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矿产资源储量类型的确定?,333的工程控制网度可在332的基础上放稀2-3倍求得,达不到上述要求的,一般归为334?。
3.关于资源储量的经济意义。对于一个项目(或一个矿区或一个储量报告)提交的矿产资源储量,总体上只有一种经济含义,但具体到一个项目或一个矿区或一个储量报告的内部,可以有不同经济属性的资源储量,即经济的、边际经济的、次边际经济、内蕴经济的资源储量可以同时存在。实际工作中,边际经济的通常不出现。
4.关于低品位矿。对于介于边界品位和最低工业品位之间的所谓“低品位矿”,因其经济意义已经明确,不宜划为内蕴经济的资源量,而应当按次边际经济的资源估算为2S资源量,并计入总资源储量。对未经过预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或开采的矿山的低品位矿,也应作为次边际经济资源量。对低品位矿资源储量类型的划分,应在报告和评审意见书中作出专门说明。
5.“不可采煤层”的资源储量计算。这里的“不可采煤层”是指因其可采部分面积小于全煤层面积的三分之一,过去通常将其全部视为不可采煤层,不计算资源储量。从节约保护资源和现实可行性出发,应视具情况而定:对尚未建井生产或进行预可行性、可行性评价的勘查区,其可采部分应当计算资源储量;对已经预可行性、可行性评价或建井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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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的,依据其评价结果或生产实际或设计报告的结论,决定是否计算资源储量,并说明其合理性。
6.关于中间勘查报告的资源储量类型。总体勘查工程控制程度介于两个勘查阶段间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作为低一阶段的勘查储量报告提交时,在地质可靠程度(包括工程控制程度和地质研究程度)和开采技术条件均达到相应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圈算少量高一阶段的资源储量,即普查报告可圈定少量控制的资源储量、详查报告中可圈定少量探明的资源储量。
7.矿产资源储量类型确定的依据应有说明。对没有进行相关工作和达到相关要求,参照有关特殊规定确定的资源储量类型应作出说明。对现行规定和技术标准理解不一致或有分歧的资源储量类型的确定也应作出说明。
十八、关于重迭部分储量估算情况的对比说明
为便于登记统计,简化工作,提高效率:
当本次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完全包括以往多个不重迭或部分重迭的报告资源储量估算范围时,可归并说明重迭部分资源储量对比变化情况及原因。
上一次提交报告估算了资源储量的范围内经本次勘查证实为无矿区时,应并入本次资源储量估算重迭范围,一并说明重迭部分资源储量对比变化情况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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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共伴生矿产也应按上述要求进行对比说明。
十九、关于合规性审查和备案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对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意见书和相关材料进行合规性检查,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备案证明。但由于该通知没有就合规性检查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做出明确规定,使得当前对评审备案的合规性审查的理解和执行不统一,因而只能按照现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工作有关规定?中有关认定的要求进行或参照国土资源部有关矿业权评估备案合规性审查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进行。重点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应按前述二(三)3的要求,确保报送备案的各项资料齐全、对应、清晰、整洁、有相应签章,自受理评审之日起至备案完成日止有效,内容、格式符合有关规定(包含一系列要求),且不得载有与本次报告编制提交评审备案无关的内容。
二是评审、备案符合规定的范围和工作分工,且权属清晰,说明充分。
三是评审程序及要求是否符合现有规定。
二十、关于评审备案和登记的结合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是原地质矿产部1995年以第20号部长令发布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建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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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管理制度,国土资源部2004年以第23号部长令发布的?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对其进行了修订。办法修订过程中,正值国务院2002年取消国土资源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认定,因此当时就曾提出要建立评审、登记制度直接取代原有的评审、认定、登记制度,但由于当时没有取得共识和时间问题等,2003年国土资源部发文取消认定制度、建立了备案制度,从而形成了今天的评审、备案、登记制度。
办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要以评审意见书(或审查意见书)、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含许可证等主要附件、附图和附表)为依据。这里的审查意见书主要是指?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评审范围之外不能提供矿山建设设计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和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新增资源储量报告,由矿业权人组织评审、主管单位备案的评审意见(无主管单位的报省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备案)。这表明登记并非均要求由国土资源部门评审备案。同时还要注意的是,这里强调的是评审意见书或审查意见书,而不是认定书或备案证明。
为确保登记和评审、备案的有机结合,达到严格一致,要求由评审机构对登记书进行审核签字。查明登记在评审通过后15日内完成,便于备案和登记的同时进行。占用、变更、残留、压覆登记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同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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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工作中,为实现上述目标,23号部长令颁发之初,在部内登记与备案实行会审,确保了二者的统一,特别是确保了查明登记的及时落实。但其它类型的登记,备案会审后还要等待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才能办理登记,也给登记机关造成麻烦。后来又因此取消了会审,造成查明登记的延误和遗漏、评审备案材料有时达不到登记要求、评审机构储量评审与登记书核实的分离。这样,两种作法均未能做到备案与登记有机结合。
目前,备案和登记在部内已合并到一个处甚至一个人承办,从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做好服务的角度,拟将二者结合起来,尽可能同时办理。带来的问题,待进一步研究解决。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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