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报价及报价说明
一、自行报价方式
我公司认真研究了察右中旗永久基本农田划定项目的招标文件。根据甲方要求,制定了初步的技术方案。本项目的工作内容包括内业整理、问题分析、外业草图、表格制作、外业调查、内业工作、数据库的建设等几个方面。
根据项目实施各个环节的具体工作内容,公司市场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技术负责人一起研讨了本项目的报价。最终决定报价317万元整(大写:叁佰壹拾柒万元整)。
报价说明
报价说明表 序号 1 2 3 4 5 6 工作内容 资料收集、数据预处理 初步调查和分析业内处理 方案编制与论证 外业核实调查、补齐所有外业资料 数据库建设 成果输出、验收与报备 金额(元) 240000 240000 400000 1130000 备注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820000 340000 7 总报价:人民币317万元,大写:叁佰壹拾柒万元整
六、工作计划
6.1项目背景
目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是贯彻土地基本国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耕地保护的重要措施,是确保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质量的重要手段,对于优化农用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严格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和资源利用方式的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6.2项目工作任务
本项目的工作任务是察右中旗永久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数据库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旗经济、人口、地理和基本农田保护等现状,依据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9-2020年)成果,应用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成果,综合运用农用地分等成果资料,利用统一的标准、科学的技术方法,将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落地到户、上图入库,查清基本农田质量等级,健全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设立统一标识,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及管理信息系统,确保我旗基本农田划定面积不少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9-2020年)确定的目标。
本项目的工作任务主要分为内业整理、问题分析、外业草图、表格制作、外业调查、内业工作、数据库的建设。
6.3技术路线
6.3.1基本农田划定原则
1、依法依规,规范调整
严格按照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根据《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国土资厅发〔2009〕51号)文件相关规定及《基本农田调整划定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相关技术要求,规范调整。
2、确保数量,提升质量
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后,基本农田面积不得低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优先保留原有基本农田中的高等级耕地、集中连片耕地;划定后的基本农田中旱地、坡耕地的比重应有所降低,平均质量等级和基本农田集中连片程度应当有所提高。各地要充分运用县域耕地地力评价成果,确保农业设施配套最好,土壤最肥沃,抗灾能力最强,且不易受到非农业建设占用影响的区域调整划定为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不得“保远不保近,保劣不保优”。
3、布局总体稳定的原则
根据上轮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对部分基本农田进行调整,将耕地质量较低、布局较为散乱、上轮规划中错划或误划为基本农田的地块调出,将城镇重点发展区域,重点进行矿产、能源等开发的区域的基本农田调出,并将质量等别较高、集中连片程度较好的耕地补划为基本农田,以保证基本农田在布局上的总体稳定。
4、基本农田“多划后占”的原则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 号文)提出:“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中,可以多划一定比例的基本农田,用于规划期内补划不易确定具体范围的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包括难以确定用地范围的交通、水利等线性工程用地在实施时占用”因此,在划定基本农田时,应当多划定一定比例的基本农田,一方面可以保证基本农田数量不低于上级下达目标,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基本农田不成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障碍,提高土地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5、落地到户
结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旗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把划定的基本农田落实到承包农户,记载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保护责任。签订或更新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层层落实保护责任。
6、图、数、地一致
基本农田保护图、基本农田数据库、统计表、基本农田保护台帐等规范、齐全,与实地相一致。
6.3.2基本农田划定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开展基本农田调整划定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重要措施。要充分认识划定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事情。
2、严硌遵守规程,确保划定数量和质量。
划定工作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确保数量质量双到位。划定后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得低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要将生产条件较好、集中连片、产量较高的粮、棉、油、蔬菜等生产基地,特别是城市郊区、村镇周围、铁路、公路等交通建设用地规划区外的优质农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并尽量降低划定后基本农田中非耕地、坡耕地的比重,杜绝基本农田“保远不保近,保劣不保优”等问题。
3、充分发动群众,加大公众参与力度。
保护基本农田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调整划定工作中,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充分发动和依靠当地农民群众和基层组织,加大群众参与力度。
6.3.3基本农田划定依据
基本农田划定应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划定基本农田,严禁划远不划近,划劣不划优,将偏远零星耕地划入基本农田,将城镇周边和交通沿线大面积农田划入一般农田。基本农田按以下依据划定:
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 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护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3、蔬菜生产基地; 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5、因农业结构调整在耕地上种植形成的园地;
6、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集镇和村庄建设用地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退耕还林、还牧和还草的耕地,不应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具体应依据以下法律条文及政策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4)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5)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6) 《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国土资发【2004】223号);
(7)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8) 《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196号);
(9) 《关于印发<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304号);
(10) 《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
(11) 《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 (12)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
(13)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农牧业厅关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内国土资发【2012】222号)。
6.3.4基本农田划定技术标准
(1) 《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TD/T1019-2009); (2) 《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TD/T1032-2011); (3) 《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1016-2007);
(4)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1026-2010、TD/T1027-2010、TD/T1028-2010);
(5) 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
(6)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农牧业厅关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