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制作现场笔录。
(5)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
(6)金融机构接到冻结通知书后,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冻结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7)作出冻结决定的行政机关在3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冻结的账号和数额;复议和诉讼途径、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8)冻结的期限也是30日,情况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最长可以延长30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并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①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②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③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④冻结期限已经届满;⑤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
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解除冻结。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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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冻结程序流程图:
报经批准 2人以上 出示证件 现场笔录 报经批准 需延长 期限 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金融机构 立即冻结 交付冻结通知书 告知当事人 符合解除 冻结条件 作出解除冻结决定 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 金融机构 解除冻结 (三)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执行。
1、一般程序
(1)催告:即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应当载明:①履行义务的期限;②履行义务的方式;③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④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听取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3)决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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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复议、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4)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5)强制执行:可以“协议执行”——即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但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强拆要公告——即对违法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不得“夜袭”、“偷袭”——即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不得胁迫——即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6)执行中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①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②第三人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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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③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④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3年未恢复执行的,不再执行。
(7)终结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①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③执行标的灭失的;④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⑤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8)纠正: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强制执行一般程序流程图:
书面催告 听取陈述 记录复核 作出强制 执行决定 送达 纠正 终结执行 执行中止 强制执行 (强拆要公告) 2、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程序 (1)加处罚款和滞纳金的执行程序
①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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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滞纳金。但应告知当事人标准,且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②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依照前述关于相应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办理。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拍卖财物,由行政机关委托拍卖机构依照《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加处罚款和滞纳金的强制执行程序流程图:
逾期不缴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催告 依法强制执行(可拍卖加处超过30日不复议 已查扣财物抵缴罚款) 不诉讼又不缴罚款的 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划拨存款、汇款的执行程序
①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 ②金融机构接到划拨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划拨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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