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2)

2019-04-14 10:28

销,作相应纳税调整。其中,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填报该表第38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所支出形成的费用;其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填报该表第41行项目下对应行次。

(四)免税收入的填报口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8号)规定,确认为免税收入的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相关收入,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一、免税收入”第5行“4、其他”。

(五)投资损失扣除填报口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投资(转让)损失应按实际确认或发生的当期扣除,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行次,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发生的损失,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投资损失补充资料”的相关内容不再填报。

(六)税收优惠填报口径。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七)弥补亏损填报口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总机构弥补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时,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第三列“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对应行次。

(八)企业处臵资产确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臵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处臵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臵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臵。 (九)汇算清缴汇总口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为全面反映企业所得税税源状况、所得税收入等情况,从2009年开始,各地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分析、报告时,应包括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相关数据资料。 四、做好汇算清缴的各项后续管理工作 (略) 五、在以后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上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和汇算清缴工作要求未作调整或特殊规定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发文日:2010年5月4日)

4、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49号)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各项配套政策陆续明确,有效保证了企业正确及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开展。但目前仍有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没有明确,造成一些企业无法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准确申报、及时缴纳企业所得税款。为切实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因2010年5月31日后出台的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涉及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少数纳税人,可以在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企业所得税,相应所补企业所得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

二、各地税务机关对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出台、需要补正申报2009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及时受理补正申报,补退企业所得税款。

三、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其他企业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企业所得税汇

算清缴事项,切实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

四、本通知仅适用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发文日:2010年5月28日)

5、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重复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过程中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二、关于债务重组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五、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六、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八、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发文日:2010年2月22日)

6、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以不同形式取得财产转让等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公告日:2010年10月27日)

7、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

三、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公告日:2010年11月5日)

8、关于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重组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49号)

为支持中国中化集团公司重组改制上市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其重组改制上市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在重组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5,060,464.25万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中国中化集团公司的国有资本金。

二、对上述经过评估的资产,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可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发文日:2010年6月30日)

9、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由于预征土地增值税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退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如注销当年汇算清缴出现亏损,应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出其在注销前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一)企业整个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应按照项目开发各年度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占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项目开发各年度进行分摊,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 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 本公告所称销售收入包括视同销售房地产的收入,但不包括企业销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收入。

(二)项目开发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减去该年度已经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后,余额属于当年应补充扣除的土地增值税;企业应调整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当年度应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当年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足退税的,应作为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并调整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企业对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当年,由于按照上述方法进行土地增值税分摊调整后,导致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出现正数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按上述方法计算的累计退税额,不得超过其在项目开发各年度累计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在申请退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材料证明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的计算过程,包括企业整个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和已经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各年度的适用税率等。

三、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如注销当年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但土地增值税清算当年未出现亏损,或尽管土地增值税清算当年出现亏损,但在注销之前年度已按税法规定弥补完毕的,不执行本公告。?

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年度至注销年度之间的汇算清缴情况,判断其是否应该执行本公告,并对应退企业所得税款进行核实。?

四、本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公告日:2010年12月24日)

10、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 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发文日:2010年5月12日)

1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合地税务[2009]66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适用计税毛利率问题

2008年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计税毛利率,仍执行国税函?2008?299号文件规定的比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的计税毛利率暂定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位于合肥市区以及位于三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或县域范围的省级开发区的,计税毛利率暂定为20%。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位于其它地区的,计税毛利率暂定为15%。 (三)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暂定为3%。 二、关于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问题

计算公式: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本期新增预计毛利额-已结转本期销售的以前期预计毛利额新增预计毛利额=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计税毛利率 三、关于销售税金及有关费用税务处理问题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按照?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预计毛利额后,允许在当期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正式签定?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可以作为计算扣除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三)除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以外,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取得的收入,在按本?办法?规定的计算出的预计毛利额,减除上述(一)(二)项允许扣除与其相对应的税金和费用后的所得额,占其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取得的收入比例低于8%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列入纳税评估,对其扣除项目进行真实性和合理性等方面的重点核查。 四、关于事后核定征收问题

根据?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如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外,主管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采用应税所得率的方法进行核定征收。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征收的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15%。 五、关于成本利润率问题

房地产企业发生?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视同销售中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方法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其成本利润率暂按15%确定。 六、关于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税务处理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臵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有关规定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即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但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按销售完工产品处理,计税价值应该是未扣除折旧后的原值。 七、关于预提费用问题

(一)符合?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预提的出包工程是指承建方已按出包合同完成全部工程作业量但尚未最终办理结算的工程项目。预提的出包工程合同总金额不包括出包方(甲方)实际购买并提供材料部分的金额。 预提的出包工程,自开发产品完工之日起超过2年仍未支付的,预提的出包工程款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以后年度实际发生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符合?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可以预提的公共配套设施建造费用。对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或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政府相关文件等明确建造期限而逾期未建造的,其已预提的公共配套设施建造费用在规定建造期满之日起一次性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未有明确建造期限的,在该开发项目最后一个可供销售的成本对象达到完工产品条件时仍未建造的,其已预提的该项费用应全部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以后实际发生公共配套设施建造费用时,再按照?办法?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计算扣除。 (三)根据?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的预提费用,必需提供政府要求上交相关费用的正式文件,除政府相关文件有明文期限外,预提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未上交的,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以后年度实际支付时准予在税前扣除。 八、关于纳税申报问题 (一)预缴申报

房地产企业账载利润+房地产企业未完工产品取得的收入*计税毛利率,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四行“实际利润额”栏。 (二)年度申报

1、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的收入*计税毛利率,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2行第三列“调增金额”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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