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药品和急救器材。
18、各施工现场要认真做好内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搞好社区 共建。
第三十七条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1、各单位必须免费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 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带、 使用。严禁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2、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 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
3、各单位采购、发放和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具有《国家特 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劳动防护用品生产条件资格 认可证》和《安全鉴定证》的产品。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协 同材料管理部门认真做好对新购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杜绝假冒、 伪劣劳动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
4、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和保管好劳动防护用品,确保劳动 防护用品在使用期内防护性能完好。 第三十八条 危险作业管理
1、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危险作业申报、审批制度,加强对 危险作业的管理。
2、危险作业必须编制严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经审 核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
施工前,应对作业人员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并认真对作 业场所进行全面安全检查,确保安全防护措施到位,安全装置灵敏 可靠。
3、高空作业应衣着灵便,不得攀登脚手架、物料提升机或乘吊篮上 下,工具材料严禁向下抛掷;交叉作业,要保证隔离防护棚牢固严 密。
4、深基础、人工挖孔桩施工前必须进行现场勘察,摸清作业环境条 件,要充分考虑地下可能出现的地下水、流砂、淤泥、有毒气体、
塌方、漏电、断绳、落物等诸多不安全因素,保证各类装置完好、灵 敏可靠,人工挖孔桩作业人员连续作业每班不得超过2小时。 深基坑边坡支护要经力学计算并经审核、审批。槽、坑、沟、井边设 围护,1m以内不得堆土,1.5m以内不得存放材料、机具。 5、临时用电必须做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其安装、拆除、维修必须 由专业电工完成,搬运、移动用电设备,必须切断电源并做妥善处理 后进行,停用的机械设备必须切断电源并锁好开关箱。非电工人员严 禁乱动电气设备。在潮湿、危险场所作业,必须使用安全电压。 6、严禁机械设备带“病”运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 升机等大型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顶升、加节等工作,必须编制专 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队伍完成。 7、各种气瓶的运输、储存、使用,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有防火、 防爆、防晒、防剧烈震动措施,距离明火10m以上。
8、现场动火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要指定专人监护。高空施 焊,要清除下方及周围易燃易爆物品,并用阻燃板接住火花。 9、在强腐蚀、放射性场所作业时,必须保持防护设施的安全、有效; 锅炉、压力容器安装、维修作业时,必须加强通风。
10、起重吊装作业,必须充分做好准备,四周不得有障碍物,保证起 重机械设备、吊具及安全装置的灵敏和受力部件、索具的可靠,每次 作业前须经试吊检验。
11、装卸爆破器材要白天进行,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爆炸物 品不得同车运输和同库存放。爆破前要设警戒线、发出信号,待危险 区域人员全部撤到安全地点后,方可实施爆破作业,爆破完毕,经检 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12、拆除作业,必须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严禁顺序 颠倒,不得伤及毗邻,脚手架和模板拆除应按设计,遵循先搭后拆、 后搭先拆、非承重先拆、承重后拆的原则,严禁向下抛掷。 13、吊架、挑架、挂架、模板支撑系统和高度15m以上落地脚手架的 搭设,必须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有经过审核、批准
的设计计算书、相应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
14、现场各种脚手架、临建、洞口临边防护、模板工程、基坑支护、 临时用电、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塔式起重机及施工机具搭设安 装完成后,必须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验收单必须有量化的验收 内容,签字手续齐全。 第三十九条 女职工保护
1、各单位必须认真做好女职工经期、孕期、生育期及哺乳期的保护工作。
2、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工作。
3、定期对女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发现妇科疾病患者及时治疗。
第四十条 工伤事故管理:
1、公司对工伤事故实行统一管理。
2、工伤事故报告应采取快报方式,逐级完成。
事故现场负责人(或现场目击者)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用电话、电报、电传等最快方式,向公司工程部或公司领导进行报告。 公司领导应在接到事故现场负责人的报告后,立即向局工程部(或局领导)进行报告,同时责成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重伤事故的报告不超过24小时,死亡事故的报告不超过4小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
3、发生伤亡事故的单位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抢救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拍照或录像、写出详细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方可移动现场物件,待调查组确认调查取证完毕,充分记录后,方可清理现场。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事故隐瞒不报,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不得在事故调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打击报复。 5、事故调查处理文件、图纸、照片、录像等资料应长期完整保存,以便研究改进措施,进行安全教育,开展安全科学研究。
6、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虽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
按伤亡事故上报和查处,不得隐瞒不报。
7、事故调查完毕,对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建议,由发生事故单位负责落实与处理。
8、各单位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工伤事故报表和月度工伤统计报表,不得瞒报或迟报。
第四十一条 安全责任事故一票否决
1、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公司实行安全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制,以建立一种奖惩结合、赏罚分明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努力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2、实行安全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安全生产“谁主管谁负责”、“区域(专业)管理”、“一岗双责(既对分管面负责,又对分管面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的原则。 3、否决内容:公司党、政、工每年全方位目标考核后所授予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各种先进荣誉称号和物质奖励(兑现)等。
4、否决对象:符合否决条件的单位(集体)及单位负责人、责任人在本年度无安全责任事故时本应获得的先进荣誉称号及物质奖励(兑现)等。
5、否决条件: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被一票否决:
①发生一次及其以上死亡、重伤事故或由于人为原因造成一次经济损失超过3万元的。
②没有完成与公司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
6、每年由公司工程部向公司经理办公室和公司党委、公司工会等单位提出否决意见。
7、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定,并根据当地政府部门的要求,严格实行安全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制。
第五章 奖 罚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
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予以 处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予以追究。
第四十三条 全年无死亡、重伤事故,负伤频率不超标、无重大机械责任事故、 无重大火灾事故,各项安全管理全面达标,并且全面做到以下几点的, 公司将予以奖励。
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标准、制度及上级文件精神。
2、领导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关心、支持安全部门的工作,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健全。
3、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特种作业、安全技术等各项安全生 产管理制度健全,责任明确,并逐级落实到位。
4、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标,安全措施经费满足需要。 5、劳务队伍的录用、管理及使用符合要求,并签定和落实了安全生 产合同(协议)。
6、实现安全生产责任状目标,实现年度创建安全、文明工地指标。 7、上级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时,工地合格率100%,优良率达到50% 以上,现场防护按标准,无重大事故隐患。
8、未因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管理工作存在问题被上级部门予以罚 款、通报批评或责令停工整改,未被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未被业主或 总承包单位予以投诉。
9、各类安全生产报表等及时、准确、迅速,无遗漏。
奖项目经理、专(兼)职书记各1000元、项目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 主管工程师各800元、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000~2000元、项目其他 人员800元。
奖区域(专业)公司主要负责人、专(兼)职书记各1000元、区域(专 业)公司安全生产分管领导、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各800元、安 全管理负责人1000~2000元。
奖公司工程部经理1000元、工程部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800元、主 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执行经理1000~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