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

2019-04-15 14:37

各区域(专业)公司主要负责人是本区域(专业)公司安全生产的 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1、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制度、标准,对本单位职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健康安全全面负责。 2、领导组织实施本单位中长期、年度、特殊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目 标、规划及实施计划。

3、认真执行“五同时”规定,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专题会议,听取安 全生产汇报,分析、预测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及时落实解决生产 中的安全问题。

4、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并保证其正常运转。

5、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监督落实对重大事故隐患的 整改。

6、严格遵守有关用工管理规定,对本单位(含外包队)职工的安全 教育工作实施组织领导。

7、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进行监督和落实,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 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8、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本单位事 故应急救援体系。

9、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协助事故调查,制定并落实各项防范 措施。

第二十六条 各区域(专业)公司安全生产分管领导的安全生产职责: 各区域(专业)公司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 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监督检查本单位各职能部门安全职责履行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安全生产中的失职和违章行为。 2、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检查,落实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3、对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督促 有关部门做好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4、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落实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

5、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落实实施。 6、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 7、做好因工伤亡及重大未遂事故发生时现场保护工作,并协助事故 调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第二十七条 各区域(专业)公司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的安全生产职责: 1、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学习并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和安全技术管 理规定,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

2、主持制定本单位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督促执行,对执行中发现 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3、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专业工程项目施工方案及 大型临时设施、特殊施工设施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的可行性,并监督 其实施,对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结果负责。 4、主持重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

5、领导本单位的安全技术攻关,积极采纳合理化建议。对新材料、 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的使用建立申报、审批制度,制定相应的 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工艺,并负责其实施。

6、组织并主持对各种重大安全设施、设备的审查和验收。 7、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从技术上制 定措施,并督促有关单位或部门落实整改。

8、参与因工伤亡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 提出防范措施。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例会:

1、为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做好对各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研究分析及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对策制订,公司实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2、公司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全公司上一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总结,对本年度的安全生产规划及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部署。

3、公司所属各区域(专业)公司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分析、研究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形势,落实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4、各项目部每周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组织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制定对事故隐患的整改措施,并落实整改。 5、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对公司本季度的安全生产形势进行分析,研究、统筹、协调、指导公司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6、各区域(专业)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分会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协调,落实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7、各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部署,完成对本项目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

8、各单位必须坚持使各级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化,经常化,并认真做好会议记录,确保使每次会议都有一定的实质内容,都能解决一定的实质问题。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检查:

1、为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的发生,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必须加强各级安全生产检查。

2、安全生产检查的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及政府、上级部门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制度等。

3、各级安全生产检查应以查思想、查制度、查措施、查隐患、查教育培训、查安全防护、查机械设备、查操作行为、查劳保用品使用、

第三十条查伤亡事故处理等为主要内容。

4、公司安全检查应以定期安全检查为主,以查处“制度性违章”为主要内容,每半年组织进行一次。

区域(专业)公司安全检查应以定期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检查和重点抽查为主,以查处“装置性违章”为主要内容,每季度组织进行一次。

项目部安全检查应以经常性安全检查和自查、互查、交接查为主,以查处“操作性违章”为主要内容,每周组织进行一次。 各级检查都应对检查情况及时予以通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安全评比的主要依据。

5、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大型机械设备、整体提升脚手架、施工用电、深基坑支护、压力容器等专业性或重大危险项目的安全问题进行专项、重点检查。

6、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根据生产实际及综合气候变化,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季节性安全检查。

7、各级安全检查结束后,要认真全面系统地进行分析、总结和评价,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并将整改、复查情况及时反馈到检查部门。

总、分包及联营队伍管理:

1、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由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进行监督检查。

2、录用分包队伍,要引入竞争机制,由公司统一录用,并制定考核标准,录用的分包队伍要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纳入公司管理。 3、总、分包单位间签订经济合同时,必须明确安全责任指标、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和现场防护要求,必须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应明确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4、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要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安全教育、培训:

1、为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必须加强各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2、公司人力资源部对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督检查职能。

3、各单位的安全教育工作应纳入本单位培训教育年度计划和长期规划,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应予以充分保证,经费从公司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4、各单位应采取会议、板报、标语、印发宣传品、图片展览、安全知识竞赛、专场教育讲座等多种形式,做好对职工的安全教育。 5、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安全教育档案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实行分级管理。

6、公司法人代表、各区域(专业)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及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各级安全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其每年安全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20学时,其它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4学时,一般作业人员不得少于40学时。

7、新进场工人必须接受公司、施工队、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三级安全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 公司级安全教育由各项目部经理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实施。 施工队级安全教育由各施工队(联营队)负责人组织实施。 班组级安全教育由各班组长组织实施。

8、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9、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后重新上岗时,必须通过相应的施工队及班组级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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