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报账员必须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获取农村财会任用证,参加年度审验,由乡镇(街道、开发区)聘任后,持证上岗。
3、报账员要严格管理票据,在开出票据后要及时将收入上交乡镇(街道、开发区)委托代理中心。发现未按时上交收入的,予以报账员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不按期整改的,给予停职检查直至解除聘用。
4、报账员每月(或每季)必须按时报账,按时按要求张贴财务公开报表。对因不及时报账,造成财务混乱及其它恶劣后果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五十七条 乡镇(街道、开发区)委托代理中心会计责任奖惩:
乡镇(街道、开发区)委托代理中心代理会计负责村级账务处理和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分别予以警告、罚金和辞退处理;情况严重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1、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财务法规处理业务的;
2、受理村级审核程序、审批手续(签章)不齐全的经济业务凭据的;
3、受理不合法或跨期经济业务凭据的;
第五十八条 乡镇(街道、开发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委托代理中心负责人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追究相关责任:
1、利用职权,挪借代管资金的; 2、越权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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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4、玩忽职守,给村财管理和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 第五十九条 招投标工作中的责任追究
乡镇(街道、开发区)、村两级干部在招投标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
1、故意违规招标,违规发包的; 2、明招暗定,私下承诺的;
3、在工程建设项目制定预算过程中,故意抬高造价,造成集体利益受损的;
4、在处理集体资产拍卖过程中,故意低估资产实际价值,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
5、在承包经营项目中,未经集体研究故意压低承包价,不经公开发包,私自订立承包合同的;
6、在招投标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影响较大的;
7、违反投标结果,在签订合同时私下给予中标方好处,使集体利益受损的;
8、故意破坏,干扰招投标工作的; 9、其他在招投标工作中的违规行为。
第六十条 乡镇(街道、开发区)经管站负责人、财政所负责“三资”的监管人员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追究相关责任:
1、村集体财务收支未按规定期限结报而不向有关领导汇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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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现有多头开户或村报帐员库存现金超限额而不予及时制止、整改的;
3、发现村集体资金擅自出借或提供经济担保而不及时制止的; 4、发现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村工程建设未按规定公开招投标,不及时制止的;
5、发现村集体未按规定签订或变更经济合同、未按合同规定收缴各类款项,未及时提醒、制止的;
6、发现村超额分配,损害集体利益,而未及时制止,未向主管领导汇报的;
7、未按规定组织抽查村库存现金的;
8、乡镇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收支审核或财务公开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9、因管理监督疏漏,造成乡镇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资料遗失或损毁的;
10、对村集体审计整改意见和处罚决定监督落实不力的; 11、其它违反农村“三资”管理规定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村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由市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市直有关部门督查落实。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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