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三旧”改造专项规划[1] - 图文(8)

2019-04-14 19:50

佛山市三旧改造专项规划

承接城镇产业转移,产业用地必须统一规划。人文资源丰富、具有岭南特色风貌的村居可引导开展生态、休闲、观光和旅游度假等多种形式的非农业经营活动。

第四十条 提供规划条件

1.改造项目指标确定应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在规划区内出让国有土地,必须在出让前由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设计条件作为出让条件。”列入改造范围的“三旧”用地,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改造方案。

2.对于一些重点项目或用地规模较大的项目,首先由市三旧办对项目进行重要性评估,如列为市重点项目的可根据《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因国家、省或地级以上市重点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须以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为依据。

3.确实需要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改造主体提出申请、专题论证报告及调整方案,按以下规定执行:(1)符合用地兼容性的地块用地性质调整,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执行;(2)地块相关指标的调整,按照《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的相关程序执行;(3)管理单元内个别地块的用地性质与相关指标确需调整的。用地性质必须在符合土地兼容性的前提下在本管理单元内的其他地块中进行平衡,相关指标的调整不应超出规定调整的幅度,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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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实施拆迁保障

1.利用土地出让金收益建立土地储备基金,用于支付征地补偿安置和拆迁补偿费用。结余资金应逐步提高用于基础设施以及廉租房建设。同时在储备基金中确定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储备风险基金,预防可能的资金风险。

2.明确拆迁补偿方式选用原则。(1)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给予失地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原村集体在旧村改造范围内的留用地、工业用地允许免交有关费用,纳入统一规划、改造,土地升值的收益由村集体、旧村居民和开发商共同享有;(2)城郊旧村改造采取实物补偿方式。实现农民宅基地与承包地分开、搬迁与土地流转分开,以宅基地置换城镇房产,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社会保障,保障农民的就业和生活;(3)政府在市区建回迁房,恢复并延续社区环境,避免中心城区阶层空心化。

3.政府通过储备的闲置土地作为专用的“空转”指标用于建设拆迁安置房,待回迁房或改造项目建设完成后再回迁。

第四十二条 完善土地市场

1.政府加强土地储备和资产管理,集中分散土地,盘活城镇存量土地,收购和储备范围应根据《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土地储备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03]34号)第十一条执行。

(1)土地储备机构与银行合作。采用“打包”、“托管”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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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活抵押土地资产。将贷款企业在银行的抵债土地转为储备土地。

(2)创新土地收购储备方式,实行弹性储备。收购储备时可分期支付补偿金。支付首期款后,土地使用者仍可继续使用,政府不收取任何租金,但禁止一切新建设。直到政府决定开发时,政府再支付第二期全部补偿金。

(3)规范收购资金运作,土地储备资金由财政部门监督,来源包括由财政部门直接垫资作为启动资金、以土地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后通过招标、拍卖出让土地等形式收回的资金以及储备土地经营性收入。

2.明确集体土地征收原则

(1)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和以下因为国家和城市建设需要确需征收的土地使用类型:国防、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国家或省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抢险救灾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用地。

(2)除参与村集体组织分红外,村民应纳入城市居民社会保障体系,推进社区管理建设。

(3)用“空转”方式使城中村集体用地转国有,政府不需赔付征地补偿费,农民也无需缴纳土地出让金继续享有土地使用权,但需对土地产权进行登记。

3.鼓励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政府要建立土地交易机构规范流转交易行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的,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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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以其它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涉及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权的集体建设土地不得用于流转。制定有针对性的土地收益分配制度,流转后用地功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4.分类型解决历史用地遗留问题

(1)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使用的建设用地,分为三个时段解决。

(2)原农村集体申请将农村集体所有的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在农村集体提出自愿改变为国有申请和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的前提下,办理征收手续。

(3)完善“三旧”改造中涉及的各类历史用地手续工作应当在2012年完成。2007年6月30日之后发生的违法用地不适用上述办法完善用地手续。

第四十三条 建立报建“绿色通道”

1.纳入当年省、市重点项目计划的“三旧”改造项目可进入“绿色通道”,简化“三旧”改造重点项目的行政审批程序。

(1)下放审批权。按照“权力下放、重心下移”的指导思想,扩大各区审批权限。市、区职能部门都可以行使的审批权,由区职能部门行使;审批权限在市职能部门,但区职能部门属市职能部门派出机构的,由区职能部门行使;审批权限在市职能部门,但由区职能部门行使更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的,委托区职能部门行使。

(2)简化审批程序。进入“绿色通道”的“三旧”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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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减少审批环节,对部分审批事项压缩工作日,具体过程可由各区另行制定。

(3)建立并联审批机制。成立专项工作的审批办公室,按照“牵头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审批模式,对于多个部门有审批职能的项目,以牵头部门为主办部门,以其他部门为从办部门。

(4)建立“绿色通道”项目联合审批协调会议制度。在项目审批过程中,可由牵头部门提出,市或区三旧办负责组织召开联合评审会议和协调会议,会议纪要作为并联审批单位办理有关手续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实行阳光拆迁

1.严格拆迁许可制度,切实做到拆迁项目、拆迁程序、拆迁主体合法,补偿安置到位。拆迁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或拆迁户数超过200户的拆迁项目在核发拆迁许可证前,应就拆迁许可有关事项公开听证。拆迁管理部门核查时应从以下几方面保障被拆迁人利益:

(1)拆迁人提供的拆迁安置用房必须是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属于拆迁人所有且没有设置权利限制、已取得确权书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

(2)拆迁人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前须就改造项目开设专项账户,将拆迁补偿资金缴存入账,确保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户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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