用(主要用于基地建设费、学生交通费、教师指导费、实习联系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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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统筹总实习经费的15%,用于实习管理、检查等工作。其具体经费分配如下:

理工类本科生均实习经费为350元,专科生均实习经费为300元;管理类本科生均实习经费为260元,专科生均实习经费为220元。

院内实习专业的经费,其实习中购置的设备、低值易耗品纳入当年该专业设备计划中,教师指导费等参照学院有关标准;对采取分散实习的专业,其学生交通费等同时参照基地实习标准。

六、纪律要求

1.专业实习期间,学生一般不准请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者,应按学院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参加专业实习者,作旷课处理,情节严重者,专业实习成绩以不及格处理,不予毕业。

2.实习期间学生应严格执行学院、系(部)专业实习和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和安全、保密规定。对因违反操作规程而导致公物损坏的,一律自负责任

3.实习生应谦虚谨慎,团结友爱,尊重指导教师,尊重实习单位的领导,教职员工,注意维护学院的声誉。

七、其他

1.实习生返校后,各实习小组要认真总结,并将总结材料送教务处实践教学科。 2.指导教师应及时确定实习生成绩,并将实习成绩鉴定卡按时送教务处实践教学科。 八、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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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学院学生毕业实习管理暂行规定

院字[2005]25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毕业实习教学工作的管理,提高学生的毕业实习质量,结合我院教育教学和学生就业工作的实际情况,根据原《巢湖学院实习工作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一、毕业实习的管理

毕业实习工作实行院、系两级管理模式管理。

(一)学院成立毕业生实习领导组,负责实习工作规章制度的制定、实习工作组织、检查、评估等工作。

组 长:董武清

副组长:傅爱国 柳友荣

成 员:郑尚志 史国东 各系主任 郭凤英

(二)各系成立实习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的系主任、教学法教师和辅导员(班主任)组成。其职责是:

1.根据专业特点,制定本系的实习计划,并在学院统一安排下,参与联系实习单位等项工作;

2.组织安排院内二周见习的各项工作;

3.编排实习小组,并按一定比例派出指导教师。 二、毕业实习的具体内容和形式 (一)内容

1.请实习学校领导介绍该校的概况(含校史、教育、教学等方面),了解基础教育现状; 2.请实习学校相关教研组长介绍本学科的教学特点和教学经验; 3.见习3—4节课和一次主题班会;

4.课堂教学10—12节(含自习课),并承担批改作业任务; 5.实习班主任工作2周;

6.参加实习学校所安排的一切正常教学活动,遵守实习学校的校纪校规; 7.非师范专业实习,根据本专业的特点,安排专业实践的具体内容。 (二)形式

根据专业特点和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同时考虑学生就业的实际可采取集中与自主、院内与院外相结合等形式。参加自主实习的学生本人必须在实习分组前一周提供以下材料:

1.所申请的实习单位同意接受实习的证明和同意按照我院实习要求完成实习工作任务的书面函复;

2.具有学生家长及所在系(部)签字批准的本人书面申请;

学生持上述两种材料到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备案并获准同意后方可自主实习。自主实习时间须与集中实习时间同步,且必须按集中实习的要求完成各项实习任务,否则作实习不合格处理。

三、对实习学生的要求

(一)按照实习内容的要求,按时参加和完成实习任务。重视从实践中学习,服从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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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搞好团结,记好实习日记,按时完成实习作业,写好实习报告。师范专业学生的教案必须由双方指导教师审批签名,并由本人在实习小组试讲通过,方可上堂讲课。

(二)严格遵守实习纪律和实习单位有关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和交通秩序,注意安全,防止各类事故。

(三)因病、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实习者,应在实习前书面提出申请并提供医院证明等相关材料,向院实习领导小组办理请假手续;实习期间因客观原因须请假的学生,必须经所在实习单位和双方指导人员同意后,向所在系请假并报院实习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中止实习。因中止实习而未完成的实习任务须在毕业前完成。

(四)实习结束后,及时将实习总结等材料送交指导教师评阅。 四、对实习指导教师的要求

(一)学院安排具有主讲教师(或相当)资格的教师担任学生实习教学指导工作。 (二)实习指导教师的基本职责:

1.实习指导教师应做好实习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提前到实习单位了解情况,送交实习要求等实习材料,落实实习有关事项,制定实习工作实施计划。

2.认真组织学生学习教育实习有关规定并宣讲实习内容和要求,使学生明确实习的目的、任务和要求。

3.学生集中实习,指导教师应跟队(班)指导与管理。及时了解实习进展情况,加强指导,解决实习中出现的问题。参加师范专业学生实习指导的教师还须指导学生备课、审阅教案和班主任工作计划、随堂听课并组织同专业学生评议。

4.指导和督促学生及时记录实习情况,撰写实习报告,并认真批阅实习作业、报告,做好实习记录的指导等。

5.切实加强实习期间的考勤管理。对违反实习纪律的学生,应及时给予教育批评,经教育无效或情节特别严重者,可以暂停其实习,及时报告学生所在系或院实习领导小组,按照校纪校规作相应处理。

6.指导教师与实习单位共同负责对学生的思想、业务、学习、纪律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实习结束后两周内将学生实习成绩送交实习生所在系,记入实习生总成绩。

五、实习成绩考核

(一)学生按时按要求完成实习任务,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等级。

(二)学生实习考核内容与成绩比例:实习态度与实习纪律占20%、业务能力与水平占50%、实习日记、实习报告和作业的完成情况占30%。

(三)无故不参加实习或实习全过程缺勤在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实习成绩视为不及格。

(四)学生实习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个等级评定,原则上呈正态分布,适当控制优秀比例,一般优秀率不大于30%。

(五)实习结束后两周内由各系(部)将实习总结和实习总成绩及学生的实习鉴定卡送教务处实践教学科。 六、实习工作总结

实习教学结束后,各系(部)要组织交流,并写出书面总结材料。总结材料中应包括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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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任务的执行情况、实习教学(实践操作)质量分析、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经验体会和建议等。总结材料一份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一份与其它实习材料(主要包括:实习教学指导记录、实习教学工作总结、实习情况登记表、实习日记、实习报告、学生实习成绩考核登记表等)一并由学生所在系存档保管。 七、实习经费的管理

实习经费按不同专业、学生人数、集中与自主实习等情况,由学院按照一定的经费标准核发。其中,师范类本科生100元/人、专科生90元/人,由教务处集中统一管理,组织与安排实习;非师范专业实习,理工类本科生350元/人、专科生300元/人,管理类本科生260元/人、专科生220元/人,其中实习经费的85%划拨给各系包干使用(主要用于基地建设费、学生交通费、教师指导费、实习联系费等),教务处统筹总实习经费的15%,用于实习管理、检查等工作。参加自主实习的学生不核发对方实习单位和指导教师(技术人员)的指导经费,学生往返路费按集中实习学生往返路费的平均数核发。

八、本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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