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讲义(5)

2019-04-13 23:33

法的效果:法的真正效果是引导受法支配的人培养其真正的美德;既然美德是“使守法者变善的美德”,那么,法德真正效果就是全面的,或者在某些方面使那些法所规定要涉及的人变善。如果立法者的宗旨是真正的善——根据神的正义治理而实现的共同善,那么,法的效果无疑就是使人类变善。 2、法的分类 永恒法:“法不过是源于治理着一个完善共同体的统治者的实践理性的某项命令??整个宇宙是由神的理性所统治的。因此,宇宙的统治者即上帝管理万物的观念便具有法的性质。既然神圣理性对于万物的支配的观念并不随着时间变化,它是永恒的。因此我们把它叫做永恒法。” 特点:永恒法是最高的法。

我们只能了解永恒法的反映。

“我们必须说,除了上帝本人和在天国享福的人,没有人能认识永恒法本身,而只能在不同程度上了解其反映。”

永恒法是所有其他法的源泉。

“永恒法之外还有很多种类的法,其他法治要与正确理性相符合,都来源于永恒法”

自然法:自然法是永恒法涉及到人的那一部分,虽然人不能认识上帝的意志和全部计划,但是人的理性使他能够分享上帝的神圣理性,因此能够认识到正当行为和目的的自然倾向。

“但是,与其他一切动物不同,理性的动物以一种非常特殊的方式受着神意的支配:他们既然支配着自己的行动和其他动物的行动,就变成神意本身的参与者。所以他们在某种程度上分享神的智慧,并由此产生一种自然的倾向以从事适当的行为和目的。这种理性动物之参与永恒法,就叫做自然法。我们赖以辨别善恶的自然理性之光,即自然法,不外乎是神的荣光在我们身上留下的痕迹。所以,自然法就是理性动物对永恒法的参与。”

人参与两个世界。人是被造物中唯一具有知性因而可以积极参与宇宙的理性秩序的动物。理性是人的本质,是成就人的伟大的力量的上帝之光。人的地位的上升。

自然法的第一原则就是:趋善避恶,其他所有自然法戒规都以此为基础。包括,保存自我、繁衍后代以及人类特有的一种天然希望知道有关于上帝的知识并希望过社会生活的倾向。

“神恩并不废止自然,而是完善自然”,展现了理性与信仰、哲学与神学之间关系的新的解释,同时,开启了对世俗伦理和世俗政治、法律制度进行理性解释和辩护的大门,从而为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伦理学思想的复兴奠定了基础。自然法不仅仅是世俗生活各制度的基础,而且还是判定这些制度的最高准则。 人法:“从自然法的律令出发,?人类理性需要将一般原则适用于特定事项之上,?这些针对特定事项的规则,是人类理性设计的,称之为人法。”

人法源于自然法 人法必须具有拘束力

人法是可变的 理性是不断完善的以及社会生活是不断发生变化的 人法一旦违背自然法就是无效的 “一切人法只要来自自然法,就都和理性相一致,如果一种人法在任何一点上与自然法相矛盾,它就不再是法,而毋宁说是非法。”

神法:如果说自然法和人法的存在只不过是满足和完善人类自然本性及自然目的的话,那么自然法和人法并不能给人类提供世俗生活之外的永恒幸福和关怀。因此,

阿奎那认为在自然法和人法之外还需要神法,即上帝律法,神法体现在启示和圣经之中,他不是人类理性的产物,而是上帝的恩赐,以使人类知道必须实现的超自然的目的——获得最终的救赎与最终的幸福。自然法与神法的区别在于,自然法代表着人对幸福的理性认识,理性据此指导意志控制欲望,最终实现人的自然目的。神法,直接来自上帝的启示,是上帝恩典的礼物,人类据此实现最终的完善和圆满。换言之,“自然并不废止神恩”,只有信仰才能引导人类达至永恒的至善的目的。自然法只是人类迈向完善的一级阶梯,换言之,人自身仍然是不自足的和不完善的。

第六节 上帝死了:近代自然法思想

一、导论

文艺复兴运动

反对神学、倡导人本主义(或者人文主义) 民族国家的兴起

教会权力的衰落与世俗国家权力的兴起 宗教改革运动

教皇国的世俗化与教会丑闻、民族国家的兴起 法学的独立与发展 罗马法复兴运动

经验主义与理性主义的兴起:培根和笛卡儿 培根的经验主义:“知识就是力量” 培根区分了来自神圣启示的知识和来自感觉的知识,只有后者才是改善世界的可靠基础。培根认为真知的源泉在于自然本身,科学家必须观察自然,以便让他的主观意识为无偏见的解释自然做好准备。并认为我们必须摒弃所有的前见,我们应关注并仅仅关注事实。事实可以通过“试验”来获得,知识可以通过单纯的观察特定事实及其相互关系由归纳得出。

笛卡尔的理性主义:“我思故我在”其它任何事物都是可质疑的,唯一确定的是我对自身存在的意识。这是不可质疑的支点,由此只有人通过自己的能力加以了解的东西才是真理,人从自身的理性出发,经过演绎分析可以建立起确定性的知识结构。 二、近代自然法思想的兴起与发展

1、近代自然法思想的兴起:格老秀斯 格老秀斯:自然法之父

2、近代自然法思想的发展:从霍布斯到卢梭 霍布斯的《利维坦》

斯宾诺莎的《神学政治论》 普芬道夫的《自然法与万国法》 洛克的《政府论》

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3、近代自然法思想的实践:美国革命与法国革命 美国革命与《独立宣言》 法国革命与《人权宣言》 三、近代自然法的主要内容

1、对人的认识

一切以人为出发点、一切以人的本性为支点,通过演绎的方式构建出现代政治哲学的框架。从培根的“知识就是力量(权力)”到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启蒙运动以一种摧枯拉朽的力量迅速地将人从中世纪的神学蒙蔽状态中拯救出来,人不再是上帝之下的被动参与者,而是具有知性和理性,意味着人可以通过自身的认知和理性把握世界、驾驭自然。对于国家和法而言,不再是权威和传统决定什么是正当的,只有“合乎理性”才是判断的唯一标准。既然国家及社会诸制度以人为核心,那么,这些外在的制度的存在只能通过考察人本身才能获得充分的辩护和论证。换言之,国家与社会制度本身是无法提供自身存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的,只能从其前在的人的状态推演出来,这也就是为什么近代自然法思想中总是预设一种自然状态的存在并讨论自然状态下人的本性及其需求。

2、三个自然的理论

自然状态、自然法与自然权利

格老秀斯:人的本性就是社会性,追求宁静有序的共同生活,向往互爱。以及认识和遵循对己有利的东西为人之天性和本能。正是基于理性,人类通过一致同意或者共同约定组成国家。自然法就是正当的理性准则,它指示任何与我们理性和社会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是道义上公正的行为,反之就是道义上罪恶的行为。在此基础上,格老秀斯提出自然法的五项原则:他人之物不得妄取;误取必还;有约必守;有害必偿;有罪必罚。

霍布斯:人的本性是极端利己的,人所追求的为善,即能够帮助人的生命运动、引起感官快乐,使人保持生存;人所厌恨的就是恶,引起人的不快和厌恶,令人痛苦,不利于人的生存。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是平等的,都是追求自利,因此导致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在这种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享有自然权利,即每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生命和天性的自由,并且这种自由是无限的,换言之,即保全自己消灭他人的权利。在自然状态中没有法律,也没有正义和公平。由于这种战争状态每个人都生活在死亡的恐惧当中,因此,人的理性指导人们应当过一种和平和安逸的生活。理性让人发现能够实现和平安逸生活的一般准则,这就是自然法,包括十七条规则,其中第一条:求和平而守之;第二条,签订契约各放弃无限之自然权利;第三条,信守契约。所以,霍布斯特别强调,自然权利和自然法是不同的,自然法是义务性质的,是对自然权利的限制和制约。

洛克:自然状态是平等的、自由的,每个人都有自然权利即生命权、自由和财产权,同时大家又受自然法的支配,一是保全他自己;二是保全整个人类。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卢梭:认为人性是善的,人具有天赋的自我保存的自爱心和对同类的怜悯心。因此,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没有危害他人的欲望,没有彼此损害、互相掠夺得现象。自然状态的人过着孤独、自由、平等的生活。自然法是维护自然状态的法则,这出自人的自然本性,因此,自保和怜悯正是自然法的原理,自然法的其他规则都是派生于它的。

3、社会契约论 霍布斯 洛克 卢梭

4、国家主权理论

格老秀斯:继承了不丹的主权观念,认为“所谓的主权,就是说它的行为不受另外一个权力的限制,所以它的行为不是其他任何人类意志可以任意视为无效的”。将主权归属区分为对内和对外,“主权的所有人亦有广狭义之分,从广义上看,主权属于社会全体,亦即属于国家;从狭义上看,则要看各国的法律和习惯,主权或者属于一人,或者属于多数人”,主权属于国家就是对外主权,主权属于个人还是多数人就是对内主权。

霍布斯认为,国家享有广泛而至上的权利,即主权,当人们通过社会契约的形式将所有的权利交给一个人时,就是君主制,君主就是主权者,相应地还会产生贵族制和民主制。霍布斯认为主权者是社会契约的第三方,因此不受契约的约束和限制。只要国家主权者能够保障人们的生命、防止外来的侵略,其权力是无限的。

洛克:与霍布斯的观念有很大的区别的是,并不存在一个绝对至高无上的主权者,因为掌握权力的主体都只不过是接受人民的委托来行使立法权和执行权,其权力是有限的,只能为了保障公民的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这就是有限政府的由来。

卢梭:人民主权论,认为国家主权属于人民,并且永远属于人民,人民主权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不可侵犯、不可代表。人民具有双重身分,既是主权者,享有和行使主权,

又必须服从主权,遵守法令。

5、法的理论

格老秀斯在界定了自然法之后,将自然法区分为纯粹的自然法和有限的自然法;与自然法相对应的是意志法,意志法包括了神意法和人意法,人意法又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国内法又分为政治法、刑法和民法

霍布斯:对实在法的定义:约法对于每一个臣民来说就是国家以语言、文字或其他充分的意志表示命令他们用来区别是非的法规;也就是用来区别哪些事情与法规相合、哪些事情与法规相违的法规。简而言之,即法律就是主权者的命令,或者说法律就是国家的理性和命令。在自然法与民约法的关系上,霍布斯认为,自然法实质上就是道德律,并不是一种法律,它以不成文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且对人们并没有实质上的约束力和强制力;而民约法则是以成文的形式表现出来,是主权者的命令,必须服从。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下没有所谓的正义,只有在国家出现以后才有正义可言。因为,“正义的性质在于遵守有效的信约,而信约的有效性则要在足以强制人们守约的社会权力建立以后才会开始,所有权也是在这个时候开始。”以及法律与自由的关系,正如法律与正义之间的关系一样,霍布斯认为真正的自由离不开法律,在自然状态下没有自由;其次,法无禁止即自由;最后,法律的本义和目的是保护和指导人们,使人们自由的生活。

洛克:法律是缔约者共同意志的体现,立法机关就是受社会的委托来表达公共意志的;法律除了人民的福利这一最终目的之外,不应再有其他目的。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自由就是在个人所受约束的法律许可范围内,随其所欲地处置和安排他的人身、行为、财富和他的全部财产,在这个范围内,他不受另一个人的任意意志的支配,而是可以自由的遵循他自己的意志。法治与分权

卢梭:法律公意说 法律乃是公意的行为。作为公意的行为的法律具有两个特点: “意志的普遍性”和“对象的普遍性”。

法律与自由、平等 “如果我们探讨,应该成为一切立法体系最终目的德全

体最大的幸福究竟是什么,我们便会发现它可以归结为两大主要目标:即自由与平等”,自由是人性的产物,人是生而自由的,卢梭认为“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卢梭把自由理解为意志的自由,即自由不仅在于实现自己的意志,按自己的意志行为,而且在于既不屈服于别人的意志,也不使别人屈服于自己的意志。卢梭将自由区分为自然的自由和社会的自由两大类,人类通过社会契约丧失的是自然自由得到的是社会自由,这是人类历史的进步,他把这种进步称为“道德自由”——人类摆脱了野蛮状态和奴隶状态的自由。“惟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而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的”。所谓“人是自由的,尽管屈服于法律之下”。关于平等,卢梭着重强调的首先是一种人格上的平等,其次是法律上的平等。 四、近代自然法思想的总体特征

1、理性主义

自然法观念通常都含有理性观念在内,它与自然理性的效用密切的结合在一起,被视为人的尊严与能力。但是对于之前的自然法思想,人的理性都需要其他的证明,不管是自然事实的证明还是信仰的证明来补充甚至是确认。但是近代自然法实现中的理性的证明是自足的,仅自身就足以证明自身。例如:“我们认为下列真理是不证自明的”,格老秀斯的“即使上帝不存在,自然法也不丧失其效力”;这样十七、十八世纪的自然法思想已经和神学没有什么关系了;他们纯粹是理性建构的东西,自然法的自明性使上帝的存在彻底成为多余的东西。“上帝的力量是无穷的,但可以说仍有上帝力所不能及的事物存在,就像上帝也不可能改变二加二等于四一样,上帝也不能把纯粹恶的事物变成善的东西”其后的思想家们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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