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5)

2019-04-15 14:37

凡与公司签订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状的,按责任状的规定予以兑 现。

第四十四条 建设部及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安全大检查时,无不合格工 地,被查工地的整体安全管理水平高于当地平均管理水平的,公司将 分别予以奖励。

1、建设部(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安全大检查时,受到建设部 (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通报表彰,或获得所在省(直辖市、自 治区)级“安全文明工地”称号,并颁发奖牌或荣誉证书的,公司给 予奖励:

奖项目经理、专(兼)职书记、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各800元、项 目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主管工程师各600元、项目其他人员600 元。

奖区域(专业)公司主要负责人、专(兼)职书记、安全管理负责人 各500元、区域(专业)公司安全生产分管领导、总工程师(主任工 程师)各400元。

奖工程部经理、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执行经理各400元、工程部主管 安全生产的副经理300元。

2、所在市安全大检查时,受到所在市通报表彰,或获得所在市级“安 全生产、文明施工优秀工地”称号,并颁发奖牌或荣誉证书的,公司 给予奖励:

奖项目经理、专(兼)职书记、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各600元、项 目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主管工程师各400元、项目其他人员400 元。

奖区域(专业)公司主要负责人、专(兼)职书记、安全管理负责人 各400元、区域(专业)公司安全生产分管领导、总工程师(主任工 程师)各300元。

奖工程部经理、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执行经理各300元、工程部主管 安全生产的副经理200元。

第四十五条 由于重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受到当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

媒体表扬的,公司将给予受表扬项目部3000~5000元的奖励。 第四十六条 公司安全生产大检查时,对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环境管理方面 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将予以奖励,奖励单位(集体)2000~3 000元,奖励个人1000~2000元。

第四十七条 公司安全生产大检查时,对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环境管理方面

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将予以奖励,奖励单位(集体)2000~3000元,奖励个人1000~2000元。

第四十八条 公司对在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面有所发明、技术改进或提出重大

合理化建议,对预防重大事故、排除险情有功及奋不顾身抢救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有功的单位或个人,经所在区域(专业)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分会核准,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后,公司将予以奖励,奖励单位(集体)4000~8000元,奖励个人2000~5000元。

第四十九条 公司每年将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工作,公

司将对被授予“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同公司其他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标准一致。

第五十条 公司对发生责任事故的所在单位将予以罚款。

1、一年内,因责任原因,死亡一人,罚事故所在区域(专业)公司30000元;因责任事故,重伤一人,罚事故所在区域(专业)公司5000~10000元。

2、一年内,因责任原因,死亡或重伤超过一人次的,对事故所在区域(专业)公司的罚款从第二人次起加倍。

3、凡因责任原因,一次造成多人伤亡或构成四级重大安全事故的,公司将对事故所在区域(专业)公司按每死亡一人罚款60000元,每重伤一人罚款10000元,每轻伤一人罚款2000元的标准予以处罚,罚款数额累计计算。

第五十一条 公司对责任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予以追究,并进行罚款。

1、一年内,因责任原因,造成一人重伤事故的:

罚事故所在项目的项目经理、专(兼)职书记各500元、主管安全生产

的副经理、主管工程师各400元、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施工员各300~500元、事故直接责任人员500~1000元。

罚事故所在区域(专业)公司主要负责人、专(兼)职书记各500元、安全生产分管领导、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各400元、安全管理负责人300~500元。

罚公司工程部经理、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执行经理各50元、工程部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40元。

2、一年内,因责任原因,造成一人死亡事故的:

罚事故所在项目的项目经理、专(兼)职书记各2000元、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主管工程师各1600元、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施工员各1000~2000元、事故直接责任人员2000~4000元。

罚事故所在区域(专业)公司主要负责人、专(兼)职书记各2000元、安全生产分管领导、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各1600元、安全管理负责人1000~2000元。

罚公司工程部经理、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执行经理各100元、工程部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80元。

3、一年内,因责任原因,造成死亡和重伤事故超过一人次的,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罚款,从第二人次起加倍。

4、一年内,因责任原因,造成一起多人伤亡或构成四级重大安全事故的:

A、对事故所在项目项目经理、专(兼)职书记的罚款按每死亡一人罚款4000元、每重伤一人罚款1000元、每轻伤一人罚款200元的标准处罚,罚款累计计算。

B、对事故所在项目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主管工程师的罚款按每死亡一人罚款3200元、每重伤一人罚款800元、每轻伤一人罚款160元的标准处罚,罚款累计计算。

C、对事故所在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施工员的罚款按每死亡一人罚款2000~4000元、每重伤一人罚款500~1000元、每轻伤一人罚款100~200元的标准处罚,罚款累计计算。

D、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按每死亡一人罚款4000~6000元、每重伤一人罚款1000~2000元、每轻伤一人罚款200~400元的标准处罚,罚款累计计算。

E、对事故所在区域(专业)公司主要负责人、专(兼)职书记的罚款按每死亡一人罚款4000元、每重伤一人罚款1000元、每轻伤一人罚款200元的标准处罚,罚款累计计算。

F、对事故所在区域(专业)公司安全生产分管领导、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的罚款按每死亡一人罚款3200元、每重伤一人罚款800元、每轻伤一人罚款160元的标准处罚,罚款累计计算。

G、对事故所在区域(专业)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的罚款按每死亡一人罚款2000~4000元、每重伤一人罚款500~1000元、每轻伤一人罚款100~200元的标准处罚,罚款累计计算。

H、对公司工程部经理、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执行经理的罚款按每死亡一人罚款200元、每重伤一人罚款100元、每轻伤一人罚款50元的标准处罚,罚款累计计算。

I、对公司工程部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的罚款按每死亡一人罚款160元、每重伤一人罚款80元、每轻伤一人罚款40元的标准处罚,罚款累计计算。

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所在

区域(专业)公司、项目部的有关责任人员予以1000~5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未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对安全责任事故隐瞒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阻碍、干涉事故调查或在事故调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嫁祸他人的。

3、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时,每出现一个不合格工地的。 4、未依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5、未依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现场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活动工作存在死角的。 6、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7、未编制施工方案或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进行施工生产作业的。 8、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9、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验收通过的,或对已经批准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10、未依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对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致使隐患长期得不到改正的。

11、阻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对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的。

12、非专业资质队伍实施对大型机械设备拆、安作业的,或对已投入使用的重大安全设备、设施未经取得专业资质机构的检测合格的,以及其他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未经检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13、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命安全的工艺、设备、设施的,或对安全设备、设施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14、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或使用未经检测、检验及检测、检验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机具设备的。

15、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6、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和有毒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 17、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未进行评估,安全技术资料严重缺项的。

18、进行土方开挖、爆破、吊装、砼浇捣及各类拆除等作业时,未予以申报、审批,或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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