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广东担保行业发展报告(8)

2019-04-14 19:13

资仅是一种特殊的交易,标的物为资金。因此,如大宗货物买卖中的担保,大型设备买卖中的担保,都是企业经常需要,而且是买卖双方都需要的担保产品,市场空间巨大,值得信用担保机构抓紧开发。这类担保产品定价的市场机制可以较为充分发挥,定价较为灵活,国外的经验表明具有盈利模式。

三、对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开展合作建议

国内金融机构在与专业担保机构的合作中要转变观念,立足利用担保机构的股东实力和管理团队能力,达到拒绝信贷风险或减少信贷风险的目的,并在实际合作中对以下问题进行调整和解决。

1、扩大合作范围。一是所有金融机构都有必要和专业担保机构进行业务合作。二是已经合作的金融机构要改变单一的合作品种,开放更多的合作项目。

2、降低条件、注重效果。一是降低注册资本金的要求;二是降低保证金率的要求,根据担保公司的股东实力和管理团队能力,可有区别的放大担保机构的业务担保倍数。

3、合理分工,分担风险。目前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的合作,其前提是把全部风险让担保机构承担。这种合作从短期看似乎对金融机构绝对有利,但从长远考虑,未必如此。因此,正确的措施应该是合理分摊风险,让担保机构承担大部分、绝大部分而不是全部的风险。这样,对金融机构本身的管理将有根本的长远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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