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考虑信用风险缓释之后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
(八)采用资产证券化标准法的商业银行在计量具有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监管资本时,能够认可的合格保证仅限于本办法附件6第六部分所列示的第一项、第二项合格保证和信用衍生产品。特定目的信托不作为合格保证人。
(九)由合格保证人对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提供具有风险缓释作用的信用保护的,该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持有机构可以对具有信用保护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部分按照对保证人的直接债权计量监管资本要求。
(十)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仅覆盖部分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对于所覆盖部分,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附件的有关规定计量考虑信用风险缓释作用后的监管资本要求;对于未覆盖部分,则应按照不存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情形计量监管资本要求。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仅覆盖部分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并且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具有不同档次的,若无明确约定,应当视为该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按照从高级到低级的顺序依次为各档次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提供信用保护。
(十一)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之间存在期限错配、币种错配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6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二)作为非发起机构的商业银行为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提供信用保护的,应当视同于该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投资机构来计量监管资本要求。
(十三)除了本部分(十四)规定的例外情形,当资产证券化交易同时具有下列提前摊还情形时,发起机构应当为部分或者全部投资者权益计提资本:
11
1.在该资产证券化交易中有提前摊还条款的相关安排。 2.基础资产具有循环特征,包括允许借款人在信用额度内在事先约定的限额内变动提款额与还款额而形成的资产。
当基础资产同时包含循环信贷和定期贷款时,发起机构应当对基础资产中的循环信贷风险暴露部分按照本部分(十五)的相关规定计提监管资本。
发起机构为投资者权益计提的监管资本要求不得大于以下两项的最大值:(1)剩余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监管资本要求;(2)基础资产证券化之前的监管资本要求。
(十四)如有下列任何一项情形,发起机构都无需为证券化交易的提前摊还计提资本:
1.在补充型证券化交易结构中,所补充的基础资产不具有循环特征,而且在提前摊还发生之后,发起机构不能再增加资产池中的基础资产。
2.证券化交易的基础资产池虽然具有循环特征,但证券化交易的提前摊还安排导致其具有定期贷款性质,使发起机构无需承担基础资产的风险。
3.即使发生提前摊还,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机构仍然完全承担循环额度借款人未来动用融资额度的风险。
4.提前摊还的触发机制与证券化交易的基础资产或发起机构无关。
(十五)发起机构为投资者权益计提的资本为以下三项的乘积:
1.投资者权益。 2.相关信用转换系数。
3.基础资产证券化之前的平均风险权重。
12
投资者权益等于投资机构在证券化基础资产已提取本金余额和未提取本金余额的等价信用金额中所占的数额。在确定未提取本金余额的等价信用金额时,证券化基础资产的未提取本金余额应当根据发起机构与投资机构在已提取本金余额中的份额进行分配。
信用转换系数按照下列两项条件确定:提前摊还是控制型结构还是非控制型结构;基础资产为非承诺零售信用额度还是其他信用额度。
(十六)对于具有控制型提前摊还安排的资产证券化交易,发起机构应当根据表3确定信用转换系数:
1.对于承诺型信用额度,适用90%的信用转换系数。 2.对于非承诺的非零售信用额度,适用90%的信用转换系数。 3.对于非承诺的零售信用额度,按照表3中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三个月平均超额利差”与“超额利差锁定点”的比值确定信用转换系数。若该证券化交易未设定锁定超额利差,则超额利差锁定点为4.5%。
表3 具有控制型提前摊还安排的资产证券化交易的
信用转换系数表
非承诺型 三个月平均超额利差/超额利差锁定点(R) R>=133.33% 100%= R<25% 非零售信用额度 40%信用转换系数 90%信用转换系数 90%信用转换系数 (十七)对于具有非控制型提前摊还安排的资产证券化交易,发起机构应当按照表4确定信用转换系数: 1.对于承诺型信用额度,适用100%的信用转换系数。 2.对于非承诺的非零售信用额度,适用100%的信用转换系数。 3.对于非承诺的零售信用额度,按照表4中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三个月平均超额利差”与“超额利差锁定点”的比值确定信用转换系数。若该证券化交易未设定锁定超额利差,则超额利差锁定点为4.5%。 表4 具有非控制型提前摊还安排的资产证券化交易的 信用转换系数表 非承诺型 三个月平均超额利差/超额利差锁定点(R) R>=133.33% 100%= 四、 资产证券化内部评级法 (一)资产证券化内部评级法包括评级基础法和监管公式法。商业银行应当区分以下情形,选择相应的方法: 14 1.对于有外部评级或者未评级但可以推断出评级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应当使用评级基础法计量监管资本要求。 2.对于未评级而且无法推断出评级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可以选择下列方法计量监管资本要求: (1)监管公式法。 (2)符合本附件第三部分(三)规定的合格流动性便利,按照本部分(八)的规定计量监管资本要求。 (3)按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12.5倍计算风险加权资产。 采用监管公式法所计算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不得低于7%,再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不得低于20%。 (二)采用评级基础法的,风险加权资产等于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乘以表5和表6所列示的相应风险权重。 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决定于外部评级或者推测评级、长期评级或者短期评级、资产池中资产分散状况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优先等级四方面因素。 如果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对资产池全部资产享有最优先的受偿权利,该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可以作为优先档次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对于传统型资产证券化交易,如果第一损失责任以上所有档次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都有评级,则评级最高的是优先档次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如果某几个档次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评级相同,则其中受偿顺序最优先的为优先档次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对于合成型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如果符合本部分(三)所规定的条件,则超高档次为优先档次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 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1.资产池风险暴露有效数量(N)小于6的,该资产池不具有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