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 T 1267-2008 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2)

2019-04-10 08:55

DB32/T 1267—2008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术语和定义、质量监督基本规定、质量监督申请与批复、项目划分确认、质量监督检查、质量缺陷备案和质量事故处理监督、质量核备与核定、质量举报调查处理、质量监督档案管理。

本规程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GB 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SL 176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SL 223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JTG F80/1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JTJ 288 船闸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水利工程质量 quality of hydraulic engineering

工程满足国家、水利行业和省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要求的程度,在安全、功能、适用、外观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特性总和[SL176]。 3.2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 supervising for quality of hydraulic engineering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物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3.3

质量检验 quality inspection

通过检查、量测、试验等方法,对工程质量特性进行的符合性评价[SL176]。 3.4

质量评定 quality assessment

将质量检验结果与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所进行的比较活动[SL176]。 3.5

工程项目project

指独立立项的、能整体发挥综合效益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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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单位工程 unit project

具有独立发挥作用或独立施工条件的建筑物[SL176]。 3.7

分部工程 separated part project

在一个建筑物内组合发挥一种功能的建筑安装工程,是组成单位工程的部分。对单位工程安全、功能或效益起决定性作用的分部工程为主要分部工程[SL176]。 3.8

单元工程 separated item project

在分部工程中由几个工序(或工种)施工完成的最小综合体,是日常质量考核的基本单位[SL176]。 3.9

主要建筑物及主要单位工程 main structure & main unit project

主要建筑物,指其失事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严重影响工程效益的建筑物。属于主要建筑物的单位工程称为主要单位工程[SL176]。 3.10

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separated item project of critical position 对工程安全、或效益、或功能有显著影响的单元工程[SL176]。 3.11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 separated item project of crucial concealment

主要建筑物的地基开挖、地下洞室开挖、地基防渗、加固处理和排水等隐蔽工程中,对工程安全或功能有严重影响的单元工程[SL176]。 3.12

中间产品 intermediate product

工程施工中使用的混凝土拌和物、砂浆拌和物、混凝土预制构件等土建类工程的成品及半成品[SL176]。 3.13

见证取样送检 evidential testing

在监理单位或项目法人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3.14

外观质量 quality of appearance

通过检查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表质量[SL176]。 3.15

质量事故 accident due to poor quality

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SL176]。 3.16

质量缺陷 defect of constructional quality

对工程质量有影响,但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SL176]。 4 质量监督基本规定 4.1 质量监督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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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国家和省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4.1.2 国家和水利及交通、房屋建筑等相关行业的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4.1.3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 4.2 质量监督的基本程序

质量监督申请与批复、项目划分确认、质量监督检查、质量核备与核定。 4.3 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

4.3.1 监督检查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检测单位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格)及其派驻现场的项目负责人、有关从业人员的资格。

4.3.2 监督检查项目法人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勘测设计单位现场服务情况。

4.3.3 审查确认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 4.3.4 监督检查参建单位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4.3.6 监督检查现场施工质量管理情况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情况。 4.4 质量监督期

质量监督期为质量监督机构从发出质量监督批复之日起,到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交付使用止(含合同质量保修期)。 4.5 质量监督的组织形式

一般工程成立质量监督项目组,项目组成员应不少于2人。对规模较大的工程成立质量监督项目站,项目站成员应不少于4人。 4.6 质量监督的工作方式

质量监督工作一般采用巡查监督方式。对重要、技术复杂、规模大的项目,应采用派驻项目站的监督方式。

4.7 质量监督员的基本条件

4.7.1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责任心强。

4.7.2 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5年以上从事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或建设管理等工作的经历。

4.7.3 熟悉国家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国家及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4.7.4 经过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 4.8 现场监督检查的基本要求

质量监督员须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进入现场开展质量监督工作。开展现场质量监督检查活动时,质量监督员应不少于2人。 4.9 质量监督员的主要监督措施 4.9.1 检查工程有关文件和资料。

4.9.2 进入施工现场对工程质量状况进行检查。 4.9.3 调查了解工程建设有关情况。 4.9.4 对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5 质量监督申请与批复 5.1 质量监督申请 5.1.1 申请条件

a) 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已批准并列入年度实施计划。 b) 工程项目法人已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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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主要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已确定。 5.1.2 申请方式

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开工前以文件形式向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质量监督申请,监督申请应附质量监督申报表(附录A)。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a) 工程项目建设有关审批文件。

b) 项目法人与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签订的合同。 c) 必要的设计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和监理规划。 d) 项目法人工程质量委托检测计划。 5.2 质量监督批复

5.2.1 质量监督机构收到项目法人的质量监督申请后,应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质量监督受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在14个工作日内以文件形式批复项目法人,同时抄送有关单位。 5.2.2 质量监督批复中应明确质量监督的组织形式、工作方式和质量监督要点。

5.2.3 对大型或重点中型工程,应制订质量监督计划。质量监督计划在首次质量监督活动后及时以书面形式发送项目法人。 6 项目划分确认 6.1 确认的程序

6.1.1 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应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以文件形式报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6.1.2 质量监督机构收到项目划分文件后,应在14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划分进行审查,并将确认结果以文件形式通知项目法人。

6.1.3 工程实施过程中,需对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项目法人应重新报送质量监督机构审查确认。 6.2 确认的主要依据

6.2.1 水利工程按SL176的规定执行。 6.2.2 房屋工程按GB50300的规定执行。

6.2.3 公路、桥梁工程按JTG F80/1的规定执行。非公路工程的道路桥梁可参照执行。 6.2.4 船闸工程按JTJ288的规定执行。 6.3 确认的主要事项

6.3.1 单位工程的名称、数量及主要单位工程。 6.3.2 各单位工程中分部工程的数量及主要分部工程。

6.3.3 单元工程划分原则和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7 质量监督检查 7.1 一般规定 7.1.1 质量监督检查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质量监督机构对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工程实物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7.1.2 质量行为监督检查

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参建单位履行其相应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a) 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落实情况,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b) 项目法人履行设计变更手续、组织施工图审查、委托检测情况。 c) 施工单位三检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d) 监理单位见证取样送检,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施工质量汇总分析和报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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