渗滤液处理服务合同
(14)工作日:指日历日中除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
(15)项目设施:指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投融资、设计、建设、运行及移交的
垃圾渗滤液处理站全部渗滤液处理设施及所有附属物,包括厂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附属物、机器设备、仪器仪表、专用工具、生产用原材料、生产用车辆、技术资料和图纸等实物资产。
(16)接入点:指 垃圾填埋场调节池、 生活垃圾焚烧厂等项目的垃圾渗滤液
排放管道进入 垃圾渗滤液处理厂范围内的进水点。
(17)进水流量计:指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在接入点安装的用于测量渗滤液进水流
量的流量计。
(18)进水水量:指乙方在接入点引入的、经进水流量计测得的未经处理的渗滤
液水量,接入点设在垃圾填埋场调节池、垃圾焚烧厂渗滤液的排放口。 (19)排放口:已经过环保检测达标排放后的渗滤液处理厂尾水排放点。 (20)排水流量计:指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在排放口安装的用于测量处理过并且合
格的渗滤液排放流量的流量计。
(21)排水水量:指乙方在排放口排出的、经排水流量计测得的经处理合格的水
量。
(22)污泥:指在渗滤液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泥类物质。
(23)日常检测指标:指项目设施运行期间日常必须检测的理化指标,包括但不
限于:进出水的生化需氧量BOD5、化学需氧量CODcr 、悬浮物SS 、氨氮NH3-N、总磷TP、总氮TN、PH值、大肠杆菌、色度。
(24)不可抗力:指本合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不能合理预见、不能克服并且不能
避免的事件。
(25)谨慎运行惯例:指在中国的大部分渗滤液处理厂运营者为建设运营类似于
本项目的项目所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作法以及采用的国际惯例和方法。该等作法包括但不限于: a、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5%;
b、拥有正常运营条件下及合理预测非正常条件下所需的充足材料、资源以及其他供应品;
c、由专业技术人员使用适当设备、工具和程序实施正常维护和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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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确保项目设施长期、可靠和安全地运行;各类技术管理人员应保持适当的比例;
d、拥有足够数量、有充足经验并经过培训的工作人员,以恰当有效的方式,按照规范操作和运行项目设施,并能够处理紧急情况; e、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f、经常进行恰当的监测和测试,以确保项目设施的正常运行; g、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安全平稳运行项目设施,保证工人、公众及环境的安全,并遵守有关设备设施的操作规程及各项限制性要求。
第二条 解释
2.1对本合同的解释应依照以下原则进行:
(1)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或明示,其中提到的条款和附录均指本合同的条款和
附录。
(2) 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当使用词组“包括”时,无论其是否包含“但不
限于”字样,仍应视为包括本合同全部其它相关条款。
(3) 本合同任何章、条或款的小标题不应视为对本合同的当然解释,本合同的
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和同等的重要性。
(4) 在本合同中,无论何处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
明或决定,除另有说明外,均指其书面形式。
(5) 提及本合同时应包括以任何方式修改、补充和替代的本合同及其附录。本
合同的附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如协议的条款与本合同的修改、补充条款、协议附录条款有抵触之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文件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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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双方的陈述和保证
第三条 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3.1甲方保证已获得了签署本合同的授权,具有完全法律权利、能力、权力以达成、签署本合同并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义务。
3.2甲方保证本合同的签署将不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3甲方保证不存在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由甲方作为一方签署、并可能对本项目或乙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和/或任何未决或即将进行的诉讼或仲裁。 3.4甲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渗滤液处理服务费。 第四条 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4.1乙方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在 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将有权根据其公司成立批准文件、工商登记文件、章程从事渗滤液处理运营业务,并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所有义务。
4.2乙方保证本合同的签署将不违反其授权文件的任何内容或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3乙方保证在其成立后至签署本合同之前,不存在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由乙方作为一方签署、并可能对项目或甲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和/或任何未决或即将进行的诉讼或仲裁。
4.4乙方保证按本合同的约定加强对项目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项目设施完好并正常运行。
4.5 乙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处理渗滤液。
4.6乙方保证接受甲方以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遵守本项目《特许经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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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各项约定。
第三章 双方的基本义务
第五条 甲方的基本义务
5.1在特许经营期内,甲方不得采取对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处理渗滤液和达标排放义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
5.2在特许经营期内,协调乙方在接入点接受 垃圾填埋场、 生活垃圾焚烧厂排放的渗滤液。
5.3甲方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渗滤液处理服务费,并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调整渗滤液处理服务费单价。 第六条 乙方的基本义务
6.1 乙方在接入点接受渗滤液后,渗滤液的损失风险及渗滤液所造成的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
6.2乙方必须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渗滤液出水水质标准进行渗滤液处理。 6.3乙方应始终按照谨慎运行惯例、运行与维护手册等维护项目设施,以保证项目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6.4乙方应按本合同和《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按时向甲方通报运营情况,提交与渗滤液处理业务有关的报告、数据、资料,同时有义务配合甲方及政府相关部门对本项目进行检查与考核。
6.5乙方不应因项目设施的运行和维护而造成 垃圾渗滤液处理厂场地,包括土壤、地下水或地表水及空气或周围环境的环境污染,并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或尽量减少对 垃圾渗滤液处理厂周边的干扰。
6.6乙方应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规范,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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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应按照本项目中标人在 垃圾渗滤液处理厂改扩建二期工程BOT特许经营项目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对项目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和重置,在特许经营期满时将项目设施完好、无偿移交给甲方,并保证正常运行。
第四章 项目设施的运行和维护
第七条 开始商业运营
7.1在开始商业运营之前,乙方应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取得甲方的同意。 第八条 运行与维护文件
8.1 开始商业运营后的三个月内,乙方应根据项目设施情况,按照适用法律和谨慎运行惯例编制运行与维护手册。运行与维护手册应包括项目设施定期和年度检查、日常维护以及大修维护的程序和计划;手册同时应列明项目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备品备件,以及对项目设施的更新改造计划。
8.2开始商业运营后的三个月内,乙方应针对渗滤液处理厂出水严重不达标、长时间停电造成的渗滤液处理厂停运、重大安全事故、有毒有害气体浓度严重超标造成危害、长时间急暴雨造成渗滤液漫溢等事故制订应急预案,详细说明发生上述事故时采取的工作程序、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减少事故损失的办法、信息通报机制等。
8.3 乙方须将运行与维护手册及应急预案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提交甲方审查,获得甲方确认后施行。 第九条 项目设施的运行与维护
9.1项目设施的运行与维护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规范、标准,包括但不限于《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技术规范》(CJJ150-2010)、《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564-2010)、《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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