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渗滤液处理服务合同(4)

2019-04-14 20:49

渗滤液处理服务合同

在问题,甲方将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17.2乙方还应按照规范的检测分析方法对渗滤液出水水质和进水水质进行日常检测,并如实向甲方报告检测结果。各种水质指标的检测分析方法按《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规范性引用文件”、《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技术规范》(CJJ150-2010)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564-2010)的规定和以后颁布的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执行。 17.3渗滤液处理项目水质检测项目和周期

(根据实际情况增减项目)

序号 项目 1 2 3 4 5 6 7 8 9

17.4乙方应记录日常检测和在线监测的所有结果,并存档备查。在线监测的项目应符合当地环保部门的规定。

17.5乙方应按《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将水质检测结果通过日报告、月度报告报送给甲方,发现进水和出水水质严重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时,应立即报送。 第十八条 水样采集和储存

18.1水样的采集应符合国家标准《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GB12997-91)、《水质采样技术指导》(GB12998-91)以及《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91-2002)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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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期 序号 项目 10 11 12 13 总铅 总汞 六价铬 总铬 总砷 总镉 周期 PH值 悬浮物SS 生化需氧量BOD5 化学需氧量CODcr 总氮TN 氨氮NH3-N 总磷TP 粪大肠菌群数 色度 每两周一次 每日一次 14 15 渗滤液处理服务合同

18.2水样储存应符合国家标准《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GB12999-91)的要求。

18.3用于检测水质的进水水样和出水水样应分别在接入点和排放口采集。 18.4进水水样和出水水样均应每日连续二十四小时使用自动采样设备采集。采样间隔不得大于六小时。

18.5每次提取的水样应分装A、B两瓶,A瓶用于乙方自行检测,B瓶留作备用水样。每瓶备用水样应不少于2000ml,瓶上须明确标明采样日期和采样点,进水和出水的备用水样须分开在4℃保存,保存时限为四十八小时。 第十九条 甲方的核实

19.1 甲方有权指定代表或委派监督员在任何时候渗滤液处理站的进出水水质、水量进行检测检查,也可在任何时候对项目公司的检测程序、结果、设备和仪器进行现场检查和检测。

19.2 甲方有权随时亲自或委派监督员,利用第18.5款规定的备用水样,对17.3中列明的指标进行一项或多项检测,以核实乙方提供的结果。

19.3甲方有权随时亲自或委托一家具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在采样点按第18条规定自行采集水样,对17.3中的指标进行抽查。甲方抽查采样时须有乙方人员在场。经通知后,乙方人员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抽查结果的有效性。

19.4 甲方核实或抽查的结果与乙方的自检结果不一致时,以甲方检测结果为准。如果乙方对其有异议,请环保部门检测,以环保部门的检测结果为准。 19.5 甲方或受其委托的检验机构进行上述核实、抽查或检查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但是如果核实、抽查或检查的结果表明乙方的检测程序不符合规定、检测设备超出允许误差或其检测结果不真实,则乙方应负担该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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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计量

第二十条 流量计

20.1乙方应在进水接入点、出水排放口分别安装流量计,计量进水水量、外排水量。前述流量计在开始试运行日前必须经甲乙双方检测,并经过 计量监管机构检验校准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该等流量计应具备提供瞬时流量和累计流量的信息读存的功能。

20.2在试运行开始日,甲乙双方应立即将所有流量计确立一个基础读数,以确定每一个渗滤液流量计的初始值。渗滤液计量装置的开始读数可重设为零。此后,流量计不得归零,如因技术原因必须归零时,乙方至少提前三(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流量计归零时,需有甲方指定代表或监督员到场并双方建立原累积流量值记录双方确认存档。

20.3 乙方应使用符合适用法律要求的流量计连续测量、计算和记录在进水计量点提取的进水数量和在出水计量点提取的出水数量,并应确保这些流量计能够以在线方式向乙方的中心控制室和甲方指定的地点连续传送上述计量结果,包括瞬时流量和时、日、月、年的累计流量。

20.4检查和测试间隔期间,流量计应是密封和安全的,每个流量计均应被安装在甲乙双方同意的安全装置内。每个安全装置均应有两把安全锁,甲乙双方应各持每个安全装置上的两把安全锁中的一把锁的钥匙。

20.5甲乙双方的代表应在每个运营月的最后一日的9:00时联合对现场流量计的读数进行记录。双方的代表在现场各自抄表记录时应互相签字确认,并将各自记录建档保存。

20.6在暂停服务期间,甲乙双方的代表应在暂停服务期首日和暂停服务期结束后第一日的9:00时联合对现场流量计的读数进行记录。双方的代表在现场各自抄表记录时应互相签字确认,并将各自记录建档保存,作为暂停服务期的渗滤液处理量的计量。

20.7系统排水流量计计量的排水水量作为乙方的实际渗滤液处理量,并以此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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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计算渗滤液处理服务费。

20.8在特许经营期的任一个运营月内进水、出水排水总量:

(1)在特许经营期的任一个运营月内进水总水量应等于进水流量计所记录的水量,减去该流量计上月记录的水量。

(2)在特许经营期的任一个运营月出水排水总量应等于排水流量计所记录的水量,减去该流量计上月记录的水量。

20.9乙方必须在各渗滤液接收口安装流量计,确定能以在线方式向 相关职能部门报送渗滤液进水水量情况。在特许经营期的任一个运营日,如果当日系统出水总量低于进水总水量的百分之八十五(85%),乙方应说明具体情况,如无法说明原因,则参照第26.4款进行处罚。

20.10甲乙双方应对流量计按以下程序和标准进行定期检查和测试:

(1)甲乙双方的代表应在安装后,以及此后每三个月至少一次联合对流量计进行检查、校准和测试。该定期检查、校准和测试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2)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后可随时要求对流量计进行检查、校准和测试。 (3)甲乙双方应记录流量计每次定期和非定期的检查、校准和测试的结果,对该结果核对并签字后由双方分别存档备查。

(4)若发现流量计误差超出规定范围,乙方应及时修理或更换备用流量计,并承担费用,新更换的流量计需经 计量监管机构检验合格,同时承担因此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计量结果的异议

21.1若计量装置发生意外故障,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予以说明。若任一计量装置发生意外故障,情况允许且经甲方确认后,可临时参考其他相关流量计的读数;若相关流量情况无法通过参考其他流量计获得,经甲方确认后,相关流量的计量读数由双方协商解决,原则上以发生故障日正常处理月上三个月的日平均值为参照。

21.2任一方如对计量结果有异议,应自异议发生之日起3天内向对方书面提出,并可聘请双方认可的专业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测,经检查若确实存在问题应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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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纠正,检测费用由被异议方支付;反之,则由异议方支付。

第九章 处理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 价格及其调整

22.1本合同按投标文件渗滤液处理服务费的初始单价为 元/吨。竣工决算后核定的渗滤液处理服务费单价为 元/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服务单价后,调价以确定后的单价作为基数。

22.3双方同意采用第二十三条的方式对渗滤液处理服务费单价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单价的调整

23.1渗滤液处理服务费单价的调整采取公式法进行,调价因素包括动力(只包含电)成本、药剂成本、人力成本。渗滤液处理调价公式见本合同附录。 23.2在项目正式商业运营日起满2年后乙方申请进行第一次调价,之后乙方可每两年向甲方申请调整渗滤液处理服务费单价一次。在可调价年度的日历月十二月的第一周,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处理服务费物价指数变化调整的书面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及依据。甲方收到调价申请后,在同乙方和有关政府部门协商后,应向乙方发出同意或拒绝调价的书面通知;如果甲方发出同意调价通知,应在该通知中确定调价金额或幅度。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调价书面申请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给予乙方明确的答复。

23.3自开始商业运营日起满三年及以后每隔二年,若发生物价指数下调的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整渗滤液处理服务费单价。在可调价年度的日历月十二月的第一周,甲方可以向乙方提出处理服务费物价指数变化调整的书面要求并详细说明理由及依据。乙方在收到调价通知后十五日内若无异议或书面提出甲方可接受的合理的拒绝理由,则视为乙方同意对渗滤液处理服务费单价进行调整。 23.4 除非调价申请或要求不符合本合同条款,否则双方均不应拒绝对方的调价要求。根据调价公式启动的新的价格在答复的下个月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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