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渗滤液处理服务合同(6)

2019-04-14 20:49

渗滤液处理服务合同

料全部或部分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以其他方式传播。

31.2乙方及其雇员、供货商和承包商对于甲方提供的关于本次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招标文件的修改和补充说明等文件和资料,无论是书面还是口头,也无论是技术性还是商业性,均予以严格保密。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任何此类文件或资料全部或部分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以其他方式传播。 31.3对于下述情形,无需保密或不视为泄密:

(1)披露时已为一方拥有的信息,不包括在谈判期间从另一方获取的信息或在违反任何保密义务情况下获取的信息;

(2)从合法拥有该等资料且无需对另一方承担任何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取的信息;

(3)信息接受方为获取专业意见而必须向其技术顾问、法律顾问披露的信息;

(4)根据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已生效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等强制性文件的要求需要披露的信息;

(5)任一方依据对其有监督管理权的任何监管部门的要求而披露的相关信息;

(6)乙方及其供货商、承包商在履行其各自的义务时如有必要,有权向其任何雇员、顾问和/或分包商披露有关文件和其他资料,但不得造成或允许任何该等机构或人士在履行其义务所需范围以外披露任何该等文件和资料。 第三十二条 保险

32.1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应按合理和符合行业惯例的保险险种、保险金额以及在保险市场上可以得到的合理价格和商业上可接受的条款,取得和维持保险,包括按照中国法律要求的任何强制性保险。 32.2上述保险险种包括但不限于:

(1)财产一切险及其营业中断险; (2)机器损坏险及其营业中断险; (3)第三者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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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它合理的或为适用法律要求的强制性保险。

32.3如果乙方不购买并维持本合同要求的保险,则甲方有权代为购买该保险,并且有权从乙方应付的处理服务费中扣除相应的保险费金额。任何一方不得从保险中获得额外收益。

32.4根据本条规定购买的保险,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获得的保险赔付必须用于项目设施的修复和重置。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的内容

33.1本合同及其附录已包括了甲乙双方就本合同所述事项的全部共识,并且取代双方以前就同样事项而达成的所有书面和口头的声明、协议或安排。 33.2如果本合同及其附录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仲裁庭或法院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则:

(1)本合同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和可执行;

(2)双方应商定以合法、有效和可执行的条款对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加以修改或替换,其结果应尽可能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 第三十四条 书面通知

34.1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的所有通讯联络应以包括传真和电子邮件在内的书面方式进行。

34.2任何一方按本合同的规定发出的任何通知或书面通讯均应以中文书写,并用传真、电子邮件、速递或面呈方式迅速发往或寄往有关当事各方。 34.3 该等通知被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应按如下方式确定:

(1) 接受方签收日即视为有效送达日;

(2) 用信函发出的通知,接收方有人签收的,则以签收日为送达日;无人

签收或拒绝签收的,以到达地邮戳的次日为送达日;

(3) 用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的通知,则在接受方书面确认当日,应视为有

效送达。

(4) 上述送达日如逢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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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除本合同关于收到书面通知回复期限的特别约定外,接受方应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

34.4一切通知均应发往甲乙双方的下列地址,除非该等地址的变更已按照本条的规定通知了本合同所有各方: 甲方

名称: 地址: 收件人: 传真: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名称: 地址: 收件人: 传真: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5.5上述地址如变更未书面通知对方导致不能送达的,原地址仍为合法有效送达地址。

第三十五条 费用的各自承担

36.1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否则每一方应自行负担在谈判、准备及完成本合同时所发生的费用及开支。 第三十六条 文字 36.1本合同以中文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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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协议的效力

37.1本合同与《特许经营协议》同时生效同时终止,并由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30日内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7.2对本合同的修改、变更、补充,必须经甲乙双方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7.3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任何部分的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本合同的任何其他条款或任何部分的效力。

37.4对本合同附录的解释应与本合同正文保持一致。如果本合同正文与其附录之间出现矛盾或不一致的地方,则应以本合同正文为准。

37.5除非导致协议的终止,针对本合同的任何违约责任的追究及责任承担,均不影响本合同之继续履行。

37.6本协议正本贰份,副本壹拾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壹正贰副,其余用于办理备案手续之用。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的附录

38.1本合同的附录包括:渗滤液处理服务费单价调整公式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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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渗滤液处理服务费单价调整公式

根据《渗滤液处理服务合同》23.1款规定的调价公式为:

Pn=Po×[C1(En/Eo)+C2(Mn/Mo)+C3(Sn/So)+C4], 其中: Po:基准年垃圾渗滤液处理服务费单价; Pn:调整后的垃圾渗滤液处理服务费单价;

En:调价当年的 垃圾渗滤液处理厂加权平均电价(高峰电价、平段电价和低谷电价分别乘以其执行小时数,再除以24小时);

Eo:基准年的 垃圾渗滤液处理厂加权平均电价,计算方法同上; Mn:调价当年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以100为基准),该数据应从省统计部门获取;

Mo:基准年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以100为基准),数据获取方法同上;

Sn:调价当年 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So:基准年 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C1:电力成本占渗滤液处理服务费单价的比例,以中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交的数据为准;

C2:药剂成本占渗滤液处理服务费单价的比例,以中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交的数据为准;

C3:人工成本占渗滤液处理服务费单价的比例,以中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交的数据为准;

C4:价格构成中除电力费用、人工费用及化学药剂以外的其他因素在价格构成中所占的比例,也是不调整部分占保底量渗滤液处理服务费单价的比例,取值 = 1- C1- C2- C3

第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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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字 页

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已于 年 月 日在 招投标交易中心签署本合同,以兹证明。

甲方: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第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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