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村集体财务收支详情; 3、村集体债权债务;
4、各级投入新农村建设的项目、资金及使用情况; 5、各种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6、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情况; 7、村集体资产明细;
8、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管理处置情况;
9、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社会个人捐赠款物使用情况; 10、村组干部补贴和误工报酬等。
第四十一条 乡镇(街道、开发区)委托代理中心和村应分别建立财务公开档案,并将财务公开栏拍照留存,妥善保管村民建议和改正措施等资料,接受查询。
第四十二条 推行会计委托代理。乡镇(街道、开发区)委托代理中心,应根据代理会计的业务承受能力合理安排代理村的数量,每名会计原则上代理不多于六个村。代理会计应持证上岗。经管、财政干部不得兼任代理会计。村级设一名报账员(由出纳兼任),负责报账。
第四十三条 乡镇(街道、开发区)委托代理中心按村设立账簿,包括总账、明细分类账、固定资产登记簿等。村级报账员设立现金(存款)日记账、财产物资登记簿、往来登记簿等。
第四十四条 每月的11—15日为全市统一报账日(按季理财的村每季第一个月11日-15日为报账日)。凭证传递和核算流程为:
1、村级组织发生经济业务,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办理规定审签手续后,交报账员办理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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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账员将审核后的原始凭证进行分类汇总,报送乡镇(街道、开发区)委托代理中心;
3、每月16—20日(按季报账的,每季第一个月的16-20日)代理会计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利用农村财务计算机网络监管系统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公开报表,于 20日前将各村当月(季)财务分析报告报市农村财务网络监控中心。
4、乡镇(街道、开发区)委托代理中心对录入监管系统已经结账的会计资料,原则上不得通过软件的内部程序进行更改。对确需更改的,要以书面的方式,经乡镇(街道、开发区)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市农村财务网络监控中心授权操作。
第四十五条 市、乡镇(街道、开发区)经管站要加强对委托代理中心和村进行财务业务指导,建立健全检查督导制度。督查代理会计做账的及时性、规范性;督查村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货币资金管理、合同管理、工程项目招投标等制度执行情况;督查报账员报账的及时性和规范性。
第四十六条 代理中心要严格按照《福鼎市农村财务计算机网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网络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实现财务数据实时传递、实时查询、实时监控。
第四十七条 市、乡镇(街道、开发区)经管站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有权审计村集体财务,有权责成村纠正和制止不合法的开支;有权建议对违反财务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惩处;对阻挠、拒绝、破坏审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封存其账册,并建议纪检部门进行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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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村两委会换届,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离职,乡镇(街道、开发区)都应对其进行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终结后在15天之内办理财务交接。
第六章 责 任 追 究
第四十九条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村集体“三资”管理情况纳入村干部绩效考核的内容:凡不按期及时理财的,追究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的责任;凡不按期及时报账的,追究报账员责任;凡不按期及时记账的,追究代理会计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按法律、法规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理。
1、据混乱的;
2、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收支账外循环的;
3、村收入不按时纳入乡镇(街道、开发区)代理中心管理的; 4、坐收坐支现金的,库存现金超限额的; 5、“白条”记账的;
6、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代行出纳职责的; 7、有其它违规违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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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因财务管理不善,发生违纪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按法律、法规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理。
1、贪污受贿、挥霍浪费的; 2、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3、故意毁账或造成账据遗失的;
4、因财务管理不善酿成重大事件或因此而引发群众上访的; 5、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五十二条 在财务开支审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按法律、法规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处理。
1、没有按审批权限开支的;
2、擅自决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由此而引发群众上访的; 3、开支单据不规范和审批、监督手续不完备的; 4、责任人失职的;
5、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五十三条 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在接受监督和履行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按法律、法规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理。
1、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发挥监督作用的;
2、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报账员抵触甚至是阻挠民主理财的;
3、借民主理财之机搬弄是非,造成严重矛盾的; 4、在理财中参与弄虚作假的; 5、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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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在财务公开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究包村领导、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责任。
1、没有按期进行财务公开的; 2、假公开的;
3、公开不清楚,形成矛盾长期得不到化解的; 4、公开手续不完备的; 5、有其它相关错误行为的。
第五十五条 乡镇(街道、开发区)包村领导、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责任奖惩
1、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为财务管理主要负责人,对财务管理情况负直接责任。乡镇(街道、开发区)对财务管理好的村应给予奖励;对财务混乱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2、对村私设账外账、匿报漏报收入的,一经查实,全部没收,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交由有权部门查处;对村收入不按规定时限交乡镇(街道、开发区)委托代理中心长达10天以上的,对乡镇(街道、开发区)包村领导、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给予告诫,并限期整改。
3、对不按期及时组织民主理财的和有意阻挠报账员及时报账的,对乡镇(街道、开发区)包村领导、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予以告诫,并限期整改;对其中的主要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五十六条 报账员资格和责任奖惩
1、报账员为村财务管理直接责任人,应带头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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