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XXX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5)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基金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6)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注册登记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事宜; (7)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9)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基金年度报告,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披露;
(10)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笔投资基金份额净值,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披露;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
(12)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3)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4)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3600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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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托管费;
(2)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外,基金托管人对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
(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基金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基金的托管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6)复核基金份额净值;
(7)复核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8)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10)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1)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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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1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投资人账户管理、基金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当与有关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列明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权限和职责。
(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建立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投资人资料表;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4、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计算业绩报酬;
5、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保存基金投资人资料表及相关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记录;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注册登记机构履行上述职责后,有权取得注册登记费。 (五)基金管理人依法应承担的注册登记职责不因委托而免除。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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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财产的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股票定向增发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包括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债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融资融券、期货(股指期货、商品期货、国债期货等)、期权、信托计划、私募基金、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其它证券、券商场外市场对冲交易品种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规定基金管理人需取得特定资质后方可投资某产品,则基金管理人须在获得相应资质后开展此项业务。
在不实质性改变基金主要投资策略、风险等级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不造成不利影响(如不增加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支出)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且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的投资范围内对上述约定的投资品种自行变更,并在基金管理人和代理销售机构的网站上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三)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本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五)投资禁止行为
本基金财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行为。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委托财产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短期内出现超出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证券可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如发生证券停牌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可以控制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履行调整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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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则调整期限相应顺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证券恢复交易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管理人可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需要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不设业绩比较基准;管理人不对本基金投资收益率做任何承诺。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证券投资基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品种。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托管人对实际交付并控制下的基金财产承担保管职责,对于非基金托管人保管的财产不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除本款第 2 项规定的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4、基金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基金财产主张权利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明确告知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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