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省市1级至10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速查表123456789 - 图文(4)

2019-04-14 10:34

府鲁政发助金和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级的工伤职工以及因[2003]107次性伤残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号 就业补助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山东省贯金合计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仍按原标准继续发放。彻《工伤为:五级不足5年的,每减少所需资金,原企业已经保险条55个月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例》试行统筹地区补助金递减20%。距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办法 上年度职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参保的,预留至当地平工月平均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均期望寿命(其中,因工资,六就业补助金全额的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级48个10%支付;达到法定未满18周岁的,预留月,7级退休年龄的,不支付至年满18周岁),在资41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8级34个助金和一次性伤残给经办机构。被鉴定为月,9级就业补助金。 5—10级的,按规定支27个月,2003年12月31日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10级20以前发生因工伤亡,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个月。 其定期待遇如低于助金,所需资金在资产职工被确《条例》所定标准且清算时一次性拨付。 诊为职业现在仍符合领取待对已破产、关闭、解散病的,一遇条件的,可从2004和注销企业的1—4级次性工伤年1月1日起改按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医疗补助《条例》规定的标准职工的供养亲属,各地金在规定执行,以前低于的部可参照本条前款的规

标准基础分和一次性待遇不定筹集资金,由经办机上加发再追补,所需资金从构单独列帐管理,参照50%。 原渠道列支。 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保障其工伤待遇。资金筹集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江苏省 2005年江苏省政府第29号令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五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七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八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九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十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等级 年龄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20周岁 以下 36 30 24 18 20—30 30—40 周岁 周岁 50 5040——55 岁 12 6 周岁 周55—60 周岁 30 25 24 20 18 15 12 10 6 5 20 16 12 8 4 15 12 9 6 3 10 5 8 6 4 2 4 3 2 1

注:20—30周岁含20周岁,不含30周岁,依此类推。 (三)作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应当优先安排解决工伤职工的有关费用。有关工伤保险费用及工伤待遇支付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至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性划拨给经办机构,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二)五级、六级工伤职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标准的120%发给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三)七至十级工伤职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标准的110%发给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工伤职工不转入承继单位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从原用人单位有效资产变现收入中安排工伤职工的有关费用。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工伤职工转入承继单位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2003]54号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标准为:五级72个月,六级60个月,七级48个月,八级36个月,九级24个月,十级12个月。

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80%支付;依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10%支付。 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不得减少按照失业保险规定应当享受的待遇和按有关规定应当享受的经济补偿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恢复工作后由于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的,由用人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本人工资降低部分的百分之七十,本人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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