渗滤液处理服务合同
9.2乙方应保证项目设施在特许经营期内始终正常运转,因设施设备检修等需要计划内暂停服务时,须事先报甲方批准。
9.3项目设施在运行中发生可能对渗滤液处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紧急情况时,乙方须及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将事故的情况及其后果立即报告甲方。
9.4乙方的工艺和设备改造、升级如果对整个项目设施产生重大影响,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9.5乙方应确保在特许经营期内:
(1)使用的零部件标准不低于原设备的配置标准; (2)使用的化学品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 甲方的监管
10.1甲方可派监管员进入乙方的项目设施,监督项目设施的运行和维护,了解乙方的生产经营信息,但不应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不得干涉、延误或干扰乙方履行其在《特许经营协议》和本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
10.2甲方委派人员发现问题时有提问和要求乙方回答的权利,并有权检查包括乙方的生产记录、设备检修和检测记录在内的全部运行记录。
10.3乙方应接受甲方及其委派人员对项目设施运行和维护情况的检查,并对甲方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提供所有必要的配合。
第五章 计划内维护
第十一条 乙方的计划内的维修
11.1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根据其年度设施维护计划,对设施进行正常维护、维修、重置,经甲方同意而暂停其渗滤液处理服务的,称为乙方的计划内维修。每一运营年内,计划内维修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5日,每次不得超过5日,且乙方应尽最大努力减小计划内维修的影响。
第8页
渗滤液处理服务合同
11.2乙方应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向甲方提交下一年度的设施维护计划,并在其中说明计划内维修的时间和安排。在计划内维修开始前15天,乙方应就此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预定的计划内维修开始日期至少5天前通知乙方是否同意。如果甲方没有在预定的计划内维修开始日期至少5天前给予书面答复,计划内维修将被视为获得甲方的同意。甲方不得无故拒绝乙方的计划内维修。 11.3乙方按照第11.2款提供的书面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计划内维修的内容;
(2) 计划内维修的开始和结束时间; (3) 计划内维修期间可能影响的处理水量。
11.4 在乙方的计划内暂停服务期间,渗滤液处理能力至少维持50%的设计处理量。
第十二条 乙方的计划外维修
12.1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计划内维修之外的维修,称为计划外维修。发生计划外维修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说明其原因以及预计对渗滤液处理能力的影响,并提出相应对策,必要时应启动应急预案。乙方应尽最大努力迅速恢复正常的渗滤液处理服务。
12.2如果计划外维修时间预期超过四十八小时,则乙方须采纳甲方关于应对计划维修的合理建议或意见。
12.3在计划外维修期间,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第26.3款的规定支付违约金,但非乙方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9页
渗滤液处理服务合同
第六章 水质标准、水量、污泥、废气和噪声
第十三条 水质标准和水量
13.1在本合同履行期间,项目接收并处理 生活垃圾填埋场、 生活垃圾焚烧厂所排放的垃圾渗滤液。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将协调各排放单位按照各自的技术方案排放垃圾渗滤液,但不对项目所接收到的垃圾渗滤液水质作任何保证和(或)承诺。
13.2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处理后的出水水质应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标准。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控制污染物 色度(稀释倍数) 化学需氧量(CODcr) 生化需氧量(BOD5) 悬浮物 总氮 氨氮 总磷 粪大肠菌群数(个/L) 总汞 总镉 总铬 六价铬 总砷 总铅 排放浓度 限值(mg/L) 40 100 30 30 40 25 3 10000 0.001 0.01 0.1 0.05 0.1 0.1 污染排放监控位置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 13.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的任一运营日,如果出现下列情况,该运营日的出水将视为不符合出水水质标准:
第10页
渗滤液处理服务合同
(1)就规定的日常检测的指标,乙方在该运营日对出水水样分析的结果不符合13.2款规定的标准;
(2)就规定的日常检测的指标,如果甲方或受甲方委托的检验机构在该运营日进行有关核实,对出水水样分析的结果不符合第13.2款规定的标准; (3)任一商业运营日内,虽然甲方、乙方检测的出水水质符合第13.2款规定的标准,但是环保部门检测的出水水质不符合第13.2款规定的标准。 13.4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的任一运营日,如果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该运营日的出水将视为不符合出水排水水量要求:
(1)项目系统出水总量低于进水总水量的百分之八十五(85%)。 (2)项目系统出水总量高于进水总水量。
13.5出现以上第13.3款和13.4款规定的情况,甲方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浓缩液处理
14.1本项目膜深度处理后的浓缩液不得回灌填埋库区和调节池,项目公司必须建设浓缩液处理系统并对任一运营日中膜深度处理系统排出的浓缩液进行全量处理。中标人在垃圾渗滤液处理服务费投标报价时已综合考虑。甲方将不再向项目公司对浓缩液处理单独计费。
14.2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的任一运营日,乙方必须通过厂内浓缩液处理系统处理膜深度处理系统排出的全部浓缩液;否则,无论乙方对未进入浓缩液处理系统的部分或全部浓缩液的处理是否符合环保部门相关要求,亦会被视为违反本合同浓缩液处理要求。
第十五条 尾水、废液、污泥、废气、噪声的控制
15.1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按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564-2010)处理 垃圾渗滤液处理厂排出的污泥,并达到环保要求。污泥经脱水后,其泥饼含水率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及投标文件承诺标准后污泥处理采用填埋处理的方案,乙方应负责将污泥运输至 垃圾填埋场作业区填埋处置
第11页
渗滤液处理服务合同
15.2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将项目设施产生的废气控制在《恶臭染污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厂界二级新扩改建项目厂界标准值。
15.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将项目设施产生的噪声控制在《工业企业噪声标准》(GB12348—2008)规定的Ⅱ标准之内。
15.4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处理后的尾水水质指标需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标准要求后方可排入 生活污水处理系统。 15.5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所有的冲洗残液和工艺废水需通过污水收集系统进入渗滤液处理系统,严禁废液产生二次污染。 第十六条 不符合通知
16.1在任何时候甲方均有权对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检测和测试,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乙方须立即予以整改:
(1) 系统的出水不符合出水水量、水质标准; (2) 出厂污泥、噪声、大气污染不符合标准; (3) 浓缩液的处理不符合要求。
16.2该通知应包括所有测试结果的详情。如果是由责任方发出该通知,则通知还应包括责任方对不符合情况可能持续的期限所作的预测,以及引起此等状况的原因,包括责任方声称的任何有关不可抗力的详情和所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七章 检测与核实
第十七条 水质检测
17.1乙方必须在甲方和当地环保部门共同指定的位置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对出水水质指标进行实时监测,并负责在线监测系统的运营维护费用。在线监测装置应有足够的端口,将监测数据传输到环保部门的监管平台进行实时联网。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应符合相关规范标准,在线监测的内容应符合有关标准的的要求,在线监测装置安装完成后,应通过环保部门的验收。甲方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形式对乙方的出水水质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测、考核、评估,作为考核特许经营合同履行情况、支付渗滤液处理服务费的依据。如果乙方的服务质量存
第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