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业务指导培训、检查和监督。
8、抓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网络应用,充分利用网络平台进行实时监管。
9、配合开展并完成年度农村集体“三资”审计监督,完成农村集体“三资”审计任务。
10、配合查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落实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职责:
1、负责做好受委托代理村(居)的各项会计业务核算工作。 2、监督受委托代理村(居)的报账凭证(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要求、各项收支和资金使用是否合理,保证会计资料准确、真实、完整。
3、及时为受委托代理村(居)提供会计报表及有关收支明细情况,指导各村(居)按规定进行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上报有关报表,提供各类会计信息。
4、做好受委托代理村(居)会计资料、档案的整理和保管工作。
5、为受委托代理村(居)集体资金管理、对外投资、工程建设等经济活动提供咨询服务。
6、总结工作经验,反映存在问题,健全和完善工作制度。 第三十二条 委托代理会计的职责:
1、遵守财经法律法规,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反映违法违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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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列席所代理村(居)的有关生产建设、经营管理、兴办公益事业等经济活动的会议,参加所代理村的财务预算编制。
3、按月或季度核对报账员兼出纳员的现金发生额及余额,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发生额及余额。
4、办理所代理村(居)的各项会计业务核算工作,真实、准确、及时填写会计账目,编制财务会计报表,保管会计档案资料。
5、协助所代理村(居)做好财务公开工作。
6、监督管理所代理村(居)筹集的资金和集体资产、资源。 7、认真进行会计检查,搞好内部会计监督,并接受外部的监督和指导。
8、办理其他会计事务。
第三十三条 报账员兼出纳员的职责:
1、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存款结算业务。遵守库存现金限额管理制度,超限额的现金按规定及时送存银行;现金管理做到日清月结,账面余额与库存现金应每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查对。
2、办理现金和银行存款收付业务时,要严格审核有关原始凭证,做到“六不付”,即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不付;没有单据的不付;单据涂改、字迹不清的不付;手续不完整、用途不当的不付;未经村民主任审批的不付;超越权限审批的不付。并及时按顺序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结出余额。
3、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4、保管好私人印鉴(章)、空白支票、专用收款票据等。不得保管财务印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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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管好库存现金和国库券、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安全与完整。
6、每月或每季度要认真收集好报账需要的各种资料,按时向乡镇委托代理会计报账。
7、完成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十四条 资产资源监管服务中心的职责:
1、协助并督促村(居)开展资产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确保资产保值增值,并获得合理收入。
2、建立各村(居)资产资源电子档案,加强资产资源动态管理,确保资产资源不流失。
3、管理、审查、核准农村集体、村(居)办企业各类经济合同,确保合同合法、真实、公平、有效。
4、审核资料应依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开、公正、竞争和注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5、经济合同必须经监管中心审核、盖章后方才生效。中心有权要求合同双方更正或增减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等相关的条款;如有必要,中心可进行调查或举行听证会。
6、工作人员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审核工作。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防止有关信息外泄。
7、健全合同档案制度,各类合同按村(居)分别归档,妥善保存。
第三十五条 招投标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职责 1、审核招投标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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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招投标项目是否符合程序,材料是否齐全,并报镇村(居)集体“三资”监管办公室批准。 3、协助村(居)对招投标项目的评估。
4、听取村(居)民对招投标活动的意见和建议。 5、检查、指导村(居)开展招投标项目前期工作。 6、组织参与招投标项目的双方按规定程序开展招投标工作。 7、督促和协助中标者与招标方签订规范的合同文书。 8、建立并管理招投标有关档案。
9、督促中标者与招标方按合同规定履约,并建立健全跟踪管理记录,以及合同履约效果评价结论。
10、总结工作经验,反映存在问题,健全和完善工作制度。
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六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3-5名村民代表组成,村两委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对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罢免其资格。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培训。
第三十七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应敢于行使和正确行使监督权。村干部和会计人员在正确行使权力的同时,应自觉接受监督,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行使监督权。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权包括: 1、有权代表群众在指定地点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和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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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权参与和监督村财务收支计划、财务制度的制订实施; 3、有权对不明账目和票据进行质询;
4、有权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财务公开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5、有权向乡镇(街道、开发区)纪委、经管站直接反映本村有关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 坚持定期民主理财制度。每月5日-10日为全市统一理财日(经济总量较小的村可按季理财,每季第一个月5日-10日为理财日)。民主理财时,村务监督委员会组长召集小组成员对本月或本季财务收支进行逐项审查。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权向村两委提出,村两委应当及时改正。
第三十九条 坚持财务定期公开制度。每月的21日为全市统一财务公开日(按季理财的村每季第一个月21日为财务公开日)。月(季)度公开报表为:资产负债表、会计科目余额表、宁德市村级货币资金收支明细公开表。年度公开报表为:会计科目余额表、宁德市村级货币资金收支明细公开表、资产负债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财务公开报表由乡镇(街道、开发区)委托代理中心负责制作,经乡镇(街道、开发区)村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小组加盖“村务公开专用章”后交由村公开。公开以固定公开栏为主要形式,可以利用会议或印发“明白单”等形式进行补充。公开后,村两委对群众提出的问题,村两委应及时答复或妥善处理。
第四十条 财务公开具体事项
1、年初经过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村集体年度财务收入、支出预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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