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项目建议书;
(3)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4)营业执照及法人证明; (5)银行出据的存款证明; (6)地形图1/500。
4、拿立项批文
二、土地证的办理流程
办理部门:昆明市国土资源局 (一) 新增建设用地办理手续
办理窗口: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规划预审窗口 1、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进行土地勘测定界(需要缴费)
3、办理“一书四方案”、土地资源厅征地批文、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
◆ 一书四方案为国土局编制: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4、办理征地手续,签订《征地协议》
4.1、发布征地公告
(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
(2)发布范围: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4.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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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登记申请人: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不列入补偿范围。 4.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5)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4.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4.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
(2)费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侠客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4.6、土地交付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5、交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及征地管理费
6、进行宗地地图、界址点成果表的编制
7、土地价格评估报告及备案表的制作
8、办理建设用地矿产资源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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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进行地质灾害评估
10、进行地籍调查
11、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1)受让土地使用权报告(原件);
(2)“一书四方案”、土地资源厅征地批文、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原件); (3)分匹次用地批文及批准用地范围图、用地明细(原件); (4)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原件);
(5)建设用地预审意见书、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招标、拍卖方式获得国有
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凭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规划用地红线图、工程规划设计平面图(原件);
(7)法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8)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 (9)地价评估报告及备案表;
(10)宗地图、界址点成果表(包括电子文本); (11)地籍调查表; (12)土地勘测定界报告; (13)三十亩以上须多提供一份。
12、签定土地出让合同
(1)法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2)单位公章;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13、拿土地证
(1)法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或介绍信;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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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理须知 办理部门/窗口:国土资源局利用处 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审批
(1)下级国土资源部门的请示文件(原件2份);
(2)国有建设用地取得文件(省厅批准该用地征收转用文件、土地收购储备文件或其他关于该土
地权属来源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
(3)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案,包括地块面积、位置、现状,拟出让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
规划要求,拍卖起叫价、挂牌起始价、竞价阶梯等(原件1份);
(4)组织土地出让的同级人民政府关于出让方案的审查意见(或供地方案)(原件1份); (5)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存量土地可不提供)(原件1份); (6)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关于该用地的规划条件文件及规划审查意见(原件1份);
(7)宗地土地估价报告及技术报告,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权属和地价水平的初审意见
(含土地估价结果初审表)(原件1份); (8)测绘成果表(界址点成果表)(原件1份);
(9)宗地图(1:500或1:1000)(原件2份)(注:图纸由地籍调查审核单位盖章); (10)其他有关材料(原件、复印件均可,1份)。
◆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转报件还须提供本级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请示(原件1份)及县(市)、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及同级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呈报表、供地方案)(原件1份);上述报件须同时提供纸质报件及电子报件;面积超过30亩(含30亩)的,以上资料多提供一套。
2、招标拍卖挂牌成交后办理出让手续
(1)国有建设用地取得文件(省厅批准该用地征收转用文件、土地收购储备文件或其他关于该土
地权属来源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
(2)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案,包括地块面积、位置、现状,拟出让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
规划要求,拍卖起叫价、挂牌起始价、竞价阶梯等(原件1份);
(3)组织土地出让的同级人民政府关于出让方案的审查意见(或供地方案)(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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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对出让方案的审批文件(原件1份); (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原件1份);
(6)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存量土地可不提供)(原件1份); (7)规划用地红线图和经市规划局审定的总平面设计图(原件1份) (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9)买受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原件1
份)
(10)买受方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并签注盖章日期)(原件1
份);
(11)土地估价报告及技术报告,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原件各1份); (12)测绘成果表(界址点成果表)(原件1份); (13)地籍调查表;
(14)宗地图(1:500或1:1000)(原件6份)(注:图纸由地籍调查审核单位盖章); (15)其他有关材料(原件、复印件均可,1份)。 ◆ 注:上述报件须同时提供纸质报件及电子报件。
招拍挂方案审批时间为10个工作日(不含上报市政府及省国土资源厅审批时间); 招牌挂成交后办理出让手续时间为10个工作日(不含缴纳出让金及税费占用的时间)。
三、规划局办理的手续
1、申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办理部门: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地址:昆明市尚一街8号,联系电话:3149830),三个开发(度假)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三个开发(度假)区规划分局窗口受理。 办理时间:20个工作日(不含市政府审批和公示时间)
办理程序:区规划局(预审)→市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分局长分件→经办→市规划局处室审查→市
规划局上会审查→市政府(规委)审批→窗口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 申请材料:
(1)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 (经电脑填写加盖公章)1份;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1份);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受委托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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