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图文(3)

2019-04-14 09:41

且≥36米 裙房 ≥13米 ≥9米 ≥9米 注:1.中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标准控制。2.垂直布置时,高层建筑侧面宽度大于15米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高层建筑侧面有居室窗户的最小间距不小于24米。3.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适当增加,具体要求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十二条 高层建筑与相邻居住建筑既非平行又非垂直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 高层 间 类 方 距 区 位 α≤300 I类IIIII类地区 类地区 地区 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300<α<600 0.70.80.9H H H α≥600 0.60.70.8H H H 注:1.表中\为南北向布置时的标准间距值;2.表中\α\为相邻建筑的夹角;3.表中\间距\为建筑正南北向重叠部分的平均间距。4.当α≤300时,正南北向最近点间距在Ⅰ、Ⅱ、Ⅲ类地区分别不得小于21米、24米、27米;当300<α<600时,正南北向最近点间距在Ⅰ、Ⅱ、Ⅲ类地区分别不得小于18米、21米、24米;当α≥600时,正南北向最近点间距在Ⅰ、Ⅱ、Ⅲ类地区分别不得小于15米、18米、21米。5.对于旧城区改造地块,在体现公平对等退让原则的前提下,必须满足自身退界、日照及消防要求。 第五十三条 居住建筑底部有非居住用房的,按居住建筑的要求控制相邻间距。但同一裙房之上多幢居住建筑的,计算间距时建筑高度可从裙房屋顶算起。 第五十四条 在建筑间距I类地区的旧城区进行建设,因现状保留建筑自身退界不足,新建建筑在满足日照要求和自身退界的前提下,建筑间距可酌情降低。 第五十五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当在第四十九至第五十二条间距要求基础上提高25%,且其主朝向与相邻建筑间距不小于25米,同时必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第五十六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向或东西向的,其间距按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第五十五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向的,其建筑间距按南向同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为低层不小于6米,多层不小于9米,高层不小于13米,且必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必须满足消防间距的规定,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山墙间距按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控制。 第五十七条 非居住建筑(第五十五条规定之外的)之间的间距,在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的同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之间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下表控制: 垂直平布置(高行布层建筑侧置 面宽度≯ 间 类 15米) 距 型 高层建筑分类 ≥≥1824 米<H≤54米 36米 米 ≥≥2454米<H<100米 42米 米 注:1.H是指建筑高度。2.垂直布置时,高层建筑侧面宽度大于15米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3.超高层建筑间距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8米。 (三)非居住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和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必须满足消防间距的规定。 第四节 日照控制 第五十八条 住宅建筑的日照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住宅建筑的居住空间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2小时,每套住宅至少应当有一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要求,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的,其中应当有两个获得日照。 (二)旧城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确实难以满足时,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l小时标准。 (三)拟建建筑对相邻现有及已规划建筑的日照影响应当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第五十九条 其他建筑的日照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宿舍半数及以上的居室应当具有良好朝向,并应当具有住宅居住空间相同的日照标准; (二)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当能获得冬至日不小3小时的日照标准,其活动场地应当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三)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当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四)其他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按国家相应的规范执行。 第六十条 建设单位提交有日照要求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总平面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当同时按规定提供设计单位所做的日照影响分析报告。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确有必要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日照复核。

第六十一条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的空间范围确定为:东西向以日照分析标准日有效时间段起止时间点的阳光方向为边界,北向以圆弧为边界(圆弧的确定方法见附图);当建筑为非规则形体时,客体建筑的具体分析范围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新建项目周边实际情况,参照以上要求划定。

第五节 建筑退让

第六十二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及市政设施轨道交通两侧的建筑物,退让距离除应当符合消防、环保、防洪和交通安全及市政设施等方面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本节规定。 第六十三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建筑工程除应当符合其专业规范要求外,退让距离(自轨道路基最外侧边线算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高速铁路:不小于50米; 铁路干线:不小于30米; 铁路支线:不小于15米。 第六十四条 沿城市河流两侧的建筑,除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防洪专项规划外,退让距离(自河堤外侧边线算起)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东、西河:不小于35米; 郴江河:不小于20米; 同心河:不小于15米; 燕泉河:不小于10米; 其他支流:不小于10米; 防洪渠:不小于5米。 第六十五条 建筑物地下部分及其地下围护设施,不得逾越用地界线和道路红线。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得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部距离)的0.7倍,且在满足结构安全的前提下,不得小于3米。 第六十六条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和道路交叉口距离分别按表一和表二执行: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表一) 道路等级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建筑类别 低、多层建筑 ≥20米 ≥10米 ≥8米 ≥5米 中高层建筑 ≥20米 ≥12米 ≥10米 ≥8米 二类高层建筑 ≥20米 ≥12米 ≥10米 ≥8米 一类高层建筑 ≥20米 ≥15米 ≥10米 ≥8米 注:1.南岭大道、郴州大道、107国道绕城线、青年大道、郴江路(槐万路)、郴永大道两厢建筑应当退让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 2.村民新建房临城市主干路,后退空间作为绿化用地的,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50米;后退空间作为建设用地的,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60米。 建筑后退道路交叉口红线距离(表二) 道路等级 后退距离 交叉口角度 >105° ≥≥≥主次支干路 干路 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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