般包括下列内容:
(1)学校自评工作和专业认证考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2)学校对上次考查所提出的问题的改进措施与效果(首次认证学校除外); (3)对照专业认证标准,对申请认证专业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做出的全面评价;
(4)对自评报告的评价,包括自评报告的格式与内容是否符合《全国药学类本科专业申请认证学校准备工作指南》中的要求,着重说明自评报告是否确切反应了学校、院系与专业的真实情况;
(5)对申请认证专业所在学校和院系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6)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考查工作结束时,专家组将考察意见反馈给申请认证学校。专家组于7日内完成现场考查报告,并向申请认证学校和认证分委员会提交该考查报告。 2.5 审议和做出认证结论 2.5.1 征询意见
申请认证的学校应在收到现场考查报告后核实其中所提及的问题 ,并于7日内按要求向认证分委员会回复意见。学校逾期不回复,则视同认可该报告。
申请认证的学校可将考查报告在其内部传阅,但在做出正式的专业认证结论之前,不得对外公开。 2.5.2 审议
认证分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议申请认证学校的自评报告、专家组的现场考查报告和学校的回复意见,经过充分讨论提出认证分委员会的认证结论建议。 2.5.3 确认认证结论
认证分委员会在提出认证结论建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认认证结论。投票时全体委员会议到会委员人数需达到总人数的2/3以上(含2/3),同意票数达到到会委员人数的2/3以上(含2/3),则通过认证结论。认证分委员会讨论认证结论和投票的情况应予保密。
专业认证结论分为三种: (1)通过认证,有效期6年;
(2)通过认证,有效期3年; (3)不通过认证。 2.5.4 完成专业认证报告
认证分委员会应根据投票结果,撰写申请认证专业的认证报告,并以书面方式将投票确认的认证结论及专业认证报告等材料提交认证委员会。 2.5.5 认证结论批准与发布
认证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审查认证分委员会提交的认证结论。 全体会议到会委员需达到2/3以上(含2/3),采用无记名方式投票,同意票数达到到会委员人数的2/3以上(含2/3),则批准认证结论。否则,不予通过认证结论。
如果认证委员会未通过认证分委员会提交的认证结论,认证分委员会须重新审议。重新审议之后,向认证委员会提交新的认证结论,由认证委员会再次审查,并以本次审查结论为认证的最终结论。如学校对最终结论存在异议,可向监督与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由监督与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
认证结论和认证报告的发布由认证委员会负责。 2.6 认证状态的保持
认证结论为通过认证,有效期3年的,学校应针对认证专家组提交学校的认证意见,就本校专业建设方面的改进措施和新进展,每年向秘书处提交一次改进报告。
认证结论为通过认证,有效期6年的,学校应针对认证专家组提交学校的认证意见,就本校专业建设方面的改进措施和新进展,每两年向秘书处提交一次改进报告。
改进报告采用网上公示方式。如果申请认证学校不能按时提交改进报告,秘书处将通知其限期提交,逾期仍未提交的,则终止其认证有效期。
通过认证的专业在有效期内如对课程体系做重大调整,或师资、办学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应立即向认证委员会秘书处申请对调整或变化部分进行重新认证。重新认证通过者,可继续保持原认证结论至有效期届满;否则,终止原认证的有效期。重新认证工作参照原认证程序进行,但可以视具体情况适当简化。
通过认证的专业如要保持认证有效期的连续性,须在认证有效期届满前一年的上半年重新申请认证。
专业认证工作的主要时间节点
序号 1 2 3 4 5 6 7 认证工作内容 申请认证的学校提交申请报告 认证委员会对申请书和申请表做出回复 申请认证的学校提交自评报告 认证分委员会对自评报告做出结论 申请认证的学校补充修改自评报告 现场考查 审议并做出认证结论 定期 接到申请一个月内 受理后一个月内 收到自评报告两个月内 一个月内 自评报告通过后两个月内 定期 时间结点 3 监督与仲裁
3.1 监督
专业认证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监督与仲裁委员会对专业认证工作实施监督,根据工作需要参与或随机抽查专业认证的过程或环节,对认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予以处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专家、委员,监督与仲裁委员会有权对其进行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监督与仲裁委员会报请认证委员会同意,撤销其资格;如有触犯国家有关法律的情形,由监督与仲裁委员会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3.2 申诉与仲裁
申请认证的学校如对认证结论有不同意见,可在收到认证结论后30日内向监督与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认证结论。
学校的申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详细陈述理由,提供能够支持申诉理由的各种材料。
监督与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学校申诉的60日内提出维持或变更原认证结论
的意见。监督与仲裁委员会提出的意见为最终裁决,对申诉学校和认证委员会都具有约束力。
3.3 社会举报与投诉
社会单位或个人对学校材料和专家行为有异议,可向监督与仲裁委员会提出。单位举报要盖公章,个人举报要署实名,不受理匿名举报。监督与仲裁委员会必须为举报人保密。
监督与仲裁委员会根据举报情况对被举报个人或单位进行调查,被涉及的专家和学校有义务就相关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监督与仲裁委员会根据举报情况和被举报个人或单位的证明材料对举报事实进行认定,给出处理意见并公示。
4 认证费用
认证费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5 附则
5.1 本办法只规定药学类本科专业认证范畴内的有关权利和义务。对涉及国家法律法规的事宜不在本办法调解范围之内。
5.2 对本办法条款的增添、修正和废除,均需经认证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
5.3 本文件的解释权归全国药学类本科专业认证委员会。
备注:本办法为药学类专业认证通用办法。
附件1-2:
全国药学本科专业认证标准
(讨论稿)
二○○七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