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图文(2)

2019-04-14 09:41

(三)因周边既成的道路、铁路、河道或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无法扩大用地范围的;

(四)实施拆危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五)临时工程。

第三十六条 因建设用地狭窄或者与城市道路不相连等原因,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用地,按第三十五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出让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有效期为一年。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若在一年内未实施该宗土地的“招、拍、挂”程序,或虽进行了“招、拍、挂”程序,但未能确定受让人的,均必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来函要求延期或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及其附图。

划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下达一年内未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划拨决定书的,其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自动失效,应当重新申请办理。

第三十八条 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发证之日起6个月内未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动失效,应当重新申请办理。

第六章 建筑工程规划

第一节 建筑基地规模及出入口控制

第三十九条 建设用地面积 10000 平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用地面积 10000 平方米以下的,可直接进行建筑总平面设计。

第四十条 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地面临两条及两条以上城市道路时,其出入口应当设置在级别较低的道路上。

(二)距离城市主、次干路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延长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70米,且应当避让道路交叉口拓宽区域;

(三)距离桥梁的引道、隧道坡道的起止线不宜小于50米;

(四)距离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地下通道出入口等)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米;

(五)距离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米; (六)距离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使用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 (七)距城市道路立体交叉口的距离,应当根据匝道与干道的变速车道和过渡段长度确定,变速车道和过渡段内不得设置基地出入口,具体变速车道和过渡段长度按照《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规定执行;

(八)当基地道路坡度大于8%时,应当设置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第四十一条 大型或特大型文化娱乐、商业服务、体育、交通等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应当至少有两个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出入口。按规定禁止临城市主干路交叉口开设机动车出入口。

第四十二条 基地内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0平方米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米。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且只有一条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7米。若有两条以上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米,且当车行道路改变方向时,道路转弯半径应当满足消防要求。

第四十三条 居住区、公共建筑及园林绿地等基地出入道路应当根据《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要求,设置无障碍通道和设施,并与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相连接。

第二节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十四条 建筑基地的控制指标应当按照下表执行: (表一) 规划控制分区 城前岭组建设旧城组团 槐树下组团 白水组团 东河组团 团 类型 FDGFDGFDGFDGFDGAR % AR% AR % AR% AR % AR% AR % AR% AR % AR% 低≥≤≥≥≤≥≥≤≥≥≤≥层住- - - 1.0 35 35 1.0 35 35 1.0 35 35 1.0 35 35 宅 居多≤≤≥≤≤≥≤≤≥≤≤≥≤≤≥住用层住1.8 30 25 1.8 30 30 1.8 30 30 1.8 30 30 1.8 30 30 地 宅 高≤≤≥≤≤≥≤≤≥≤≤≥≤≤≥层住4.0 23 30 3.5 20 35 3.0 20 35 3.5 20 35 3.5 20 35 宅 多≤≤≥≤≤≥≤≤≥≤≤≥≤≤≥办层 2.0 35 30 1.8 30 30 1.8 30 30 2.0 35 30 2.0 35 30 公用高≤≤≥≤≤≥≤≤≥≤≤≥≤≤≥地 层 5.0 35 30 5.0 35 30 4.5 35 30 5.0 35 30 5.0 35 30 多≤≤≥≤≤≥≤≤≥≤≤≥≤≤≥商层 2.5 50 20 2.5 40 30 2.5 40 30 2.5 40 30 2.5 40 30 业用高≤≤≥≤≤≥≤≤≥≤≤≥≤≤≥地 层 5.0 50 20 5.0 45 25 4.5 45 25 4.5 45 25 4.5 45 25 注:1.FAR-容积率,D-建筑密度,GAR-绿地率。2.对未列入上表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交通建筑、公用市政建筑和特殊建筑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当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3.超高层建筑按国家标准设计的避难层不计入容积率。 (表二) 规划控制分区 建设类型 产业园区 其他地区 FAR D% GAR% FAR D% GAR% 0.50.8-1工业用地 ≥30 ≤20 ≥35 ≤20 -3.0 .5 低0.70.7-1≥40 ≤20 ≥40 ≤20 -1.2 .0 仓层 储用地 多1.01.0-1≥35 ≤20 ≥35 ≤20 层 -2.0 .5 注:1.FAR-容积率,D-建筑系数,GAR-绿地率。工业用地其容积率指标按照国土资发【2008】24号规定执行,其绿地率指标按照湘政发【2011】42号规定执行。2.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配套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 第四十五条 同一建设项目,相毗邻的两个或多个地块(控规)规划指标,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可在建设基地范围内总量平衡,但不同建筑性质的容量指标不得相互转换。 第四十六条 公寓式建筑应当根据其土地使用性质进行区分:属住宅用地的,为公寓式住宅;属商业用地的,为商务公寓或酒店式公寓。 第三节 建筑间距 第四十七条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日照、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当同时符合本节规定。 第四十八条 在计算居住建筑间距时,当凸出建筑外墙面的阳台累计长度在该向建筑面宽总长度的60%以内时,按建筑外墙边线计算建筑间距,否则,应当从阳台外边缘线计算建筑间距。 第四十九条 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 I类地区 间 类 方 距 区 位 II类III地区 类地区 ≥≥≥1.1H 1.1H 1.2H ≥≥>450 ≥0.9H 0.9H 1.0H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西)的方位角; 2.H:当方位角小于等于45度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大于45°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 3.低层与低层之间最小距离为9米,低层与多层、多层与多层之间最小距离为12米; 4.一般居住建筑布置方位角不宜大于30°。 0~450 (二)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 II类III类I类地区 地区 地区 间 类 方 距 区 位 ≥≥0.7H ≥0.8H 0.7H ≥>450 ≥0.6H ≥0.7H 0.6H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西)的方位角; 2.H:当方位角小于等于45°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大于45°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 3.最小距离低层为6米,多层为9米; 4.与居住建筑主朝向垂直布置时,新建建筑山墙宽度不得大于12米,超过12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居住建筑既非平行又非垂直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 0~450 I类地区 间 类 区 II类地III类地区 方 距 区 位 α≤300 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300<α<600 0.7H 0.8H 0.9H α≥600 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注:1.表中α指两栋居住建筑之夹角; 2.H指南侧建筑高度; 3.最小距离低层为6米,多层为9米。 (四)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下表控制: I类地区 间 类 类 距 区 区 II类地III类地区 型 低 层 ≥5米 ≥6米 ≥8米 多 层 ≥6米 ≥7米 ≥9米 注:对按上述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以及管线等要求的,按相关规范规定要求控制,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 第五十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下表控制: 高 层 一 间 类 类 类 类 距 型 型 多 低 层 层 二≥≥≥15≥13一类高层 2020米 米 米 米 ≥≥≥13二类高层 15≥9米 20米 米 米 注:高层建筑山墙宽度超过15米、多层居住建筑山墙宽度超过12米的,分别按平行和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第五十一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他居住建筑平行或垂直间距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正立面 距 分类 建筑类别 一类 高层 二类 间垂直布置(高南北向平行布置东西向平行层建筑侧面宽度≤15米) (高层建筑位于南向) 布置 主体建筑 裙房 主体建筑 ≥南向建筑0.5H 且≥42米 ≥15米 ≥南向建筑0.5H ≥36米 ≥15米 ≥28米 ≥21米 ≥15米 ≥1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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