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填写、算算就麻烦了,只有一二张纸好写,有的会写而不愿意写怕麻烦,有的确实不会写,这种表现主要是在银行岁数偏大的信贷员中;第二种是信贷员会写的,但写的调查报告等资料都是按照企业提供的报表、与企业老板或财务人员交谈而写的,写的调查报告与我们去实际调查起来有出入,提供的报表有虚假的也写进去,资产不实的也写进去,这种表现主要是新的近两年当上信贷员的业务人员,信息不够灵,实地调查资格又嫩,有一种怕业务做不好的思想;第三种信贷员是极个别的,可以说要被淘汰的,不懂企业的行情、也
不深入调查、也不与其他信贷员沟通的,也无新增客户、连周转贷款也调查不清楚,没有经验,也不认真学习,得过且过。
信贷人员应该是四家:财务专家、行业专家、企业家、心理学专家。为什 么呢?首先在技术上要求我们的信贷人员明了企业财务,从根本上分析企业的各种能力,以胜任信贷管理工作。遗憾的是我们的信贷人员大部分是知之皮毛,难以想象这样的信贷人员能够经营好我们宝贵的资产;信贷人员对行业不了解、不精通就不能辨别我们应该支持谁,不能辨别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向是否正确;不懂企业经营管理怎么能洞察企业的细微变化,大风起于青萍之末。因此信贷人员不精通行业分析,不懂企业经营无异于盲人骑瞎马,夜半临清池;信贷人员还应该是心理学家,商场如战场,一个企业领导人的言行有可能就昭示着企业的兴衰和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深邃的洞察力对银行的信贷管理大有裨益。 5.2.3 利率定价风险
当前邮政银行利率定价比较高,虽然充分考虑了贷款成本与损失各方面的因素来确定的利率,但仍然不是很适合城市及农村市场,而且定价方式为全国统一,不符合各地实际情况,尤其当前的农村市场,15.30%的年利率在各家银行机构中是最高的,而农村各家金融机构的利率普遍在 8-10%左右,私人民间借贷在10-12%左右,相对于各家金融机构及民间借贷不具备任何价格上的优势。
当前邮政银行利率定价表现出来的问题一是缺乏健全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没有形成一整套完善的管理办法,在发放贷款过程中未将利率浮动纳入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管理制度中,存在营销与定价、审批与管理等方面的脱节现象,
没有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和防范系统,风险规避很难落到实处;二是目前也没有专门的利率管理机构,对浮动利率定价机制的形成、具体浮动利率标准的确定及资金成本的测算等缺乏相关的业务知识,而且执行具体贷款业务的基层员工又很难正确贯彻浮动利率政策的精神;三是在执行过程中的“刚性”,由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定价,统一执行,基层没有灵活的定价权,需要浮动或优惠的利率必须报总行审批决定;四是缺乏细分贷款对象的适用标准,没有建立对贷款对象进行细分贷款定价机制,缺乏信用评定标准等划分指标,使得只有选择一些粗线条的单一指标对贷款对象进行划分。
另外,有利于银行提高信贷定价能力的基础环境也不完善。依据发达国家银行通用的信贷风险管理模式,信贷风险衡量首要考虑的是权威评级机构对客户的评级,然后结合自身所掌握的相关信息确定风险等级,最后才是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而我国在前两方面的基础明显不足。我国尚未形成权威性高的信用评级机构,同时有关个人和企业客户的征信系统建设才刚刚起步,需要进一步完善。全国联网的个人征信系统开始运行,而包涵企业信息的数据库尚未建立,信息不对称情况严重,企业信息特别是中小企业信息获取渠道不畅,真实性难以保证,增加了风险控制的难度。
思维模式转变与利率定价机制改进明显落后于企业改革进程。受长期利率管制的影响,邮政银行的利率定价理念淡薄,银行没有充分发展信用评级技巧,也没有充分开发用于评价客户信用等级的信用评级工具,更不用保留目标客户的信用历史记录,邮政银行改革在提高风险控制能力上面临比其他方面更大的困难。 5.2.4 征信系统风险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从 2006 年正式运行以来,在规范个人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社会诚信度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目前个人征信系统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改进和完善。
具体表现为,一是系统正式运行以前发生的逾期记录仍反映在个人信用报告中。如某客户 2001 年办理住房贷款,2004 年 10 月份以前有若干次逾期,2005年 10 月份已全款付清。2008 年 9 月份,该客户申请贷款时,因逾期记录仍然
显示而遭拒贷,这明显与“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相悖。二是个人信用信息 基础数据库中部分数据项的信息量过少,影响系统的正常发挥。如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用交易信息项下只详细记载了最近 24 个月的信贷明细信息,之前信息无法查询;担保明细信息中,仅有被担保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担保金额及被担保贷款实际本金余额四项,而无相关金融机构名称,不便于异议申请的快速处理。三是征信系统中并不能完全表现出客户的实际信用情况,就客户简单的逾期记录能反映出客户的还款意愿及信用状况,从我行一年来的工作中来看,少数客户总是在多次催促下,甚至上门催收的情况下才还款,此类情况并不能反应在客户的信用报告中,由于是银行多次催收才使得客户贷款未出现逾期,所以没有在信用报告中出现不良记录,但根据实际情况,此客户的还款意愿不强、信用状况不良,此种情况在征信系统中查询不到,所以对客户的信用情况不能实现全方面了解。四是异议申请处理环节多,周期长,容易使申请人丧失市场机会。操作规程规定,基层央行征信管理部门受理异议处理申请后,应立即转交征信服务中心,征信服务中心收到后转至相应的商业银行协查,商业银行经过查询核实回复给征信服务中心,再返回到当地人行征信管理部门,然后通知申请人。该过程环节多,再加上商业银行在协查中大多存在严重的超期现象,造成整个异议处理时间过长,无法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有超过 50%的异议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得不到解决,还有少数的异议处理时间超过两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影响了异议申请人正常的信用活动甚至使其丧失市场机会。 5.2.5 审批制度风险
目前邮政银行实行的审批制度为审贷会制度,审贷会成员通常由 3-5 人组成,信贷员陈述客户情况,审贷会成员对贷款调查报告中的疑点进行提问,信贷员必须给出合理的解答,当审贷会成员提问结束后对此笔贷款进行表决,从职务最低的人员开始,实行一票否决制,当全体成员通过时候此笔贷款才确认通过,此种方式在很大程度上防范了风险,确保了贷款发放的合规,但是所有贷款均通过此种方式进行审批,面对整个县城区域的客户,相对反应出审批制度的呆板,不灵活,信贷员没有自主权,对信贷业务的发展是个极大的约束。
对农村市场来说,农户需要的贷款往往是几千到一两万,额度很低,风险也较小,农村贷款用途主要是用来养殖,经济种植等情况,出现损失的可能性较小,此类贷款由于额度很小,相对于审贷会制度来讲,调查后在上审贷会审批,手续较为繁琐,浪费时间和精力,应当给予信贷员一定的权限,在一定额度下信贷员可以自主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额度的多少,并由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改变审贷会审批制度,提高工作效率,迅速占领农村市场,方便农村客户。
同时,由于审贷会人员文化及素质水平不同,看待风险的眼光不同,对业务的理解也有差异,因此,审贷会成员对风险的认可也产生很大的偏差,就同一客户的贷款申请,往往产生不同意见,而审贷会实行一票否决制,往往由于一个审贷会成员的不同意见而导致此笔贷款不能发放,形成的最终结果就是审贷会形成的结果往往是最谨慎小心的成员做出的决定。
5.3 邮政银行个人信贷风险管理解决办法
5.3.1 完善人员素质
建立严格员工培训管理制度,对在职人员开展定期思想教育、知识更新和技能培训,重点进行爱岗教育和责任心的培养,积极培养其市场意识、营销意识、风险意识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及时总结收贷经验,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严格执行贷款发放的终身追究制,加大违纪发放贷款责任处理力度和员工业绩考察力度。
加强对信贷业务人员的培训。一是对信贷业务所有下发的文件都要给他们认真地学习,使他们了解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在各个时期的变化,才能使他们在微观上或在具体操作明确那些是支持的对象、那些是控制压缩的范围,心中有数才能有的放矢做好业务。实行退出与升迁制,对做的好的信贷业务人员,要给予一定的权限实行授权,对得过且过的信贷业务人员,实行退出机制,让有知识水平、业务能力和营销潜力的年青员工来锻炼培训,把信贷业务人员这只队伍培训好,邮政银行才能得到长足的发展。
5.3.2 完善定价机制
有效运行定价机制,从而达到利率定价管理的目的,这涉及到利率定价运行机制的建设。从实际情况来看,有三个主要因素会对未来利率定价运行机制产生影响。首先是市场监管的影响。我认为,即便实现了利率市场化,但市场监管者,如人民银行、银监会以及物价部门等仍然可能对各商业银行的利率价格实施一定的监管和影响,尤其是在利率市场化建设的初期。价格战或者哄抬价格,是市场监管者极力要避免的两种极端情况。其次,任何一个企业价格决策的出发点,都是试图在补充成本、吸收费用的基础上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商业银行也不能例外。一旦放开利率管制,首要的问题就是如何报价既能覆盖各项成本,提高资本回报率,又能在市场竞争中获取足够的市场份额,实现银行的持续增长。第三,在放松利率管制、实现利率由各商业银行自主决定的时候,业务营销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舞弊,以及随意加价或者让利等不良现象都有可能出现,从而损害银行整体的根本利益,甚至成为新的风险来源。而同时,业务一线的谈判人员又必须具有一定的自主权,否则将使银行各项业务限于被动的境地。 5.3.3 完善征信法律体系
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中,立法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制定规范信用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目的是保证信用交易的公平性;二是制定促进信用信息公开和保护的法律法规,目的是促进信息的公开以及保护个人隐私,企业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密;三是制定规范信用信息服务机构的法律法规,目的是规范信用信息服务机构收集,加工和传播信息的行为;四是制定对失信行为惩罚的法律法规,主要目的是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增加失信的成本。 5.3.4 完善规章制度
银行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凡是发放的贷款,无论数额大小均不得由单人操作;明确信贷员、主任、信贷部、审贷会的职责,每项贷款必须通过“审、贷、查”三步才可发放,违者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通过实行“三岗分离制”,建立和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有效机制,增加贷款透明度。督促贷款人员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