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讲义(4)

2019-04-13 23:33

第四节 罗马的希腊化与自然法思想的延续

一、导论

希腊的衰落与罗马帝国的兴起 希腊化时代与世界帝国的图景 斯多葛学派与罗马帝国的影响 二、 罗马的希腊化

《十二铜表法》——罗马对希腊的第一次学习 公元前155年,派往罗马的哲学家使团 辩论与哲学:罗马的希腊化

当希腊哲学在罗马帝国的征服下转向一种世界性的哲学的时候,罗马人却将其世俗化和政治化,并在哲学的身上打下深深的政治的烙印。实用的态度和追求,不但没有摧毁哲学,反而让哲学得以蓬勃发展。这种发展现象不是一种超越式的,毋宁说是希腊哲学寿终正寝前的回光返照,各种哲学流派之间的相互影响和融合,不但没有促成希腊哲学的再次上升,反而最终走向了神秘主义,为以后基督教神学全面接手哲学埋下了伏笔。总体上而言,这时的哲学并没有得到超越,后人们只是在前人的影子下,试图描述出一幅符合罗马帝国的世界图景,如果说他们有所超越的话,这就是最大的贡献:通过这种世界性的表达,为罗马帝国的存在进行论证,并且将希腊哲学的火种保留下来,并最终融合在罗马人的世俗生活中,完成了罗马文明和希腊文化的第一次融合,奠定了西方世界精神的基础。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斯多葛学派对罗马人的影响,这种影响在罗马法以及西塞罗的哲学体系中得以体现。 三、 西塞罗的自然法观念

西塞罗:公元前106年—公元前43年,出生骑士家庭,18岁上大学,学习文学和法学,25岁开始担任律师,27岁赴希腊学习哲学,受多个希腊哲学流派的影响,其中影响最大的是斯多葛学派。

自然法理论与国家观念:

1、 国家是伦理共同体,其本质是正义 国家必须是一个伦理共同体,意识到相互的责任和相互的权利,依赖对法和权利的合意以及共同促进互利关系的意愿而联结在一起。——《国家篇》

正义是唯一特别无私和慷慨的美德,而且(只有受正义鼓舞的人)才会为所有人谋利益和为他人服务——《国家篇》

2、 自然是正义的基础

自然是正义的基础——《法律篇》

由于我们根据自然来判断善与恶,善与恶之分是自然的第一原则,因此我们也能够依据自然法来决定是高贵或可耻的事。——《法律篇》

遵循自然,依据自然法生活,就是说,只要人自身按自然的要求去获取所希望的东西,这必定是最合法的和最有美德的生活方式。——《法律篇》

3、 法律是将政治社会联合起来的纽带

4、 法有自然法和人定法之分

真正的法律是与自然相合的正确的理性;它是普遍适用的、不变的和永恒的;它以其指令提出义务,并以其禁令来避免做坏事。此外,它并不无效地将其指令或禁令加于善者(它不会无必要地对好人行命令或禁令),尽管对坏人也不会起任何作用(但对坏

人却以命令或禁令予以威召)。试图去改变这种法律是一种罪孽,也不许试图废除它的任何部分,并且也不可能完全废除它。我们不可以元老院和公民大会的决定而免除其义务,我们也不需要从我们之外来寻找其解说者或解释者。罗马和雅典将不会有不同的法律,也不会有现在与将来不同的法律,而只有一种永恒、不变并将对一切民族和一切时代有效的法律;对我们一切人来说,将只有一位主人或统治者,这就是至高无上的神,因为他是这种法律的创造者、宣告者和裁判者。无论谁不遵从,逃避自身并否认自己的本性,那么仅仅根据这一事实本身,他就将受到最严厉的惩罚,即使是他逃脱了一般人所认为的那种惩罚。——《国家篇》

5、 自然法就是理性,是正义的基础

人是所有生物当中唯一具有优越的理性和思想的种类。理性是人和至高无上的神的共同财产,是神与人之间天然的、合理的交流渠道

因为理性的确存在,它源于宇宙的本性,催促人们做正确的事情,禁止他们做错误的事情;理性成为法律,并不始自它成文之时,而是始自它产生之时;它同圣灵一样古老。因此,旨在命令和禁止的真正的和原初的法律,就是最高神的理性。——《法律篇》

法不是别的,就是正确的理性;它规定什么是善和恶,禁止邪恶。——《法律篇》 这种法是正确的理性。它是所有命令和禁令的真正规则。无论谁蔑视这种法,或以成文,或以衡平形式,必定是非正当的和邪恶的——《法律篇》

6、不符合自然法的人定法是无效的

除了自然的规则,没有什么其他规则能使我们区分善或恶的法律。——《法律篇》 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安全、国家的繁荣昌盛和人们安宁幸福的生活;??当那些违背自己的诺言和声明,给人们制定有害的、不公正的法规的人立法时,他们什么都可以制定,只不过不是法律。——《法律篇》

7、最好的国家形式——混合政体理论

四、 罗马法学家与自然法观念

1、 市民法、万民法与自然法

乌尔比安:私法由三个部分构成,或基于自然法,或基于万民法,或基于市民法。自然法是自然教给所有动物的东西,因此自然法并非人类特有而是所有动物共有的东西,男女结合、生儿育女、教育儿女等都出自自然法??万民法乃是人类之间所遵循的法,很容易理解万民法与自然法的不同,与自然法是所有动物里共通的东西相对,万民法只是人类相互间共通的东西——《学说汇纂》第一卷第一章第一节

盖尤斯:所有受法与习俗统治的人,在其遵守的法中,一部分是他们特有的而另一部分则是全人类共有的。各个共同体为自己制定的法是各个共同体特有的,这种法叫市民法。但是,依自然理性为全人类制定的法应当被所有的人遵守和适用,这种法叫万民法。

——《学说汇纂》第一卷第一章第九节

保罗:法可以有种种含义,一种含义是:法通常被称之为衡平与善的东西,也就是自然

法。另一种含义是:法通常被称之为为了全体市民或多数市民的利益的东西,即市民法。 ——《学说汇纂》第一卷第一章第十一节

2、 法学家的自然法观念是实用性的,而非哲学性的

罗马法学家们所说明和论证的不是一种哲学意义上的自然法或万民法,而是应

对世界性帝国存在所必需的对法的普适性的论证和说明,自然法在法学家的眼中并非一个完整的、既成规则体系,而是一种解释手段,通过自然法、万民法使实在法适应变动不居的环境和事实,并逐渐构建起一套具有普适性的法律体系——罗马法。

“罗马市民所有的法,一部分是他们特有的,一部分是人类共同的”——盖尤斯 “当我们谈论法时,除非特别注明我们正在论述的是哪个城邦,则一般指我们的法”

——《法学阶梯》第一卷第二章第二节

通过这种表述方式,逐渐将罗马市民法泛化为具有普适性的世界法。

3、 罗马法学家的自然法并不具有优越性

在所有罗马法学家关于自然法、万民法的论述中,我们无从发现自然法高于实在法的断言和结论,换言之,自然法、万民法与市民法并不具有某种效力优越性的位阶,即自然法高于万民法、万民法高于市民法的效力,市民法只有从更高等级的法中才能获得效力。甚至恰恰相反,当万民法与市民法相冲突的时候,万民法往往让位于市民法。因为在实践当中,所谓的万民法只是一个实践性的部门法的称谓,即处理罗马境内的罗马人与外国人、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贸易及纠纷关系的法;与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市民法相对应。因此,应当认识到罗马法学家口中的自然法是与西塞罗的自然法观念完全不一样的概念。

第五节 神学自然法

一、导论

基督教的兴起 神学统治哲学

世俗世界与神圣王国的二元对立

二、奥古斯丁的神学理论与自然法

1、奥古斯丁对柏拉图哲学的基督教化

首先,奥古斯丁认为信仰就是以赞同的态度思想,任何怀疑、批判和否定,或者赞同,都是人理性的表现,但是任何怀疑、批判、否定以及赞同都是以某些无可置疑的前提出发的,这些前提就是信仰的对象。奥古斯丁区分了三种不同的思想对象,第一种是只能相信、不能或者不需要理解的东西,如历史事实;第二种是相信和理解同时起作用的对象,如数学和逻辑规则;第三种是只有先信仰然后才能理解的对象,这就是关于上帝的真理。这就奠定了人的理性与上帝信仰之间的关系。即没有理性我们不可能信仰,没有信仰,理性自身无法建立起有效的知识体系。“只有信仰才有理解,没有信仰就没有理解”,哲学就是神学。

其次,在认识论上,奥古斯丁提出了“光照论”。奥古斯丁认为人类所拥有的知识的确定可靠性是显而易见的,关键问题是这些知识是从哪里来的?人的理性有无凭借自身发现真理的能力?奥古斯丁从真理和理性关系出发,探讨了三种可能性,即真理低于、等于或高于理性。最终得出真理高于理性的结论。奥古斯丁将上帝喻为太阳,将真理喻为光,提出了“光照论”。“如果你发现一个永恒的、不变的东西高于我们的理性,你还能不称之为上帝吗?”,“真理就是我们的上帝”。换言之。一切真理都存在于上帝之中;并且,真理以光的形式照耀出来。光照是人类获得真理的途径。“规则除了被写在我们称为真理之光的书上,还能在哪里呢?一切真理的规则被铭刻在这里,并且从这里被移植到正直的人的心灵,??这些规则在人的心灵上留下自身的印记。”因此,一切有理性的人都或多或少的拥有真理,但是,只有那些信仰上帝、热爱上帝的人才能把真理之光的印记集合起来,使这些最初是模糊的印记凸现为清晰、完整的观念,形成对上帝的认识。

再次,双城的划分,奥古斯丁认为,一个人的群体是一群有理性的存在着就他们所爱的事物达成共同协议而结合在一起。根据这一标准,“两种爱组建了两座城,爱自己、甚至藐视上帝者组成地上之城,爱上帝、甚至藐视自己者组成了天上之城,前者荣耀自己,后者荣耀上帝”。奥古斯丁说,两座城只不过是“隐喻”,其意是“一部分人命定与上帝一起进行永恒的统治,另一部分人与魔鬼一起永遭磨难。但是,这只是他们的结局”,“实际上,这两座城在现世相互交织、混合,直到最后审判才把两者分开”。因此,这两部分人生活在同样的国家,经历着同样的历史命运,区分两者的标准完全是内在的生活态度。同时,奥古斯丁认为,“上帝之城”只是真正虔诚的基督徒心目中朝拜的目标,并不等同于从事圣事的场所——教会;另外,“上帝之城”也不是与世俗政权分庭抗礼的另一政权。也就是说,基督徒也应当服从世俗的权力和法律,承担世俗社会的义务。但世俗统治者和其他基督徒一样,也应当服从上帝的法律,以“上帝之城”为朝圣的目标。 2、自然法思想

原罪与国家的不完善

每个人都是有罪的,原因在于人类的祖先亚当的原罪,并以某种方式传给其所

有后代,人类的堕落和罪恶皆源于此。人类堕落后的世俗生活及其制度,并不是上帝创世的一部分,而是作为阻止人类趋向恶的手段。换言之,人自身不是自主的和自足的,因而世俗国家也不是完善和自主的,古典哲学家所期望的在城邦世俗生活中达至至善的目标是不可能实现的。真正能够拯救人类、实现救赎只能靠爱上帝,只有在上帝那里才能引导人趋向善。因此,世俗国家在本性和目的上是惩罚性和补救性的,其作用实质上是消极的,即用暴力来惩治和抑制人们的罪错和邪恶。

因此,如果试图从世俗社会本身去寻求最终的善和正义是不可能的,奥古斯丁认为,正义的主要关系不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人与神之间的关系:如果人不侍奉上帝,怎么可能体现正义?最终的正义只能在上帝那里。

在此基础上,奥古斯丁区分了永恒法、自然法和世俗法

永恒法:一切事物借以处于完美秩序的法,即上帝的意志和智慧,正是上帝的意志和智慧引导一切事物达至各自得目的。永恒法构成了正义和公道的普遍而神圣的源泉,正义和善从中流溢出来。永恒法是普遍同一、永远同一而没有例外。

自然法:是永恒的上帝律法在人的意识和灵魂中的复现或写照,从而有别于永恒法。换言之,自然法是人对上帝的真理或永恒法的智性参与。其效力来源于永恒法。

世俗法:或称之为人定法,乃是人类世俗国家制定并行之有效的法律,作为法,它应当维护公益,并且必须是公正的法。世俗法是变动不居的,各个国家的制定法是不同、甚至相左的,这种可变的世俗法恰恰使国家相互区别,并赋予每个国家以单一性和独特性。国家和民族不过是通过独特的世俗法结合而成的人类共同体。

在永恒法、自然法与世俗法三者之间的关系上,非常明确的是存在着鲜明的等级秩序,即世俗法必须服从自然法和永恒法,自然法必须服从永恒法。奥古斯丁认为,如果国家法律不符合自然法和正义,便不具有真正法律的特征,国家也不是真正的国家。在世俗法与永恒法关系上,奥古斯丁认为,即使世俗法是公正的,它在许多方面仍是不完善的法。首先,它的存在不是为了善者,因为善者努力追求永恒的利益,只服从永恒法;而是为了不完善者,因为不完善者只有在人类法的强迫下才有正义的行为。因此,世俗化虽然是不可缺少的,但它所体现的正义只不过是完善的正义的影子或近似物。其次,世俗法仅仅规定和禁止外在的行为,它不涉及这些行为背后的动机,甚至很少关心纯粹的内心活动。因此,只遵守世俗法并不能保证道德的善,它需要补充以更高级的法。而永恒法约束人的一切活动,包括内在的活动,而且单独就能产生善而不仅仅是善的外表。

三、阿奎那的自然法思想

1、阿奎那论法的性质

法与理性的关系:阿奎那认为,法是命令和禁令,但是它属于理性的东西,因此法的性质是理性,“法是人们赖以导致某些行动或不作其他一些行动的行为准则或尺度”

法与共同的善:阿奎那认为法是为所有人的福利而制定的,

法与立法者:阿奎那认为,法是事关共同善,首要的与最重要的制度。法旨在实现的共同善属于全体人民,或属于代表全体人民的某个人,因此,立法属于全体人民或关心全体人民的公共代表人之事务。

法的生效:阿奎那认为法的颁布是法取得效力的必要条件。

法的定义:法不外乎是旨在共同善的理性命令,由对共同体负责的人制定和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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