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讲座

2019-04-15 16:34

《行政强制法》讲座

四川省林业厅政策法规处 余蜀峰

(二○一一年十二月)

《行政强制法》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强制法》全文共7章71条。它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是行政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学习好、宣传好、执行好这部法律,是各级行政机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任务。

在行政强制法颁布之前,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行政强制实践中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乱”,包括“乱”设行政强制和“滥”用行政强制,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软”,就是行政机关的强制手段不足,对有些违法行为不能有效制止,有些行政决定不能得到及时执行。上述两方面的问题具体表现在:1.设定权不明确;2.行政强制措施种类繁多,名称不一,缺乏规范;3.实施主体混乱;4.程序不规范,行政强制的随意性大;5.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程序

烦琐,时间过长。为了保证行政效率,又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迫切需要制定行政强制法,从制度上作出统一规定。行政强制立法的指导思想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手段,保证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另一方面,是对行政强制进行规范,避免和防止权力的滥用,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强制法》立法的12年历程,就是要努力在“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寻求平衡。

下面结合行政执法实践,介绍一下《行政强制法》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强制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的特点: 1、强制性; 2、单向性; 3、从属性; 4、非处分性。 (一)行政强制措施 1、含义

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

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2、特征:

(1)行政强制措施是临时性的行政行为。它是在作出行政决定前的暂时性行为,且有时间限制。如扣押财物,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法律、行政法规对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2)行政强制措施是保障确定义务的行政决定而作出的行政行为。比如它为了保证行政处罚决定公正而作出。

(二)行政强制执行 1、含义

是指行政机关自身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2、特征:

(1)行政强制执行是确保决定义务的行政决定得以实现的行政行为。

(2)行政强制执行是终局性的行政行为。除非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发生执行错误,予以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产。

(三)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标准 ——看是否有确定义务的行政决定和法定义务存在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决定 法定义务 行政强制执行 二、行政强制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

但不适用突发事件所采取的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不适用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

三、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强制法定原则

——行政强制法第4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即:

设定权法定 1、职权法定

实施权法定

设定范围和条件法定 2、范围和条件法定 实施范围和条件法定 设定程序法定 3、程序法定

实施程序法定 (二)行政强制适当原则

——行政强制法第5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适当原则包含两个层面的考量:一是不同管理手段之间的考量,即特定行政目的能够通过非强制手段实现的,不得诉诸行政强制;二是目的与手段之间的考量,它要求采取强制手段是为了实现行政目的。

——具体有三个要求:

1、在采取非行政强制措施能实现行政目的时,应当采取非强制措施;

2、采取行政强制手段为实现行政目的所必需;

3、在能达到行政目的前提下,应当采取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措施。

《行政强制法》贯穿了这一适当原则: 1、严格设定权限和设定程序; 2、实施行政强制体现比例原则:

(1)情节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可以不采取强制措施(第16条)。

(2)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涉案财物数量较少,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不再执行。(第39条)

(3)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应当相当。(第23条、第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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