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廉政风险防控(7)

2019-04-14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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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廉政风险预警防范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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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落实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扎实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湖北省腐败风险预警防控暂行办法?(鄂纪发?2009?29号)和?湖北省教育系统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实施方案?(鄂高工委[2009]47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政风险预警防范,是指对学校各岗位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可能发生的廉政风险,立足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全面查找风险点,分析风险因素,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监督预警机制,并加强检查考核,努力从源头上减少和防止腐败现象发生。

第三条 实施廉政风险预警防范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突出重点部位,抓住关键环节,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加大教育、监督、改革、制度创新力度,加大源头治腐工作力度,不断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四条 廉政风险预警防范的实施范围包括学校党政领导、全校各单位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重点是行使决策权、组织人事权、审批权、公共资源调配和使用权的部门、岗位工作人员。

第二章 廉政风险点的排查与公示

第五条 排查风险点。学校领导班子及各单位结合自身职责、职能和工作实际,立足岗位,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从管理事项、工作流程、管理制度等方面入手,对可能产生的廉政风险,从学校、单位、岗位三个层面进行排查:

(一)查找学校风险点。重点查找领导班子在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方面的风险点。

(二)查找单位风险点。查找本单位在教学、科研、管理和社会服务工作中,特别是在人、财、物管理工作中可能产生的风险点。

(三)查找岗位风险点。各单位工作人员立足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通过自查自找、单位评议、审核等形式,认真分析并查找可能引发不廉洁甚至违纪违法行为的工作环节和事项等方面的风险点。

第六条 确定风险点。学校风险点由校领导班子研究确定,并按照相关规定报上级机关备案。单位风险点和岗位风险点,各单位讨论研究后上报学校纪委、监察部,由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并书面反馈各单位,各单位再根据反馈情况进行修改、确定。

第七条 制定防范措施。校领导班子和各单位围绕排查确定的各类风险点,深入分析可能导致风险产生的各种因素,有针对性地制定防范和化解措施,明确责任人及责任领导,并建立相关责任追究机制。

(一)针对学校风险点,重在形成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现代大学管理制度,特别是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

(二)针对单位风险点,重在围绕决策、执行和监督等关键环节,建立健全二级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等制度,完善工作程序,推进信息公开,加强监督管理。

(三)针对岗位风险点,重在完善并公开工作流程,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第八条 各单位排查出的廉政风险点及制定的防范措施,要编制目录,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 廉政风险信息的收集与预警处臵

第九条 学校坚持把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作为廉政风险信息收集的重点。学校领导班子及全校各单位通过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受理信访举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和专项检查、效能监察、案件检查、责任审计、巡视、聘请特邀监督员、访问师生员工等方式,开展廉政风险信息收集工作,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岗位工作人员也应及时向本单位或学校反映涉及本岗位的廉政风险信息。

第十条 学校实行廉政风险信息分层动态管理。

(一)纪委、监察部获取的廉政风险信息,依据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预警处臵措施:

对校级廉政风险信息,及时报告学校党政领导,并提出预警处臵建议。

对各单位及领导班子成员,采取信访约谈、发送防范建议书、限期整改等方式进行预警处臵。对其他在岗工作人员,要求其所在单位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预警处臵。

(二)各单位获取的廉政风险信息,要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处臵

措施,及时化解风险。

(三)岗位工作人员获取的廉政风险信息,应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时报告本人所在单位或学校纪委、监察部,并提出有关防范建议。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预警处臵结果报告制度。纪委、监察部实施预警处臵的重要个案和综合情况,要及时向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并根据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有关单位和个人接到预警后,应及时对廉政风险成因进行剖析,制定整改措施,并按照相关管理权限将处臵结果报告个人所在单位或学校纪委、监察部。

第四章 廉政风险预警防范的检查与考核

第十二条 学校将廉政风险预警防范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每年组织检查考核。根据上级要求或学校工作需要,学校也可组织对廉政风险预警防范工作的专项检查。

(一)检查方式分为个人自查、单位自查及学校组织检查。 (二)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岗位及个人廉政风险防范工作的基本情况、廉政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和执行情况、风险化解处臵情况等。

(三)学校应将检查、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应依据反馈情况及时修正完善廉政风险预警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各单位党政负责人应加强对本单位廉政风险预警防范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其他领导干部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抓好自身和责任区的廉政风险防范工作。

领导干部要将廉政风险预警防范工作情况纳入本人年度述职述廉报告。

第十四条 学校将廉政风险预警防范检查考核结果作为考核评价各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年度工作目标情况及干部选拔、任用、考核的重要依据。

学校将对廉政风险预警防范工作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予以表彰;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以书面形式下达整改通知,并通过跟踪回访强化监督,促其整改。对实施廉政风险防范措施不力,致使本单位或所属人员发生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根据工作实际,不断总结廉政风险预警防范工作的经验,查找问题,及时修正和完善廉政风险预警防范工作制度,不断加大廉政风险预警防范工作力度。

第五章 组织领导及责任分工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扎实推进廉政风险预警防范工作。

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具体指导,纪委、监察部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廉政风险预警防范工作。

第十七条 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校党委书记、校长是学校廉政风险预警防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廉政风险预警防范工作负总责。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情况,对各自分管单位的廉政风险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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