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细则

2019-04-13 22:52

福鼎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维护好集体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和省、市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乡村集体运行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按村(含居委会、社区,下同)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委会,对涉及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组织及人员的行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本细则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的原则性规范,凡村集体发生的一切收支、结算、分配等财务事项均应遵循本细则。 第四条 福鼎市村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小组对村级财务实行宏观管理。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村集体财务会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纪检、监察、审计、“三资”监管等部门依法对村集体 “三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对于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将依法依纪进行查处。

第五条 乡镇(街道、开发区)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执行措施和相关制度,对有关原则性条款可进行量化、细化,但不能与本细则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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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每年村集体应当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运转的原则编制财务收支计划。收支计划方案需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街道、开发区)备案后,向村民公开。计划外开支金额较大的项目,必须先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追加计划,并报乡镇(街道、开发区)备案。计划执行情况要半年听取一次群众意见,财务决算情况年终要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第七条 村集体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准坐收坐支,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私设小金库。

第八条 所有收入必须使用福建省农业厅统一印制的村级专用收款票据。专用收款票据实行领购证制度,票据使用单位应每半年到乡镇(街道、开发区)经管站核销一次。专用收款票据不得跨年度使用。已核销的票据存根由使用单位保管。

第九条 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或备用金制度。乡镇(街道、开发区)可根据本乡镇(街道、开发区)实际,确定采用库存现金限额制度或备用金制度。库存现金限额和备用金数额标准由乡镇(街道、开发区)按村规模和经济条件确定限额,一般控制在3000元以内,经济总量比较大且发展和建设项目较多的村可适当放宽,最多不得超过5000元。日常开支由库存现金或备用金支付,单项费用超出库存现金或备用金额度的,由代理中心为村按程序转账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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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村集体在收到现金收入后必须在3日内存入开户银行,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条 严格代管资金支取管理。村集体支取代管资金要严格审批手续,支取代管资金时,村集体首先要向乡镇(街道、开发区)委托代理中心提交使用资金的申请报告。申请资金限额标准和审批程序由乡镇(街道、开发区)具体规定。对同一项目的资金要一次性申请,严禁拆项分次申请。村集体对支取资金报账时,乡镇(街道、开发区)委托代理中心对支出票据与书面申请要逐项核实,发现与申请项目不符合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开支必须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实行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限额联签审批制度,即:村党支部书记审查、村委会主任审批、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审验。超限额开支应经村两委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方可执行联签审批。超限额开支报账时应附上村两委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并由乡镇(街道、开发区)包村领导证明。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两委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批的限额标准由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规定。

第十二条 财务支出凭证必须使用税务正式发票,对因特殊情况无法取得正规原始发票的,必须使用市经管站统一印制的支出凭证,注明支出事由,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共同签字后方可报账。严禁使用“白条”记账。

第十三条 严禁跨期报账。当月发生的收支业务经审批后,即应向代理中心会计报账,原则上不得超过下个月的10日。超过规定期限的,必须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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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村报账员与代理会计有权拒绝不真实、不合法、内容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同时应及时报告村领导或乡镇(街道、开发区)经管站,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和压缩非生产性支出。对村干部补贴、差旅费等实行总量控制、限额管理。

1、严格控制村干部享受固定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村干部享受固定补贴的人数、补贴标准和退职村干部补助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2、因公出差的支出,要一律填制差旅费报销单。参加本乡镇(街道、开发区)范围内的会议、活动据实报销;市内、市外的误工补贴标准由乡镇(街道、开发区)自行规定;外出学习培训凭通知及举办单位出据的发票,经乡镇(街道、开发区)包村领导证明后核销。严禁公款旅游。原则上不得报销租车费。

3、不准用公款送礼(包括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其他方式),违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严禁用公款安装私人电话、购买手机等行为。手机话费补贴标准由乡镇(街道、开发区)自行规定,但村主干每月最高不得超过150元。

5、取消村级招待费。村集体确因招商引资等特殊情况需要列支招待费用的,村集体应依据经营性收入状况,规定比例标准,确定村级招待费用限额,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执行,并报乡镇经管站备案。发现超过限额的招待费,按招待费总金额20%-30%的标准,对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进行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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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开发区)每年定期对村集体开展债权债务清查,按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数量、经手人、证明人等情况分类登记造册,摸清底数,张榜公布。

第十七条 对拖欠的村级债权,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加以催收,落实经办人的清收责任。对债务单位撤销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追回的款项,要由乡镇(街道、开发区)经管站审查,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予以核销。但对未履行有关程序和审批手续造成债权损失的行为,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对已形成的村级债务,在清查确认的基础上,积极采取收欠还债、降息减债、划转债务、盘活集体资产和增加集体收入等方式进行化解。

第十九条 坚决制止村级新增债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村级集体经济要开源节流、精打细算,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因发展生产需要举债的,应当先提出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报乡镇(街道、开发区)备案。对未按以上要求擅自举债的,按照 “谁签字、谁负责”原则,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 资产资源管理

第二十条 村集体生产性经营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经营方式的选择,必须经村集体研究,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决定结果报告乡镇(街道、开发区)经管站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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