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细则(2)

2019-04-13 22:52

经营方式可以由村集体直接经营或以招投标的方式对外进行承发包。

第二十一条 村耕地、山林、水面、果园、厂房、店面及直属企业等承包项目,添置大宗财产、对外投资、入股、举办各项基本建设等重大事项,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公开招投标,并签订规范的经济合同。工程项目支出还须具备预决算手续,经乡镇(街道、开发区)经管站审核后,按规定报支入账。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生产性经营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基数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的要以招投标方式进行,基数在50000元以内的可由村两委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共同研究决定。

项目的承发包基数必须经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无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可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群众公示。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直接经营生产性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所发生的财务收支以及承发包的收益、支出,应严格依照《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执行。

第二十四条 建立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台帐,资产变动时必须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对集体资产资源被其它单位或个人占用、权属暂没有界定清楚的,作为待界定资产登记,并定期向乡镇(街道、开发区)经管站报送资产资源增减情况。

第二十五条 将村集体资金用于投资的,应当编制投资方案,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是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的主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同意擅自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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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资产资源对外发包的,一律无效,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资产管理制度:

1、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 元以上的资产列为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可达一年以上的也列为固定资产。

2、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管好、用好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准确登记,并建立健全明细账册,定期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3、对固定资产的拍卖、转让、入股,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无资产评估机构的,可由村集体组织评估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

4、将村集体资产用于投资的,应当编制投资方案,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5、村集体建设项目的施工,应当实行招标。招标方案由村集体拟定,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实施。

6、依法管理土地、林木以及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7、每半年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一次村资产(含固定资产、债券等)运营、报损情况,并上报乡镇(街道、开发区)经管站备案。

第二十八条 资源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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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村集体的森林、山岭、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受国家法律保护,其所得收入归属于村集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集体土地、森林、山岭、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公开竞价和招投标制度。加强对集体资源性资产的承包(租赁)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承包(租赁)人,并签订规范的经济合同,发包(租赁)收入要全额纳入集体账内核算。

3、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经营方式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4、加强和规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必须由本村民小组集体讨论通过,向乡镇(街道、开发区)报备。加强征地补偿费的监管,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5、主动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对集体资源性资产发包收入和征地补偿费的收支情况的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列入村务公开内容,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九条 资产资源招投标管理制度:

1、村(居)集体资产租赁经营,必须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对原出租的集体资产到期后拟作为重大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经营的,村集体要将有关招投标材料,送乡镇(街道、开发区)招投标委托服务中心审核后,报乡镇(街道、开发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办。各村(居)书记、主任为本单位集体经济资产管理直接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集体资产的管理;村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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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委员会、乡镇(街道、开发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办负责全程监督。

2、村内的集体企业、鱼塘、店铺等项目均实行公开招投标承包制度。

3、村内的基建项目是指集体投资建设开发的楼房、厂房、门店、道路、幼儿园、敬老院、文明卫生设施、客观存在的内外装修及由集体统一规划、填土开发的住宅小区工程等。村内基建项目必须先将工程意向、选址、预算及效益预测等,经村党支部和村委会集体研究,再召开听证会,经党员大会、村民代表(或户代表)会议通过,方可申请审批用款。

4、农村集体10000元以上的经营性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和转让必须实行公开招拍挂。预算在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由村级组织邀请招投标或公开招投标;50000元-300000元(含300000元)的,由乡镇(街道、开发区)招投标委托代理中心组织公开招标;300000元以上,委托中介组织招标。

5、农村集体资源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50000元以下押标金壹仟元,每超50000元增加1000元,弃标没收押标金。中标后,在规定期限内按标书签订合同。

6、施工期间,村两委可委托监理部门或村民代表对工程质量、进度等进行监督。发生工程变更及附加项目,必须取得设计依据,并由村民代表会议通过。而中标价外增加的工程费不得超过中标价的10%,否则,必须对增加工程另行招标。

7、工程完工,必须邀请乡镇(街道、开发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机构、村务监督委员会等有关人员及承建方共同到现场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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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经验收合格,应及时填制工程验收审批表,经参与验收人员签名后,逐级上报审批,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8、村内基建项目验收必须提供以下相关资料:工程建设合同、工程监理报告、工程竣工图、竣工财务决算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设计变更情况报告及核定单、竣工验收证明、建设单位现场签证、基建工程发票、工程项目盘点移交清单及财产盘点移交清单等。

9、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加强对资产资源市场化运作管理的跟踪监督,加强标后资金管理的监督。

第四章 职 责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办公室的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

2、参与研究制定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制度和办法。 3、组织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专项调查研究、分析“三资”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创新“三资”管理机制。

4、负责对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的指导、检查、监督、考核。

5、负责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情况的统计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6、指导帮助各村落实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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