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将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的收入转为销售收入时,转回预计毛利额(即: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的收入*计税毛利率)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2行第四列“调减金额”栏。(发文日:2009年6月26日)
1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10?108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本地建筑企业外出施工所得税管理,及时开展相关政策的宣传、辅导,帮助企业做好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分配管理工作。
二、各地要加强外来建筑施工单位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严格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为外来建筑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及时对外来建筑施工单位进行总分机构认定,有效防范企业所得税税款流失。
三、各地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要求来判定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的身份。对外来建筑施工单位以总机构名义进行建筑施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发文日:2010年3月11日)
13、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
为加强和规范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各地税务机关自行制定的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征管文件,一律停止执行并予以纠正;对按照规定不应就地预缴而征收了企业所得税的,要及时将税款返还给企业。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纠正的,税务总局将按照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发文日:2010年1月26日)
1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发[2010]129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5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2008?103号)(以下简称?通知?) 和如下补充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总分机构体制的省内跨市、县经营建筑企业(以下简称省内跨市、县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通知?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比例分配、就地缴纳”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省内跨市、县经营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通知?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省内跨市、县经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四、省内跨市、县经营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并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一)总机构只设跨市、县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通知?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市、县项目部,又有跨市、县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通知?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五、省内跨市、县经营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根据汇总计算的企业年度全部应纳税额,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通知?规定的分摊比例,计算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的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扣除各自已预缴的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多退少补,缴库科目与级次按皖财预?2008?637号文件规定办理。
六、省内跨市、县经营建筑企业汇总计算的年度实际利润额为负数,但存在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市、县设立的项目部预缴企业所得税款入库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使用企业预缴税款的原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及时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的预缴税款。
七、跨市、县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八、对外来建筑施工单位以总机构名义进行建筑施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二级及其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九、省内跨市、县经营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市、县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发文日:2010年6月23日)
15、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为加强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五、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
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六、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七、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八、建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跨地(市、县)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九、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发文日:2010年4月19日)
16、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政部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为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同时废止。(公告日:2010年11月9日)
17、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0]37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精神,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核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2008年度、2009年度和201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发文日:2010年4月26日) 18、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
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二、在财税[2008]160号文件下发之前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必须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提出申请,通过认定后才能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符合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同时向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分别报送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的材料。 民政部门负责对公益性社会团体资格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三、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应当包括当年继续获
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四、2008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基金会,在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在基金会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当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五、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予以办理,即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位于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六、对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其年度检查连续两年基本合格视同为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十条规定的年度检查不合格,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七、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现其不再符合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或存在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可暂时明确其获得资格的次年内企业或个人向该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同时,提请审核确认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明确其获得资格的次年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再符合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或存在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也按上述规定处理。(发文日:2010年7月21日)
19、关于中华全国总工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0]97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精神,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核确认,中华全国总工会具有2008年度、2009年度和201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发文日:2010年10月25日)
20、关于公布2009年度第二批2010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0]69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精神,现将经民政部初步审核,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民政部联合审核确认的2009年度第二批、2010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布。(发文日:2011年9月30日)
附件:1.2009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2、南都公益基金会
3、华民慈善基金会 4、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 5、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6、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 7、詹天佑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 8、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9、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 10、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11、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 12、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 13、中国扶贫基金会 14、海仓慈善基金会 15、爱佑华夏慈善基金会 16、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
17、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 18、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 19、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 20、中国检察官教育基金会
21、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 22、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 23、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 24、中国人寿慈善基金会 25、中国孔子基金会 26、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 27、中国绿化基金会 28、万科公益基金会 29、援助西藏发展基金会 30、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31、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32、人保慈善基金会 33、中远慈善基金会 34、中华慈善总会
35、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 36、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37、中国癌症基金会 38、桃源居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 39、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 40、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 41、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42、中国医学基金会
43、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44、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 45、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 46、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 47、凯风公益基金会 48、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育基金会 49、天诺慈善基金会 50、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51、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 52、心平公益基金会 53、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54、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 55、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56、中国宋庆龄基金会
57、中国拥军优属基金会 58、中国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基金会 59、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60、中国国际文化交流基金会 61、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 62、南航“十分”关爱基金会 63、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 64、中国保护黄河基金会 65、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 66、中国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 67、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 68、华阳慈善基金会 69、中国企业管理科学基金会 70、中国移动慈善基金会 71、纺织之光科技教育基金会 72、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 73、中国航天基金会 74、中国禁毒基金会
75、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 76、威盛信望爱公益基金会 77、中国国际战略研究基金会 78、招商局慈善基金会
79、中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80、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 81、中科院研究生教育基金会 82、中央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 83、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 84、中国社会工作协会
85、中国对外文化交流协会 86、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
附件2.2010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北京理工大学教育基金会 2、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基金会 3、中国社会福利教育基金会 4、王振滔慈善基金会 5、张学良教育基金会 6、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 7、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 8、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 9、华润慈善基金会 10、中国下一代教育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