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讲义(8)

2019-04-13 23:33

第四节 哈特:自足的规则体系

一、哈特对奥斯丁的评判

哈特认为奥斯丁的实证分析法学是“一种最清晰最彻底的企图,即以命令和习惯这些明显简单的要素来分析法律概念”,但是奥斯丁对法律概念的分析却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1、 奥斯丁没有理解法律制度的复杂性,因为奥斯丁的法律意象是一个人或团体通过命

令和制裁把他们的意志强加在其他人身上,哈特通过分析“被迫”和“负有义务”,认为奥斯丁没有看到法律所具有的权威和普遍性; 2、 奥斯丁的分析模式忽略了“法律的多样性”,尽管命令理论与刑法具有某些相似性,

但是,哈特认为命令理论不能分析授权性、非惩罚性法律

3、 奥斯丁没有解释为什么在现代民主制度下我们假设每个人都服从同样的法律。奥斯

丁的命令理论将主权者排除在法律约束范围之外,这与现代民主政治不符,也与法律的普遍效力相矛盾,因此,必须创立一种新的立法概念。

4、 奥斯丁的命令理论没有解释法律起源的方式,奥斯丁的法律体系是一种自上而下

的,并且都源于主权者的意志,但是现代社会的法律是由很多机构创设的,他们并非都是主权者,也并非主权者的代理人。特别是很多法律规则来源于习惯。

5、 奥斯丁的命令理论不能解释为何主权者被废黜之后,其创设的法律仍然继续有效。

这就说明法律是连续性的。

哈特认为,奥斯丁的分析实证研究基本上是失败的,我们需要一种新的分析方法。 二、日常语言分析方法

哈特将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哲学作为法律分析的方法和工具,从而开创了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这种分析方法的主要特性在于:

1、 语词的功能不仅仅是指向某物,用作世界上真实事物的参照点,语词描绘了现实;

而且语言实际上构成了社会现实。举例而言,师生关系,我们借助于教师、学生这两个语词,将我们之间的活动意义揭示出来,并且确定我们在社会结构中的身份和地位。因此,考察语词在使用中的意义非常重要。维特根斯坦认为,“意义在于用法”,语词只具有像它们根植在社会惯用法中所展示的意义。这就彻底改变了之前我们对于语词的认识,即语词指向一个事物,我们据以判断某个事物是其所是,并将其作为揭示该事物的本质或纯粹实体,而是应该考察我们的语言用法。

2、 理解一个语词的使用方式及含义,只能内在性观察。语词由于它在其中被使用的背

景而具有某种含义,一位对背景一无所知的观察者将不能理解这些词语,换言之,语词是被嵌入背景中,这就意味着,一个人使用一个词的时候不能采用自己的标准,只有通过社会用法的实现,一个语词“正确的使用标准”才具有可能性。因此,活动及活动的语言结合的意义不可能是“个体性的”,而是社会性的。这就意味着对于语词的使用及意义,有着一种社会认可、改变、反思、认可的过程,正是这种过程实现了现实社会表达的普遍性、确定性。而正是在这种普遍性和确定性语言结构中我们认识我们自己、表达自己。

3、 如果我们将这种分析方法用于法律的分析,意味着什么? 三、哈特的法律规则理论

哈特认为法律是一种自足的规则体系,是一种由它们自己的效力标准和规范性义务指导的社会实践制度。哈特认为,早期实证主义误解了法律的强制本质,把法制看成是某种以政治手段强加在社会结构上以构成社会秩序的东西,法制相反是凭借由不同种类规则构成的并生成的复杂体系、以一种进化模式发展起来的某种东西。哈特认为,法律属于我们所有人,

法律规则不被认为是加于我们的外在强力,而是我们的力量。

1、哈特主张,要理解法制就必须理解规则的全部特性以及受规则约束的行为的性质。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规则必然以制裁为依托;二是规则具有内在的方面。意味着规则与习惯不同,同时规则使社会活动成为可能,欲理解法律就要采取内在的观点。

2、第一性规则与第二性规则

第一性规则是设定义务的规则,即人们被要求做或不做某种行为,而不管他们愿意与否;哈特认为,一切社会生活都涉及规范调整,即社会规范的存在、预期以及制裁和鉴赏。哈特设想了一个没有任何类型的立法机关、法院或官员的社会,这种社会是一种“第一性义务规则”的社会结构,这是一种前法律世界。唯一的社会控制手段就是设定义务,这种社会控制形式显然不足以调整人们之间的复杂的社会关系,因为第一性规则具有三个方面的缺陷:一是非确定性,由于缺乏官方确认,规则的相对等级序列以及规则施加的义务强度都是不确定的;二是静止性,没有方法改变这种社会中的第一性规则;三是无效率,没有办法最终确认什么时候规则已经被违反,将导致社会普遍的无效率。为解决这些缺陷,人们创设了第二性规则,第二性规则是关于第一性规则本身的规则,包括三种:

承认规则——决定什么是或不是社会中有效的第一性规则。这一规则决定了什么算是法律,相当于奥斯丁的主权者;哈特认为,承认规则是整个法律制度的基石,没有它,就不存在法律的渊源与效力。

改变规则——指明第一性规则如何被创造或现存规则怎样被变更; 审判规则——规定对第一性规则是否已经被破坏作出决定的方式。

通过第二性规则的设定,前法律社会随之而步入法律社会。在法律社会中,公民一般地服从第一性规则,运作法律制度的官员必须遵循第二性规则。

法律就是第一性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

3、法律的相对性?虚无主义?与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哈特强调对规则的理解必须置于特定的社会当中,换言之,不同的社会必将产生不同的规则和制度,无法判断对错。此外,如何找到确定“承认规则”的规则?哈特将其界定为一种事实,只能假定无法证明,同样无法给法律起源以确定答案。哈特的回答是最低限度的自然法,以及人类共同行为。

哈特认为,虽然不同社会的第一性规则存在巨大差异,但是,必然有一种“社会生活明确要求的规则”的共同内核,包括:限制诉诸暴力的规则;要求诚实和信用的规则;限制破坏有形物体的规则;禁止从他人那里抢夺财物的规则。这些规则是人类团体存续的最低条件。这些最低规则可以从关于人类本质的“简单真理”中推导出来,包括人类的脆弱性、大体上的平等、有限的利他主义、有限的资源以及有限的理解力。 四、哈特的贡献

1、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推向历史的高峰

2、将实证主义法学与自然法思想部分的结合起来 3、修正了早期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弊端

4、成功的将法治理论纳入到实证主义法学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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