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药学类本科专业认证实施办法

2019-04-15 15:21

附件1-1:

全国药学类本科专业认证实施办法

(讨论稿)

二○○八年一月

总则

为规范我国高等学校药学类本科专业认证(以下简称专业认证)工作,构建我国高等药学教育质量监控体系,提高药学类专业办学质量,帮助有关高校寻找在药学类专业办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理顺发展思路,特制定本办法。

1 专业认证的组织机构

1.1 全国药学类本科专业认证委员会

全国药学类本科专业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认证委员会)是经教育部等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全国药学类本科专业认证工作的组织机构,其成员由药学类教学指导委员会、教育部代表组成,可邀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学会)代表参加。

认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构建全国药学类本科专业认证体系;研究制定专业认证实施办法;审定专业认证标准和程序;审定各专业认证分委员会做出的专业认证结论;组织全国药学类本科专业认证工作;领导全国药学类本科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各专业认证分委员会和监督与仲裁委员会开展关于专业认证的相关工作;聘任药学类本科专业认证专家。 1.2 全国药学类本科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

全国药学类本科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是认证委员会下设的专家组织,受认证委员会领导,其成员由药学教育界专家及相关学科和行业领域专家组成,由认证委员会聘任。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咨询、指导、服务。受认证委员会委托,研究专业认证标准、程序和方法,以及专业认证领域的其它相关问题;为专业认证工作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指导各专业认证分委员会开展专业认证工作;向认证委员会提出有关药学类本科专业认证的重大决策建议。

1.3 全国药学类本科专业认证委员会秘书处

全国药学类本科专业认证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是认证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成员由认证委员会聘任。秘书处秘书长自动增补为认证委员会委员。

秘书处的职责是:在认证委员会领导下组织协调认证委员会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受理高等学校提交的专业认证申请;组织起草专业认证工作的有关工作文件;负责药学类本科专业认证的信息服务与对外宣传工作。 1.4 专业认证分委员会

专业认证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证分委员会)是认证委员会按医学门类下药学类各专业领域设立的分支机构,在其名称前冠以专业名称,其成员由药学教育界专家、相关学科领域专家以及管理部门代表组成,由认证委员会聘任。认证分委员会主任委员自动增补为认证委员会委员。

认证分委员会职责是:制定本专业的认证标准和相关工作文件;具体组织实施所在专业的认证工作;受认证委员会的委托处理有关事宜;负责所在专业认证专家的培训;向认证委员会建议派往申请认证学校的临时性专业认证专家组,完成专业认证的现场考查工作。 1.5 监督与仲裁委员会

监督与仲裁委员会接受认证委员会领导,独立开展工作,其成员由药学教育界、相关学科和行业领域的资深专家组成。

监督与仲裁委员会的职责是:对专业认证工作实施监督,确保诚信、公正;受理申请认证学校关于专业认证结论或专业认证过程的申诉,调查并做出最终裁决;接受社会各界对认证工作的投诉,调查并做出相应处理。

2 认证程序

专业认证工作的基本程序包括6个阶段:申请认证、学校自评、审阅《自评报告》、现场考查、审议和做出认证结论、认证状态保持。

2.1 申请认证

专业认证工作在学校自愿的基础上开展。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已有三届以上毕业生并以本科教育为培养目标的医学门类下各药学类专业,均可申请认证。申请认证的专业由所在学校向认证委员会秘书处提交申请书和申请表。申请书和申请表按照《全国药学类本科专业申请认证学校准备工作指南》中相关要求撰写。

认证委员会收到学校申请后委派认证分委员会对申请书和申请表进行审核,重点审查申请学校是否具备申请认证的基本条件,必要时,可要求申请学校对某些问题做出答复,或进一步提供证明材料。

根据审核情况,认证委员会可做出以下两种结论,并做相应处理: (1)受理申请,通知申请学校进入自评阶段;

(2)不受理申请,向申请学校说明理由,认证工作到此停止。学校须在达到申请认证的基本条件后重新申请认证。 2.2 学校自评

学校自评是申请认证的学校及相关院系依照专业认证标准对申请认证专业的办学情况和办学质量的自我检查,自评工作应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的原则。申请学校应根据自评情况撰写自评报告,提交给认证分委员会。自评的方法、自评报告的要求等参见《全国药学类本科专业申请认证学校准备工作指南》。

2.3 审阅自评报告

认证分委员会对申请学校的自评报告进行审阅,重点审查申请认证的专业是否达到专业认证标准的要求。

根据审阅情况,认证分委员会可做出以下三种结论,并做相应处理: (1)通过自评报告,通知申请学校进入现场考查阶段及考查时间; (2)补充修改自评报告,向申请学校说明补充修改要求。经补充修改达到要求的可按(1)处理,否则按(3)处理;

(3)不通过自评报告,向申请学校说明理由,专业认证工作到此停止。学

校须在达到专业认证标准要求后重新申请认证。 2.4 现场考查

2.4.1 现场考查的基本要求

现场考查是指专业认证专家组受认证委员会委托,到学校对申请认证专业进行的实地考查。认证专家组由认证分委员会建议选派,并报认证委员会批准同意。现场考查以专业认证标准为依据,主要目的是核实学校自评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了解自评报告未能反映的有关情况。

现场考查的时间一般为3天。现场考查不宜安排在学校假期进行。入校考查前认证分委员会应提前两周通知被考查学校。

专业认证专家组成员应熟悉专业认证标准,在进校至少4周前收到并认真审阅学校的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进校考查期间,专家组按照《全国药学类本科专业认证专家组工作指南》开展工作。 2.4.2 现场考查的程序

(1)专业认证专家组召开内部工作会议。开始考查前,专家组成员进一步明确考查计划和具体的考查步骤,并进行分工。

(2)专业认证专家组与申请认证学校举行首次会议。考查之初,专家组要向学校和申请认证专业所在院系的负责人介绍考查目的、要求和详细计划,并与学校、院系交换意见。

(3)实地考查。包括考查实验条件、图书资料等硬件设施;检查近期学生的毕业论文、试卷、实验报告、实习报告、作业;观摩课堂教学、实验、实习、学生课外活动;考查其他能反映教学质量和学生素质的现场和实物。

(4)会晤师生。会晤对象包括在校学生和毕业生、教师、学校领导、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及院系行政、学术、教学负责人等,必要时还需会晤用人单位有关负责人。

(5)专业认证专家组与申请认证学校举行第二次会议。专家组与学校、院系负责人交换认证考察意见。 2.4.3 现场考查报告

现场考查报告是认证委员会对申请认证的专业做出认证结论的重要依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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